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法律救济

2017-03-13 19:57:48张光明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摘要: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一项核心权力。但在我国,不分、少分股利的现象普遍存在,发生了越来越多有关股利分配的案件,同时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文通过2016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文来论述我国目前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法律救济困境,最后提出本文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股利分配请求权;司法介入;商业判断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71-01

作者简介:张光明(1991-),男,河北秦皇岛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行政法。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的分析

最高法院在2016年四月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在第三部分对于利润分配请求权做了相关的规定,其中第20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分配利润的除外”。

本次的征求意见稿对于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保护具有突破性的意义。公司是否对利润进行分配以及如何分配应当自主决定,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法院不应干涉。第20条就是对此的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公司不做出有关股利分配的决议,中小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遭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是根据目前的公司法规定,并不能有效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对此问题做出了回答,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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