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农民“再城镇化”的内涵解析

2017-03-14 16:06刘玉侠
江淮论坛 2017年1期

摘要:在城农民是指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的农民,主要包括城中村村民和农村流动人口。“再城镇化”是相对于第一次城镇化(或者说人的半城市化、伪城市化)而言,在城农民第一次转移只是进入了城镇,转移并不彻底、不稳定和不可持续,目前表现为:第一,市民身份和待遇的缺位与不到位;第二,制度上没有完全接纳;第三,与城镇居民的互动还不够,没有真正地融入城镇居民之中。本文提出了再城镇化概念,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阐述了再城镇化内涵。广义的再城镇化包括三个阶段,即落地阶段(获得市民身份和待遇)、发展阶段(成为蓝领工人主干,进入中等收入群体,成为中产阶级)、成熟阶段(享有平等稳定的向上社会流动的机会)。三个阶段紧密相连,依次递进。狭义的再城镇化是指在城农民获得市民身份、待遇和实现社会融合。当前,再城镇化要完成的主要是狭义方面的内容,同时,要为广义内涵的第二阶段做好准备。

关键词:再城镇化;市民身份;社会融合;中等收入;社会流动

中图分类号:F299.21;F3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7)01-0045-007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城市化总体质量不高,农民市民化滞后是一个重要原因,表现为非正规就业和发展能力弱化,居住边缘化和生活“孤岛化”,社会认同 “内卷化”等。如不加快农民市民化步伐,其中一部分人将失去完全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说,今后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就是要推动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转变在城农民的“半城市化”状态。本文要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在城农民(即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的农民)实现彻底城镇化问题,我们称之为“再城镇化”。

在过去的改革开放中,我国城镇化快速增长,1978年城镇化率为17.8%, 2015年达到56%。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是在2012年,城镇化率为52.57%左右,标志着我国基本实现镇化。但是,学术界纷纷对此质疑,并提出了“半城市化”(王春光,2006)、“伪城市化”(蔡继明,2011;叶檀,2012)等概念。的确,我国城镇化率不是按照城镇户籍人口计算,而是按照城镇的常住人口来统计。2012年时,户籍人口率只有35%左右,有近18%的在城农民被统计成了城镇居民,其中农村流动人口的数量最多。

与此同时,我国城镇化的另一个路径是村改居和整村拆迁,即政府通过推行村改居和整村拆迁使得城郊结合部的许多农村人口成了城镇人口。村庄以三种方式消失:一是撤消和兼并,即多个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另一种方式是村改居,即将原先的村委会变成居委会,原先的村民身份变为居民身份,即城镇户籍人口。第三种方式就是整村拆迁,或分散或集中地安置到城市、城镇小区和一些大型集中区(王春光,2013)。由此使得城镇人口获得快速增加。

如果说,农村流动人口更多的是在统计上“被城镇化”,那么村改居和整体拆迁而成为城镇居民的那些人口都是被行政性的“城镇化”了。前者是既没有获得市民身份又没有实现社会融合,后者则是获得了市民身份但是仍没有实现社会融合。

可见,农业人口第一次转移只是进入了城镇,转移并不彻底、不稳定和不可持续,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市民身份和待遇的缺位与不到位。农民市民化,一个最显著的标志就是拥有城市户口。在村改居过程中,一些城中村村民获得了城市户口,但大部分城中村村民仍然是农村户口。农村流动人口中更是只有极少数人通过购买商品房等途径获得了城市户口。当前,一些地区在试点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居民统一为“居民户口”。这项改革为农民市民化打开了一个缺口,但随之而来的公共福利、就业等的均等化和人们观念的转变,仍然是有待解决的难题。第二,制度上没有完全接纳。由于绝大多数城市在社会保障、就业、子女教育、住房、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制度上,没有完全接纳进城农民,直接影響了他们城镇化的进程。农村流动人口遇到的困难首先表现在基本民生问题上,如:子女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等。这些问题正是城市相关制度与农村流动人口脱节的集中表现。而涉及城中村村民的主要问题,不仅仅是征地款的数额与发放形式常常不够公平,更主要的是现行制度并没有妥善解决其再就业、再发展等问题。第三,与城镇居民的互动还不够,没有真正地融入到城镇居民之中。城市中有相当规模的农民中群体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与当地市民的融合问题。城中村村民的融合程度好于其他群体,但他们联系最多的还是原本村村民,思想观念、思维方式、生活习惯等和市民仍有很大差别。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生活中缺少正常的社会交往和精神生活,他们基本上没有与城市发生互动的时间、空间和机会。为最大程度赚钱,他们会兼几份职,至于是否结交当地人做朋友、是否熟悉城市生活,并不重要,也不容易,他们在情感上依旧认同和眷顾家乡,地域文化进一步束缚了他们的融入。

可以说,这些群体虽然进入城市,但没有实现彻底城市化。不解决这些问题,是谈不上真正城市化的。

二、文献回顾

在城市化研究方面,不同学科的理解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无论哪一种理论都会重视研究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的转移对城市发展的作用,不过不一定都涉及或突出农民市民化的问题。

在国外研究中,推拉理论、社会排斥理论和社会融合理论比较值得重视。这些理论也是国内学者们借用最多的理论。但个别研究在借用这些理论时还存在偏颇,忽略了理论产生的现实基础和我国实际的重大差别。国外相关理论有两个特点:一是在研究对象上主要针对来自外国的移民,研究内容上处理的是外国移民与本国公民之间的关系,主要集中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二是这些理论都诞生在发达国家,其现实基础与我国不同,并不一定都适合于理解中国现实。

国内研究跟“人”的城镇化问题的相当度显得更密切一些,主要包括:农业人口转移原因及特点研究,农业人口分层和分化后不同人群市民化研究,农民工和农民市民化内涵研究,农民市民化障碍研究,市民化实现途径研究,“半城市化”、“伪城市化”研究等等。多项研究认为,一是当前阻碍在城农民市民化、彻底城镇化的主要因素是制度,二是不同类型在城农民的社会融合不同,三是城镇化存在着不同发展阶段。

和本文密切相关的是城镇化存在的不同发展阶段。学术界以半城市化来概括我国当前城镇化发展阶段,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的农民长期处于半城市化状态中,不少人正在失去完全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学者们对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做了深入探索。下一步应转向对在城农民的不同城镇化阶段的影响因素进行深入研究和调查。在不同阶段,在城农民面临的因素和条件是不同的,因此需要采取的对策也应该有所差别。20世纪50年代,国外学者戈特曼提出了地理空间半城市化的概念:“处于城市之间的非城市用地也并非传统意义上以农业经济活动为主的乡村地区,而是以与城市完全不同的景观和产品同城市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为城市人口提供游憩场所,同时获得来自于中心城市的各种服务的所在。”国内学者关于半城市化的研究,主要是针对进城农民的半城市化。王春光(2006)在借鉴美国学者P·H·廖塔、詹姆斯·米斯克尔的研究后,提出了“半城市化”的概念。这个概念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系统之间的不整合,即城市各个系统之间相互不衔接和不整合,在中国主要表现为市场系统与社会、体制和文化之间的不整合;第二层含义是社会不融合,表现为不同城市人群在生活、行动等实践层面之间相互不融洽、隔绝和排斥等;第三层含义表现在心理上的排斥、歧视和不认同。”叶檀(2012)认为,中国城市化过程中的“半城市化”现象有伪城市化之嫌,中国城市经济之所以能够获得长足进展,原因之一是在半城市化进程中,获得“掠夺性红利”。“掠夺性红利”使中国的社会保障、社会服务业无法取得突破性进展。另外,户籍制度造成一方面消费不足,一方面抑制消费;一方面资源不足,一方面浪费严重。陈丰(2007)提出“虚城市化”在中国,是指社会身份与职业的不一致。由于没有市民身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不到平等的受教育权;就业与生存状况恶劣;缺乏城市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学术界以半城市化来概括我国当前城镇化发展阶段,说明现有的研究已经关注到城镇化的发展是存在不同阶段的。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城农民城镇化实现的过程首先是半城市化,即农业人口退出农村、进入城市;然后是再城镇化,包括落地阶段、发展阶段、成熟阶段。

三、再城镇化主体的界定

为了界定再城镇化主体,本文作者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城市化率较高的城市进行了调研。调查选择在城市的城中村和私营企业展开,理由是在这里聚集着大批外来农村流动人口,加上本地的失地农民(村改居居民),构成了研究再城镇化所需要的一个完整的社会生态系统。调查采用问卷和结构性访谈两种方法。收回有效问卷1500份,其中,被访者为城中村村民的750名,为农村流动人口的750名。同时,从他们中按年龄、职业、户籍等选择一部分人(规模在50人左右)进行了深度访谈。

通过调研,发现再镇化主体不是指所有的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的农民,而是指城中村村民和在城市生活、就业并有城镇化意愿、城镇化可能的农村流动人口,除这两大主要群体外,还存在其他一些小群体和个人。以下所用数据均来自调研结果。

(一) 主体之一:城中村村民

城中村村民无论是居住还是就业,都不可能再回到农民状态,因此,无论他们市民化意愿与否,都注定市民化。但其城镇化意愿、利益诉求、社会融合等方面的状况变化为再城镇化不同阶段影响因素的寻找提供了依据,在不同阶段,需要采取的对策也应该有所差别。当下,这些方面的状况是:

1.主观意愿

通过访谈和问卷分析,得到这样一个结论:城中村村民受惠于城镇化,但是焦虑于再城镇化。尽管当下的生活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城中村村民无论是纵向比较(和城镇化之前的生活)还是横向比较(农村流动人口),他们的生活都得到了很大的们提高。因此,在面对再城镇化时, 城中村村民會显得“患得患失”。根据问卷调查,当时城中村村民所占的城镇户口的比例仅有16.24%,当问他“是否愿意获得城市户口时”,回答“否”和“无所谓”的比例占到了83.76%。村民不愿意获得城镇户口的理由很多,这也反映了城镇户口对于城中村村民来说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吸引力。在社会融合和城镇化发展趋势上,尽管数据表明多数的村民认为自己与市民“基本没有差别”,也支持城镇化的继续深入,但是我们在访谈过程中了解到,城中村村民与市民的互动频率和空间都十分有限,在承认市民生活优点的同时,更加强调自己当下生活的好处。在对未来的预期中,每个人都热切希望自己的生活能够锦上添花,但是城中村的城镇化进程是受到宏观政策的强烈影响的,每个人的生活在未来的变数同样大。他们对待再城镇化是矛盾的:对融入城市生活后的高预期让他们在内心期盼再城镇化的进程加速,而现实生活的不确定性让他们对再城镇化有一丝怀疑和抗拒,毕竟他们个人不能决定再城镇化的走向。因此,城中村村民的状态是满足于当下,焦虑于未来。

2.经济利益

对于城中村村民来讲,他们最关心的是自己的经济利益能否在“再城镇化”的过程中得到延续或提高。前文中提到城中村村民不愿意获得城镇户口,当我们问及原因时,有72.7%的村民认为“保留农村户口,有作为农民的财产权利,生活有保障”。城镇户口的福利附加值对城中村村民的吸引力较小。并且相关的政策、配套设施等并不能跟上形势的变化,很多承诺需要假以时日去兑现,这让城中村村民有一种“不安全”感。另一方面,当下城中村村民并不愿意轻易改变当下的生活方式。让他们愿意改变的直接动因是,一些城中村在改造过程中,提出的改造条件很诱人,村民在改造完成后的生活水平达到了中产甚至以上,很多人希望这样的事情也发生在自己的身上。因此,经济利益的因素是城中村村民采取行动最核心的考量。

很多城中村的家庭都是三代同堂,进入城市后,年轻人要面对老人的赡养和孩子的抚养及教育,压力还是比较大的。城中村村民生活质量的阀值已经提高,他们担心改造后,单一的收入来源能否完全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即使是城镇居民,政府能提供的保障和福利也是有限的,并且短期内很难照顾到体制外的广大人群。所以,城中村村民特别关心自己的经济利益。

3.社会融入

在我们的“您有城市归属感吗”设问中,70.9%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有归属感,并且可以融入城市中。从城中村村民的角度来讲,他们还是十分愿意融入主流社会当中,并且希望自身能被城市文化所接受。但是当他们被拒绝时,他们的“身份意识”也会被激活,会强调自己的文化和传统。新一代的城中村村民进入城市,希望自己能在城市中不受歧视,找到心仪的工作,并且以自身的职业为核心,加强与市民的相处交流,逐步融入城市生活里。

4.组织期望

村集体是村民利益的代表,在“再城镇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村民希望村集体能够在未来为村民谋得更多的利益和福利。

首先是村集体要更加有能力。这种能力体现在与政府、开发商等谈判时,能为村子争取到更加优惠的改造政策和补偿资金。其次,要求村集体能够公正透明。涉及村民集体利益的政策,要及时告知村民,并且争取到的权益要按照村里惯有的分配方式(通常为平均分配,依据为本村户口)公平分配,做到改造成果共享。第三,要起到调和和联络的作用。再城镇化过程中,一方面调和村民间的矛盾,保证邻里间的和谐关系,维护村子原本的风俗秩序;另一方面保护好村子的人际网络和文化传统。

(二)主体之二:有城镇化意愿和城镇化可能的农村流动人口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群体不断发生层化,层化后的群体又衍生出一些亚群体。谈城镇化时,已经不能简单去看农村流动人口的哪个亚群体是“准市民群体”,而是要综合考虑,即:有城镇化意愿和城镇化可能的农村流动人口,当然,有城镇化意愿和城镇化可能的农村流动人口的范围在不同阶段会有所变化。

当前,对待城镇户口,农村流动人口的看法有三种:一种是不想得到城镇户口,占56.4%。他们来到城市的目的比较单一,就是赚到钱后返回家乡。尽管城市收入比较高,但从人脉和未来生活看,即使在城市生活、工作了十几年,最终还是选择返乡。第二种是想得到城镇户口,占18.1%。在调查中,有这种想法的人所占比例较低,包括收入最低和最高的两部分人。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人,主要对城市生活充满期待和憧憬;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人,有 38.1%的人愿意获得城镇户口。第三种是对待城镇户口持无所谓的态度。在访谈中,有25.5%的农村流动人口,尤其是年轻人认为,城乡户口的功能区别已经逐渐缩小,拥有农村户口,有土地保障,有自家房屋,有的还有村集体分红等等;而有了城市户口也不一定能享受到和城镇居民一样的福利待遇。(见表1)

同时,农民变市民,还要具备一定可能性。如:文化水平、技能水平、经济状况、社会网络以及城市发展本身的目标的调整等等。

四、再城镇化的内涵

本文认为,在城农民在第一次转移中没有实现彻底城镇化,他们的再城镇化是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所谓再城镇化,指的是社会学意义上,人的再城镇化。再城镇化的对象为城中村村民、有城镇化意愿和城镇化可能的农村流动人口、其他可能的小群体和个人等。

(一)再城镇化的广义和狭义内涵

再城镇化是相对于第一次城镇化(或者说人的半城市化、伪城市化)而言的。农业人口第一次转移只是进入了城镇,转移并不彻底、不稳定和不可持续,他们要真正成为市民还需要一个再城镇化过程。再城镇化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再城镇化包括三个阶段,即落地阶段、发展阶段、成熟阶段。

(1)第一阶段是落地阶段,对应的是再城镇化的初级目标,核心内容是在城农民获得市民身份和市民待遇,与市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这一目标的实现与发展,解决了制度层面的排斥问题。我国的公民权依托于户籍制度,而与户籍制度挂钩的人口管理制度,限制了农民从“城外”进入“城内”。同时,户籍制度更是一种福利制度,户籍的背后涉及了城市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公平就业、劳动者保护等等的不平等分配。农民只有了获得市民身份和市民待遇,才能在城市落地安家。另外,应保护他们在农村的原有财产权利,消除其再城镇化的后顾之忧。

劳资关系和劳工权益涉及农民在城市的“落地”基础,是再城镇化面临的首要问题之一。劳资关系主要是指劳工和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双方通过签订的劳动契约和团体协约而形成的关系。劳资关系和谐,对劳资双方都有利。目前,农民以勞工身份出现的劳资纠纷不断,这些表面的、局部的纠纷背后,是他们的劳工权益受到损害,增加了其对城市的不信任,越发没有安全感,生活也会因此常陷于窘迫中。城镇化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如果作为主体的这些农民不能在城市“乐业”,他们也就没有心思和能力在城市“安家”,再城镇化的后续工作将无法推进。

劳工权益的内容广泛:一是平等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机会平等;二是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建议申诉检举等;三是人身自由,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另外,还有财产权、劳动权和休息权、文化教育权、物质帮助权等。落实劳工权益,不能一拖再拖,一再打折扣。

(2)第二阶段是发展阶段,对应的是再城镇化的中期目标,核心内容是在城农民不仅作为蓝领工人主力,而且要开始进入中等收入群体,成为中产阶级。农民文化水平偏低,进城后多数在工厂打工,以“农民工”的身份成为蓝领工人中新群体,他们更注重抓紧时间赚钱和攒钱,很少进行人力资本提升。未来随着企业的不断转型升级,“机器换人”会普遍出现,已经取得市民身份,享受市民待遇的农民在再城镇化的发展阶段需完成观念、知识结构、技能等的再造,在政府、企业、社会、个人的合力作用下,实现身份方面质的转变,开始进入中产阶级阶层。

“中产阶级”即中产阶层,与其相对应的两端是上层和底层。一个社会如果是稳定的社会,其社会结构必然是中间大,两头小,呈“橄榄型”。在这一类型的社会中,中产阶级起着稳定社会,提升民主品质的重要作用。当然,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界定中产阶级的标准有所不同,即使同一国家同一时代,由于存在地方发展的差异性,构成中产阶级的某些要素,如经济要素等,也只能取平均值。此外,中产阶级的确定,不仅看经济收入,还有其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周晓虹在《中国中产阶层调查》一书中,提出当前中国中产阶层占11.9%。这一结论是通过对北京、上海、广州、南京和武汉5大城市居民的调查得出的。参考的标准是经济上月收入5000元,职业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或技术专业人员、党政机关公务员、企业技术人员、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接受过大学本科及以上教育。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张宛丽认为中产阶级大致占我国目前就业人口的13%~15%,她依据的标准是知识资本及职业声望资本、工作及劳动方式、就业能力、职业权力、收入及财富水平、消费及生活方式和社会影响力等。可见,目前我国中产阶级应该是一群收入在全社会占中等水平的相对富有群体。他们有高质量的生活,多数文化修养较高,对社会主流价值和现存秩序有较强的认同感。

以上界定说明两个事实,一是中产阶级在我国还不占大多数,二是无论以哪种标准划分,在城农民都和中产阶级相差甚远,只是其中极少数私营业主步入了这一行列,其他人若达到中产阶级水平,主要凭借自己的努力和专业特长是远远不够的。一些学者测算了目前中产阶级的年收入为6~50万。本文问卷的统计,农村流动人口中,月收入绝大多数不高,且无房无车。

但是无论如何,再城镇化一定要求未来要推动在城农民进入中等收入群体。当然,实现这个目标也一定更多地要靠政府、企业、个人、社会的通力合作。目前虽然普遍缺乏相应条件,但是需要各方为此作出规划、准备。对在城市农民的政策支持也要有利于走向这个方向。这里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机器换人”会导致大量农民工失业,政府在产业和岗位的设置上,应为他们留出过渡空间,收购或建设一批科技含量不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或有序安排他们进入适合的行业工作,以期随着人力资本存量的增加适应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3)第三阶段是成熟阶段,对应的是再城镇化的最终目标,核心内容是在城市的农民享有平等稳定的向上层社会流动的机会。他们最初身份的弱势,不仅表现在经济上,还表现在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以及心理上。即使完成了再城镇化的第一、第二阶段,决定他们弱势地位的诸多因素依然存在。如果没有一个让该群体稳定的向上层社会流动的机会,他们就有可能向下流动,重新被边缘化。因此,需要在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继续争取向上层社会流动的机会。树立这样一种更高的目标,才能为这一群体的提升提供动力,同时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推力。

广义再城镇化的三个阶段紧密相连,依次递进。第一阶段是第二、三阶段的基础,在城农民只有拥有了市民身份和待遇,才能以群体而不是个体的形式,具备提升政治和经济地位,向上层社会流动的可能性。同样,第二阶段是第三阶段的必要条件,在城农民成为中产阶级,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向上层社会流动才有机会。但是,第三阶段不是第一、二阶段的必然结果,在城农民的市民身份、市民待遇、收入中等化是其向上層社会流动的必要条件,还需要社会流动的畅通性和相对稳定性。而社会流动是防止社会阶层结构固化的必要过程。

2.狭义的再城镇化是指在城农民获得市民身份、待遇和实现社会融合。目前,再城镇化要完成的主要是狭义方面的内容。

获得市民身份和市民待遇,旨在解决制度层面的排斥问题。社会融合要解决的:一是在城农民自我认同以及与城镇居民相互认同问题。在城农民面对截然不同的传统农村文化和现代城市文化的冲突,容易产生心理矛盾与紧张。要融入城市,适应城市生活,意味着融入者必须下决心改变自己惯有的生活方式、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必须对城市社会有强烈的认同意识,在社会融合中主动克服文化心理、价值观念上的困难。同时,还要引导市民认可、认同城中村村民和进城务工人群等城市新居民。二是建立正常的社会交往关系。在半城市化状态中,在城农民在生产、生活中都处于城市的边缘状态,社会网络是亲缘、地缘、业缘性的,与市民交往极少,双方都不愿意与对方接触。

再城镇化必须同时解决好获得市民身份待遇和实现社会融合这两个问题,二者相辅相成,互为条件。市民身份和待遇的获得解决了制度层面的排斥问题,社会融合的实现更多的是表现在社会认同和文化适应等方面的和谐共处。如仅注重在城农民市民身份待遇的实现,就会使在城农民在社会生活、行动和社会心理三个方面会发生内卷化,从而使半城市化状态结构化、长期化和永久化,而这种情况对我国城镇化、社会结构将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如仅提升在城农民与城镇居民的社会融合度,而不解决市民身份待遇问题,那么这种融合将是没有根基、不彻底、不完全的。没有市民身份和户籍背后的城市福利及保障体系,进城农民在制度上始终处于受排斥的境地,在身份上受到“二等公民”的不平等待遇。如此,城镇居民仍占有优势地位,在心理上不可能接受、认同进城农民,平等的社会交往更是无从谈起,二者无法实现真正的融合。

(二) 再城镇化内涵的特殊性

1.再城镇化是特指“人”的再城镇化,是相对于“人”的半城市化而言。一般意义上讲,“半城市化”内涵广泛,涉及地区产业结构不合理、基础设施的薄弱、区域环境污染堪忧、土地利用空间上的无序等等。但是,其中一个最重要内容,就是在城农民的大部分还没有彻底转化成市民,只是在地域上和职业上发生了变化。本文涉及半城市化的含义是狭义的,是指“人”的半城市化。

2.再城镇化主要不是指在城农民的再社会化。个体在一生中,由于各种原因(例如社会巨变),并非一次完成社会化,需要有再社会化的过程。再城镇化虽然也包含某种农民从农村进入城市,如何使个体接受城市的社会规则、价值观念等等,因而也有某种把自己由个体变成社会人的内容,但本论题坚持社会学关于行为的有限的外在决定论立场,认为首先要解决在城农民社会地位、社会权利的缺损问题,解决社会排斥问题。

中国的城镇化和美、日等国一样,旨在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但是,由于国情特殊,中国的城镇化道路是分阶段进行的。经过农民进城的初次城镇化,到农民变市民的再城镇化,有望实现这一过程。要完成在城农民再城镇化这样一个系统工程,社会成本巨大,单靠某一个主体是无法完成的。因此,要建立和完善在城农民再城镇化过程中成本分摊的机制。政府要进行统筹规划,承担再城镇化过程中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继而采取多种举措,确保在城农民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企业要公平对待在城农民,做到同工同酬,为其提供适当的培训,并且依法和其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相关的保险;社会对待在城农民市民化时要宽容,相关的组织、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在城农民自身要掌握一定技能,能够在城市安身立命,为城市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并且建立自己良好信誉,争取在城市的社会地位。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在城农民的再城镇化才能得以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陈丰.从“虚城市化”到市民化:农民工城市化的现实路径[J].社会科学,2007,(2).

[2]刘玉侠,高俞奇.外来流动人口的“再城镇化”研究[J].浙江学刊,2014,(4).

[3]王春光.城市化中的“撤并村庄”与行政社会的实践逻辑[J].社会学研究,2013,(3).

[4]王春光.当代中国社会流动的总体趋势及其政策含义[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4,(8).

[5]王春光.农村流动人口的“半城市化”问题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6,(5).

[6]王春光.一个正在崛起的新工人阶层[J].学习与探索,2005,(1).

[7]叶檀.半城市化就是伪城市化[J].新民周刊,2012,(20).

[8]周晓虹.中国中产阶层调查 [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9]Burchardt,T.,LeGrand,J.and Piaehaud,D.Social Exclusion in Britain 1991—1995[J].Social Policy & Administration,1999,33(3):227-244.

[10]De Haan,A.Social Exclusion: An Alternative Concept for the Study of Deprivation?[J]. IDS Bulletin,1988,29(1):10-19.

[11]Freiler,C.The Context for Social Inclusion[M].Toronto: Laidlaw Foundation,2002.

(责任编辑 吴晓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