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中途燃油耗尽,延误病人抢救时机谁担责?

2017-03-15 18:14史友兴
妇女生活 2017年3期
关键词:盱眙儿童医院救护车

史友兴

幼童不慎落水,生命垂危,因当地医院条件有限,急需转到外地医院治疗。然而,在转院途中,救护车燃油耗尽,重新呼叫的救护车将幼童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身亡。幼童的亲属认为,救护车转运幼童的过程中燃油耗尽,延误和耽搁了抢救时间,存在过错,应当对幼童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救护车中途燃油耗尽,到底该不该担责呢?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给出了答案——

救护车转运幼童,燃油耗尽中途抛锚

郭曼琪是江苏省盱眙县淮河镇的一名农家女。2011年10月,她生下儿子魏峻熙,2013年6月,她与丈夫魏浩宇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她抚养。离婚后,郭曼琪到县城找了一份工作,带着儿子住到了县城。

2015年2月26日,农历正月初八,魏峻熙随母亲在老家过年。这天15时20分许,年仅4岁的魏峻熙在家门口骑儿童自行车玩耍时不慎连人带车掉进门口的水沟里,家人发现时,魏峻熙已面部朝下漂浮在水面上。因正值寒冬,魏峻熙被捞出后,口唇及面色发绀,四肢湿冷,家人立即对他进行了简单救护,同时呼叫120急救。

看孩子吐水了,救护车又还没到,邻居开车带着小孩往盱眙县城方向赶,在途中与救护车相遇,遂转由救护车运送,于当日15时30分许送到盱眙县一家急救网络医院(以下简称盱眙急救医院)抢救。到医院时,魏峻熙刺激无反应,大动脉无搏动,瞳孔散大,无心跳,后经过心肺复苏术等抢救措施,魏峻熙面部及口唇渐渐有了血色,但神志仍昏迷。16时04分,魏峻熙恢复自主心跳。此后,医院相继在抢救室采取了十余项抢救措施,孩子却再未有大的起色。16时22分,盱眙急救医院与魏峻熙家人沟通后,决定将魏峻熙转入南京市儿童医院进一步治疗,并安排该院的救护车将魏峻熙及其家人送往南京市儿童医院。

当天17时35分,因燃油耗尽,救护车最终停在了花旗营收费站匝道附近,救护车驾驶员下车试图向路过的车辆借油,魏峻熙的亲属等不及,不得已打了120向南京请求救援,并拦截过往车辆请求帮助。17时53分,南京市急救中心派出救护车找到花旗营收费站,于19时01分将魏峻熙送至南京市儿童医院急诊抢救室救治,但最终抢救无效,魏峻熙于2015年3月1日死亡。

抢救无效责任谁担,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孩子溺水后,经抢救已经恢复呼吸、心跳,可在转至大医院救治途中,救护车竟然发生了燃油耗尽等故障,耽误了抢救时间,从而致孩子抢救无效死亡。这样的结局让孩子的父母无法接受,他们多次向医院提出索赔请求。但医院提出,孩子救治无效的唯一原因是孩子病情危重,并非转院行为所致,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为了讨还一个公道,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5年3月23日,魏峻熙的母亲郭曼琪来到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盱眙急救医院告上了法庭。同时,郭曼琪还以南京市儿童医院在对魏峻熙抢救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将南京市儿童医院作为共同被告。其间,孩子的父亲向法院书面申请并明确表示放弃在本案中的实体权利。

2016年8月22日,法院对这起涉及医疗急救的医疗纠纷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那么,盱眙急救医院在转运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该过错与孩子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其原因力和作用有多大?郭曼琪主张的赔偿数额责任比例是多少?法庭上,双方围绕这些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郭曼琪诉称:2015年2月26日,魏峻熙不慎落水3分钟后被救起,10分钟后即当日15时30分被送到盱眙急救医院抢救,后恢复呼吸和自主心跳。因盱眙急救医院医疗条件所限,为防止感染,该院医生建议转送到南京市儿童医院进行救治。盱眙急救医院安排救护车进行转运,在收取本人3000元救护车费用后,救护车于当日16时32分出发。救护车行驶中警报装置损坏不能使用,并且车上心电监护仪、呼吸机等医护设施有故障也不能正常使用。当该救护车通过宁连高速公路六合南收费站后,未按照就近路线从南京长江二桥行驶,而是绕道驶向长江三桥方向,途中因为车辆油料耗尽停在花旗营收费站匝道附近。停车后该救护车驾驶员寻找油料,我们只得急打南京120请求救援,并拦截过往车辆请求帮助。后南京市急救中心派出救护车找到花旗营收费站将魏峻熙接走,当日晚19时01分将其送到南京市儿童医院救治。虽经南京市儿童医院全力抢救,但魏峻熙仍于2015年3月1日死亡。盱眙急救医院医疗资料及病历不全、随车的救护人员诊疗措施不当、人员素质未达到应有的技术条件,并在转运途中停车,严重耽误了救治的时间,驾驶员的驾驶证也不符合驾驶救护车的要求,因而盱眙急救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盱眙急救医院在接收了患者魏峻熙后,治疗过程中进行转院,转院行为是其抢救治疗的延续。南京市儿童医院在患者18时40分到医院后,于19时01分才进行救治,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南京市儿童医院应对盱眙急救医院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盱眙急救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41516元,依照约70%比例计算,主张赔偿金额为548667元。

盱眙急救医院辩称,涉案患者魏峻熙病情十分严重,无心跳和自主呼吸,呼吸需借助外力,存在生命危险。为实施进一步的抢救而转院至南京市儿童医院,并非郭曼琪所说的为防止感染才进行转院。关于时间耽搁问题,盱眙急救医院到南京市儿童医院有130公里以上的路程,即使不是交通擁堵时段也要一个半小时以上时间。本案的情况是救护车在16时40分从盱眙急救医院出发,18时40分到达南京市儿童医院,当时是春节长假结束的第一个工作日的下班高峰期,因此救护车途中时间是在合理范围内,并没有耽搁患者转院的时间。患者救治无效的直接和唯一原因,是溺水后缺血缺氧性脑病病情自然发展的结果,并非本院的治疗和转院行为所致,患者死亡与本院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本院接诊后积极救治患者,没有任何过错。

法庭上,盱眙急救医院还陈述,医院的救护车每天都在不停地出车,所以在中途加油是情有可原的,这也是第一次遇到救护车中途无油的案例,院方不会推卸责任。后经调查,当天救护车的警报器确实坏了,但医院方认为,孩子的死与救护车无油、警报器坏了没有直接关系。

庭审期间,救护车的驾驶员对于在转运抢救魏峻熙过程中发生的情况进行了说明。他承认其有机动车驾驶证,但没有从事救护车驾驶的特种行业从业资格证。他还说:“2月26日,我被安排出勤,我上车后发现油料不够到达南京,但患者亲属着急、催促,我就决定在途中加油。当救护车沿高速行至南京市六合服务区准备加油时,因该站人员换班交接,未能加油,便继续向前开准备到花旗营收费站旁边的加油站加油,但当救护车到匝道口时就缺油熄火了。”

南京市儿童医院称,患者魏峻熙当日18时40分进入急诊抢救室,入院记录上载明的19时01分并不是患者魏峻熙到急诊抢救室的时间,而是收入重症监护病房的时间,在急诊抢救室的治疗属于抢救行为,实际上并没有耽搁患者的治疗。医院接诊后给予一系列的积极医疗措施,医疗行为符合常规,抢救及时有效,无医疗过错,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他们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盱眙急救医院就救护车运送患者魏峻熙从盱眙急救医院至南京市儿童医院的在途时间长短与患者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问题,申请司法鉴定。2015年9月,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书:根据现有资料,魏峻熙溺水后经心脉复苏术虽恢复自主心跳,血压基本稳定,但始终无自主呼吸,神志昏迷,对光反射消失,送至南京市儿童医院抢救无效最终死亡,符合溺水后缺血缺氧性脑病病情发展的不良转归,病情危重是其最终死亡的直接主要因素,而盱眙急救医院转院途中约16分钟时间延搁也是客观事实,依据抢救生命分秒必争的原则,不排除对患者病情存在不利影响,为间接次要辅助因素,考虑参与度为10%~20%。

后郭曼琪就盱眙急救医院和南京市儿童医院对魏峻熙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其与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问题,也申请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6月,淮安市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认为盱眙急救医院在患者转院过程中,未能保证救护车的正常运转,途中延搁约16分钟到达目的地,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专家意见为盱眙急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轻微因素。南京市儿童医院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厘清是非判明责任,急救单位当引以为戒

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曼琪主诉盱眙急救医院在诊疗及转送患者过程中存在未能及时有效转送、诊疗措施不到位、设备运转不畅等侵权行为,就盱眙急救医院而言,该院实施的是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是将患者送达医疗机构南京市儿童医院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盱眙急救医院作为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急、就近、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而该院派出的工作人员(驾驶员)未取得救护车驾驶员特种行业从业资格证,未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行车前明知救护车备油不足,应当预见途中补充燃料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而轻信能够避免,在车辆油料耗尽的行车地点附近事实上不能加油,没有达到职业人员应达到的注意义务,履行职务中存在重大过失行为。救护车作为医疗急救的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盱眙急救医院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工作人员在车辆行驶途中未闪警灯未鸣警笛,改道绕行,延搁了抢救患者的时间,违反了就急、就近及满足专业需要的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不同程度地影响患者魏峻熙的抢救治疗,应当推定有过错。因此,盱眙急救医院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南京市儿童医院在救治过程中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急诊病历不齐备与患者魏峻熙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存在与盱眙急救医院共同或分别实施侵权的行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6年8月22日,盱眙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宣判,判决盱眙急救医院赔偿郭曼琪因魏峻熙遭受损害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63053.20元。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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