摘要:现代法治要求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不得超过必要疆界,许多行政事务开始越来越多的要求司法介入,以纠正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就是其中的一种,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这一制度的规定尚有较大缺陷,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加以探讨。
关键词:行政法;公益诉讼;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32-01
作者简介:付纳伟(1989-),男,河北邢台人,电子科技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行政公益诉讼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政行为,请求法院进行纠正和制裁的诉讼活动。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备正当性与必要性,但从当前的司法现状来看,这一制度仍有诸多的待完善之处。总体来讲,我国行政公益诉讼法治制度的完善,是一项系统而庞大的工程,需要从多维角度全面展开。
一、原告资格的拓展
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不应当将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严格限定为与诉讼标的具有“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通病,因此需要在接下来的改革中放宽对原告适格条件的限制。从公民权利理论出发,任何人和组织,都有权利基于自己对社会的公民责任而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提起公益诉讼。
依照现行的法律,在我国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只有检察院和相关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