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险代位权与再保险之间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存在严重分歧,主要因我国保险法并未明文规定。厘清双方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础,以及明确再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方式,对再保险大有裨益。
关键词:再保险;保险代位权;损失填补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75-01
作者简介:孙龙涛(1990-),男,汉族,河南禹州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理论基础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转移和分散给其他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代位权,理论上采取的是法定债权移转理论,保险代位权存在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享有双重请求权,为了避免不当得利和第三责任人逃避责任,才有此法定权利。法定债权移转理论突破了债的相对性,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移给保险人,因此保险人享有转移的债权,介入到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中,那么保险人为何不能把该实体债权部分或全部让与?逻辑上债权无限让与是自洽的,只需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因此再保险人可以介入到债权的法律关系中。
再保险也是保险,符合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定。另外保险法中的损失填补原则,在再保险中也同样适用,因为原保险人承保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均是在给付保险金后所导致的财产损失风险,再保险人的赔付就弥补了原保险人的损失风险,保险代位权的适用同时也可以避免原保险人的不当得利和违反损失填补原则,基于再保险具有保险和损失补偿的双重属性,因此可以认定保险代位权可在再保险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