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自由限制之探讨 

2017-03-13 19:35:18敖琪坤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摘要:从遗嘱来看,当前一般出现两种情况会使得继承人无法拥有继承权:其一在于已经出嫁的女儿权利被剥夺;其二在于妻子无法获得该权利。只有通过立法严格规定相关权益,才能让遗嘱人不会对其他亲属的权利造成损害,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是近亲属可以享有一部分的财产,剩余部分可以由其自主分配,凭借这种方式来使得各自的利益维持平衡,从真正意义上讲法律和道德协调统一起来。

关键词:遗嘱自由;遗嘱限制;立法构想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36-01

作者简介:敖琪坤(1990-),女,汉族,广东人,澳门科技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我国继承法遗嘱自由和限制所存在的问题

在近几年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价值体系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的变化,尤其是婚外同居的情况十分常见,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了很多由财产所导致的冲突与矛盾。其中,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例就是泸州市张某诉蒋某案,在该案中死者原配被小三告上法庭,令人难以置信,啼笑皆非。另外,还有邝某案,在这个案例中,邝某的妻子去世多年,年龄高达八十六岁的他和朱某最后结为夫妻,朱某是平时照顾他生活起居的人。在1992年邝某因病去逝。后来根据其遗嘱来看,全部财产归朱某所有。其两子不服而上述,但是法院不予认同。

根据法律相关依据来看,以上案例中的确实是有着婚外同居这种与道德不符的情况所在,也与婚姻法的相关制度所背离,不过站在客观实际的角度来说,其中所立的遗嘱部分也的确是真实有效的,不可剥夺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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