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等价值问题的是德国学者那格拉(Nagler),其批判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说而提出了“保证人说”。等价性是用作为犯的条款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解释原理。那么等价性既然是解释原理,则不像构成要件那样有具体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不真正不作为犯;等价性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74-01
作者简介:庄须龙(1990-),男,汉族,山东日照人,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学术硕士,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一、等价性的由来
首先提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等价值问题的是德国学者那格拉(Nagler),其批判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说而提出了“保证人说”。之后考夫曼(Kaufmann)对于处在当时通说地位的“保证说人”进行全面的批判,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并非“保证人说”所指那样,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有其自己的构成要件,该构成要件没有被法律所明确规定出来;并且认为违反规范的不作为在不法以及责任的内容上与作为构成要件上的作为相等。哼克尔(Hehkel)根据考夫曼的观点再进一步提出,作为犯的构成要件在不作为犯上被双重打开,有必要进一步补充。我国学者对不作为犯的研究始于1983年魏忠槐的硕士论文——《论我国刑法的不作为犯罪》,然后就是学习苏俄关于不作为犯罪的理论,接下来就是大量翻译学习德日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资料,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
二、等价性的界定
我认为要弄清等价性首先要搞清楚等价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然后才能对等价性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