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无过错责任原则反映了法律的利益平衡功能和价值取向,其伴随工业化进步而产生,维护了处于弱者地位的被害人权益,作为归责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延续至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33-01
作者简介:陈婷(1981-),女,汉族,江苏无锡人,本科学历,硕士学位,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四级律师,主要从事金融及民事法律法规的实务及研究工作。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演进史上较晚产生。资本主义早期民法时期,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要的归责原则。三次工业革命大力推动了工业化程度,但这些事业本身的危险性,对从业人员及不特定人群存在伤害威胁。为了维护处在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群体利益,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而生。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与损害后果只要存在因果关系,而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便应承担相应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引入立法的价值考量
齐佩利乌斯在《法学方法论》中指出,在一个法律共同体中,只有能够为多数人公认的正义观念才能够贯彻自己并得以维持。随着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推进,环境污染、工业事故甚至核泄漏等严重损害频发,侵权行为的构建模式也从传统的个体对个体基础上,产生了更多受侵害人群广泛、不确定、侵害结果严重且受害人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如果继续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就难以很好的执行法实现良序和公正的功能,也难以获得社会中多数人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