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旨在解决原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开始实施,新的行政诉讼法在收案范围、诉讼主体方面都有较大的改动。诉讼法与实体法有着天然的互动关系,本文从行政诉讼法修改对行政复议的影响为切入点,对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进行阐述。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法;行政复议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58-01
作者简介:谢雯琦(1983-),女,汉族,广东深圳人,湘潭大学,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受案范围,使将更多的行政行为纳入法院的监督和审查之下,更多的行政争议交由法院解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便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在我国行政法的规定里,复议机关一般是上级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省部级单位的复议机关仍为原机关)。在旧的行政诉讼法中,如果复议机关不更改原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那么,当事人即使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也只能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列为被告,而不能把复议机关一并列为被告,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