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作为经济运转过程中的重要主体,在逐步壮大的同时愈来愈多地出现僵局的状况。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应对这一问题的措施,公司一旦陷入僵局就会长期处于瘫痪状态,不仅直接损害股东利益,还会损害公司、债权人以及职工的利益。由此,司法解散成为处理这一问题的一种方法。本文通过对公司僵局时司法解散进行阐释,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借此能够促进我国公司僵局司法强制解散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强制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62-01
作者简介:文艺(1992-),女,汉族,湖南湘潭人,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一、公司司法解散概述
公司的司法解散,公司经营出现显著困难、重大损害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依据股东的申请,裁判解散公司。结合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我国的公司司法解散主要指的是公司僵局下的司法解散程序。
二、关于公司僵局司法解散的立法现状
(一)相关立法情况
我国公司僵局司法强制解散制度,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而逐渐完善的,这也是我国《公司法》保护股东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对于打破公司僵局的手段过于单一,很多股东并不能挽回其损失。
(二)《公司法》第182条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