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加强派驻纪检机构工作的思考

2017-03-14 02:07中共芮城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宁华文
支部建设 2017年6期
关键词:纪检监察机关部门

■ 中共芮城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宁华文

新形势下加强派驻纪检机构工作的思考

■ 中共芮城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宁华文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优势,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党内监督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各级派驻纪检机构抓住重点,深化监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持续深入推进,仍有一些派驻机构“驻”的优势未能充分发挥,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不让监督”的问题,这“四不”问题影响了正风反腐的工作成效。

当前派驻机构工作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基层工作实践来看,派驻机构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意识不强”导致一些派驻干部不愿监督。一是“归属感”不强。目前,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虽然已经基本到位,但实际运行中形式大于内容,仅把人员编制、工资关系纳入了派出机关,而对派驻机构在日常管理等方面仍然偏松偏软,缺乏具体明确的规章制度,导致一些派驻干部对派出机关缺乏“归属感”。他们容易接受驻在部门的管理,以致工作中出现不愿监督情况,背离了统一管理的初衷。二是存在“过渡岗”现象。有些派驻干部存在混日子的想法,有个别干部甚至把纪检组长的位置当成职务晋升的跳板,或是为了防止岗位调动后遭受打击报复,工作得过且过、心中无责、工作无力,不但不愿监督,甚至做选择、搞变通、送人情,甘当驻在部门的“消防员”“灭火队”。三是存在“天花板”现象。一些干部在政治待遇解决后,心理上没了盼头,工作上没了奔头,产生了消极应付的思想,主动要求调到派驻机构任职,认为不分管业务是一种“轻松”,身在纪检系统是一种“保险”,因而任职后当起了“甩手掌柜”,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作为县级纪检监察系统,此类现象在解决正科级待遇后的派驻干部身上表现尤为突出。

2.“体制不顺”导致一些派驻干部不敢监督。一方面,从工作实践来看,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之间应该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在派驻干部的人事任免上,虽然提名权在派出机关,但派驻干部的推荐、考察、考核、测评等都在驻在部门,这种体制不顺的问题造成派驻干部在日常工作中不得不考虑个人的“进退流转”,怕推荐时“丢选票”,怕考核时“满意度”太低,以致工作中瞻前顾后,不敢大胆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之间仍然存在较强的依附关系,派驻干部的办公条件、工作经费、后勤保障等均由驻在部门负责,客观上造成派驻干部有“寄人篱下”之感,工作时腰杆不硬、底气不足,思想上患得患失,不敢理直气壮地监督执纪问责,导致“驻”的优势反而成了履职的障碍。还有一些派驻干部“监督‘一把手’怕得不偿失,监督同级怕失去支持,监督下级怕伤了感情”,认为都是在一个部门长期工作,低头不见抬头见,如果“树敌过多”容易造成自己的孤立,以致工作中不敢监督,甘当和事佬、老好人。

3.“业务不熟”导致一些派驻干部不会监督。纪检监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如果没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就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派驻干部对驻在部门的业务工作不熟悉、不了解,而对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新业务及相关新知识没有沉下去思考、深下去钻研,以致开展工作找不到切入点,形不成行之有效的监督。还有一些派驻干部是新调入纪检监察系统的,没有经过系统培训,导致实际工作中不知道从何处入手进行监督。同时,还有个别派驻干部对新形势下的反腐败斗争缺乏清醒认识,在思想观念上存在偏差,认为其主要工作就是受理群众举报和上传下达,不能深入实际地发现问题,找准症结,使日常监督流于形式。

4.“认识不清”导致一些驻在部门不让监督。一是个别驻在部门的主要领导对监督存在偏见,认为派驻干部是“外人”,监督严了、限制多了,会成为干部职工开展业务工作的“绊脚石”,甚至把监督看作是对业务工作的干扰,是对干部的不信任,害怕查出违纪问题给单位抹黑,考核时影响自己的政绩。二是一些驻在部门本身就存在“猫腻”,或是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在“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上,刻意规避监督,大事不让监督,小事、无关紧要的事情却拿到会上搞所谓的民主和监督,弱化派驻机构的知情权、参与权。三是个别派驻干部在工作中不注意方式方法,未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导致驻在部门的领导把监督当成是“挑刺”,思想上不理解,工作上不支持。

加强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个单位发生严重问题,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不可推卸,派驻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也难辞其咎。所以,解决“四不”问题,发挥好“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刻不容缓。

1.理顺体制,提高派驻干部任免的工作热情。针对当前派驻干部考察、任免主要取决于党委组织部门的现状,要出台相关文件,提高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人事任免的话语权,明确对派驻干部的任用权限,实行编制统一管理、干部统一调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派驻干部的人事任免纳入派出机关,由派出机关的组织部门结合日常所掌握的情况,对派驻干部进行考察推荐,经纪委常委会研究后报请党委组织部门履行相关任免程序,既要防止敢于动真碰硬的干部受到不公正的评价,又要确保高素质干部留得住、不适合现有岗位的干部退得出。针对纪检干部“出口窄”的问题,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要制定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长期规划,通过制度化安排增加系统内部和外部交流机会,拓宽纪检干部的升迁交流渠道,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热情。

2.明确关系,增强派驻机构监督的独立性。派出机关既要管人,又要管事,严防出现重“驻”轻“管”的现象。目前,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的关系虽然已经明确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纪检组长作为驻在部门的班子成员,按照组织原则,必须服从驻在部门的领导。针对这种下级监督上级的困局,要明确派驻干部的身份定位,明确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干部必须以“监督者”的身份列席相关会议、参与相关活动,实现对驻在部门决策实施全过程的监督。与此同时,要明确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直接领导地位,促使派驻干部牢固树立“由谁派出、向谁负责”的思想观念,重要情况及问题线索直接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派驻机构的办公条件、后勤保障、工作经费等事项做出具体安排,并明确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渠道和有关程序,让派驻机构和干部打消后顾之忧,知道干什么、怎么干、干不好会怎样,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3.整合力量,盘活派驻机构的监督力量。当前,派驻机构“全覆盖”正在自上而下地有序开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抓住这一契机,对派驻机构的力量进行有效整合,探索多种派驻模式,盘活现有资源,形成全域覆盖的派驻体系。实际工作中,在对人员和业务职能较多部门实行“单独派驻”的同时,要借鉴中纪委“归口派驻”比例大于“单独派驻”的做法,对人员较少且职能比较单一的部门进行力量整合,通过“归口派驻”发挥“集团作战”的优势,防止改革中出现要人员、要编制“撒胡椒面”式的人力资源浪费。

针对管理松散和部分驻在部门领导不让监督的问题,可以考虑实行联动协作机制,对派驻机构进行片区化划分,在整合办案力量的同时,借鉴巡视工作做法,每月或每季度由纪委班子成员带领包片范围内的纪检组长,对片区内派驻机构工作开展情况、驻在部门“三重一大”等事项进行督察督导,督察情况向纪委常委会汇报。对于发现个别驻在部门存在规避监督、避重就轻等“不让”监督行为的,督查组要及时出手,对驻在部门党组予以处理,派出机关要成为派驻干部的“娘家”和“后盾”。另外,要把对派驻干部的考核、测评、表彰等工作纳入派出机关工作中,制定出台相关制度,由派出机关内设的组织部和干部监督室协同完成日常管理,年终之时统一在派出机关进行考核测评,做到统一管理,一视同仁,让派驻干部愿监督、能监督、敢监督,打消顾虑,轻装上阵。

4.优化队伍,提高派驻干部履职的专业性。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政策性强、业务性强的特点,要适当抬高准入“门槛”,注重吸收具有财会、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建立一支知识结构合理的专业化队伍,严防出现“安置岗”“过渡岗”等问题。针对部分派驻干部不会监督造成的履职“打折”现象,派出机关要制定出台干部培训计划,通过组织培训、干部轮训、跟案学习等方法,实现长期与短期的结合、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全面提高派驻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尤其对新任派驻干部,必须到派出机关业务科室进行至少一个月的上岗实训,使他们尽快提高业务能力,尽快融入纪检监察系统。要加强派驻干部交流轮岗力度,对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纪检干部进行交流,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对于已经不适合现有工作岗位的派驻纪检干部,要建立调整退出机制,特别是对失职、渎职或存在严重违纪问题的纪检干部,要壮士断腕,严肃查处,坚决清除,保持纪检队伍的纯洁性。

(责编:许树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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