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行动视角下地方政府与相关利益群体博弈

2017-03-15 20:22俞辉
理论观察 2017年1期
关键词:集体行动群体利益

俞辉

摘 要: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偏重于对个案发生的原因、过程与处理结果的分析,而对该类事件的一般机制研究略显不足,因此,集体行动中国化的研究则十分必要。研究以地方政府与相关利益群体作为集体行动的博弈主体,认为压力型体制下的地方政府、新型传媒的运用与影响、地方政府领导人及行动精英的个人处境是影响我国集体行动发生与发展的关键因素,总结我国集体行动的特殊性,并对减少更大危害性结果产生的集体行动提出对策性建议。

关键词:集体行动;地方政府;相关利益群体;博弈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1 — 0073 — 03

一、引言

群体事件是当前社会矛盾的一个突出焦点,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1〕。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可知,对于民众的群体性抗争行动,国内外学界有不同的概念表述:西方学者一般使用“社会运动”、“集体行动”、“革命”、“抗议政治”等词汇,我国学者一般使用“群体性事件”、“集体抗争”、“维权行动”、“社会冲突”等词汇。尽管以上概念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但都属于同一范畴〔2〕。当前中国的“集体行动”,主要是由于各种利益即将或已被损害或剥夺而引发的旨在维护或索赔的利益表达的行动或过程〔3〕。本文使用“集体行动”作为统摄性词汇,有利于摒弃过多个人非理性价值观及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的现状。

进一步研究发现,当前我国学者关于集体行动的研究成果资料还是比较丰富的,但仍然是集中在积累较多案例的集体行动类型学研究上,缺少对我国集体行动一般机制的深入研究。西方学界尤其是美国社会运动研究的主流范式——资源动员范式和政治过程范式,断然否认在相对剥夺感、怨恨感或利益冲突与集体行动之间存在直线关系,而是把集体行动兴起的焦点放在专业组织所能调动的资源总量以及所能利用的政治机会上,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政治制度环境中并不存在专业的社会运动组织〔4〕。这种没有立足于我国特殊背景下的集体行动研究,也缺少更大的参考价值。本文运用博弈方法对我国的集体行动进行一般化的研究,将地方政府与相关利益群体作为集体行动的博弈主体,分析压力型体制下的地方政府、新型传媒的运用与影响、地方政府领导人及行动精英的个人处境三个关键因素,最后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正如裴宜理教授所强调的,对于中国的社会运动的研究,中国学生和学者更有资格加入到这样一种研究领域。为此,笔者希望能够学习并参与到研究当中,并提供一些有意义的研究资料。

二、压力型体制下的地方政府

“压力型体制”的确是对我国当前地方政府治理逻辑的一种恰当概括〔4〕。压力也不仅仅是来自经济GDP,还有更大的官员职位晋升、单位奖励等激励压力,重点考查的则是地方维稳工作(如群众上访率)等,但在国家大力倡导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背景下,简单逻辑下的暴力压制是不可取、不鼓励的。民众深知压力型体制下基层政府的行动困境,因此,相关利益群体与基层政府相比多了一些博弈的筹码。

(一)“正义性”的上级政府

在集体行动发生中,上级政府的角色普遍是正义性的。这种正义性相对于集体行动的相关利益群体来说具有扩大事件影响、加快事情处理、惩罚当地政府不良官员的正面作用。在压力型体制当中,政府的一般策略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压制性思想,上级政府将这类事务交由下级政府处理,并以处理的效果作为考核的政府官员、政府部门的重要指标,自身保持一个相对超然却终决者的角色〔5〕。因此,相关利益群体在集体行动过程中向上级政府诉求的欲望更加强烈,希望利用上级政府的强制力来削弱下级政府,实现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如此,进一步推动了集体行动的发展,当地政府与民众就集体行动达成妥协也更加不易。

(二)“夹层中”的基层政府

扮演着正义性角色的上级政府,在基层政府看来则是给予自身两难选择的主要来源。因为被困在矛盾的漩涡中,基层政府往往都是首当其冲地成为被问责的对象:有时它们成为民众对政策不满的出气筒,有时又成为高层政府推卸责任的替罪羊〔6〕。一方面,基层政府必须保证上级下达的稳定指标的实现,而最快速的做法就是采取强力压制,但激化矛盾是上级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另一方面,基层政府责大权小,相较于民众的强势以及相较于上级的弱势,使得基层政府演变成责、权、利完全失衡的政权组织。基层政府官员面临着不让集体上访出县进京的千钧重任,而他们又无力从根源上化解集体上访的势头〔4〕,在上级政府与集体行动中相关利益群体的夹缝中求生存。

三、新型传媒的推动作用

一般而言,新媒体是相对于报刊、户外、广播、電视四大传统意义上的媒体而言的,它是指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如互联网、手机短信等。 这些新型媒体一经出现就被运用到社会抗议中〔7〕。新媒体的普及化扩大了集体行动的影响,加大了集体行动的管理难度,使得过程可控性显著降低。

(一)加快信息传播速度,增大集体行动发生率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上各种真假信息的泛滥,病毒式的信息大规模地扩散极大地挑战地方政府处理恶性集体行动事件的能力。由于传统的管制思想以及“家丑不外扬”的落后观念,地方政府在集体行动爆发过程中采取的一般策略是封锁消息,降低负面影响,企图控制舆论,使得正规渠道的消息传播出现阻塞,小道消息等流言蜚语肆意横行,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堵”这一做法显然在很大程度上会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甚至出现这样一种怪圈:即“负面消息——政府辟谣——更负面的消息,直至攻击政府的言论——负面影响加重”的循环。相关利益群体的寻求“真相”的好奇心快速膨胀,也利用新型传媒的传播方式引起更大的社会关注,极容易导致混乱,甚至失控。

(二)影响个体的理性思考,进一步激发集体行动

互联网的强互动性、超越时空性和匿名性等特点为网路串联提供了条件,相关利益群体在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会在网路上宣泄情绪,激发集体行动〔7〕。乌坎事件的中,少数村民在互联网上晒出“‘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计划组织村民于11月21日游行上访,并请中外记者报道”的帖子,使得在社会舆论导向上与地方政府相比赢得较大的主动,从而使得集体行动的发生、发展具有合法性的来源,致使事件发展出现复杂化,但风险也随之增加。同时,网络事件中较强的隐蔽性易导致“理性的无知”与“集体的愚蠢”,不负责任地发布攻击政府的言论,容易被网络上的不法分子利用,煽动并形成了具有极大危害性的集体行动。

四、责任领导者的个人处境

我国地方政府力量强大且历来是社会稳定的承担者,地方政府政府领导人更是在政府组织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在集体行动中,行动精英作为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代言人,其个人面临的处境在集体行动中起着关键的影响作用。

(一)地方政府领导人的目标追求

毫无疑问,地方政府领导人的个人晋升是其重要的目标,而晋升的前提条件则是有效落实政策和达到考核的指标。这就使得地方政府领导人在处理问题时总是采取模糊的策略,避重就轻,减少自己所要承担的责任,久拖不决,一定程度上易于造成恶性集体行动问题的发生。正因为如此,地方政府实际的执行者与领导人沟通交流存在不畅,一旦出现负面影响较大的集体行动,地方政府在具体的管理措施中往往采取简单、粗暴的压制手段或者放任不管,尤其在民众利益诉求急需得到解决而引发的集体行动时,进一步激发了民众愤怒的情绪,失控的气场逐步增强,至此,地方政府自身也不能很好地把握。

(二)集体行动中行动精英的困境

在我国集体行动的发生中枪打出头鸟和秋后算帐的背景下,行动精英面临着“安全性困境”,即使集体行动的发生既合乎情理,又严守法规,动员者还是很可能被地方当局视为“刁民”而遭到各种打压,甚至以“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入狱〔8〕。因此,行动精英作为相关利益群体集体行动的领导者,往往采取“踩线不越线”的问题技术化手段,即在向地方政府诉苦的同时运用有节制的群体聚集手段,边缘性地触响秩序的警铃,有分寸地扰乱日常生活,以危及秩序的信号来唤醒官员们解决问题的诚意〔8〕,达到刺激地方政府采取利于群体组织的措施,同时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即从一开始,他们明确知道已顶着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这些行动精英往往会审时度势。

五、对策建议

奥尔森基于个人理性计算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这一范式在未考虑到我国制度、人文等特殊的环境下,对于我国集体行动的研究不甚贴切。立足于我国现实的环境,地方政府与相关利益躯体在寻找最佳利益平衡点的过程中,不知觉地提高了博弈的成本。集体行动一旦开始,即使所涉及的不一定是生死攸关的利益冲突,其行动常常表现出这样几个特性:持续性;激烈性;广泛性;组织性;多样性〔4〕。至此,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性措施实属必要。

(一)提高地方政府的自主治理能力

在集體行动的发生、发展过程中,不论集体行动的具体起因为何,对方是谁,地方政府往往最终都成为集体行动的诉求直接对象(抗争对象),或者是作为调停者或仲裁者出现的潜在诉求对象〔5〕,这表明地方政府在集体行动中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如此重要,但手段往往简单粗暴,地方政府的这种普遍反应方式与其责、权、利失衡的体制直接相关〔4〕。因此, 一方面,针对基层政府的现实工作情况,上级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改变传统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错误指导思想,摒弃“家丑不外扬”的落后观念,基层政府的政绩指标更多地体现在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下基层听民意,落实效促民生等方面,杜绝“零上访经验”的推广。另一方面, 也要重视基层政府责权利的均衡, 适当扩大基层政府的掌握资源、综合调控、自主断事的权力, 从而使其可以真正在协调利益、化解矛盾上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4〕。

(二)利用新媒体广开信息门户,有效引导舆论导向

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地方政府应该转变传统“堵”的观念,快速适应发展潮流,建立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并有效运营,提供利于沟通内外的多元化的政府发声渠道。同时,这也促使网民的行为具有更多的公共性,为自媒体时代的公众参与提供更多途径〔9〕。尤其针对出现的集体行动,及时有效地畅通准确消息的传播渠道,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注重线上线下的真实信息对接平台,能够有效引导集体行动的发展方向,这也是理解民意的一种有效方式,政府也能够从看似危机的实践中树立起公信力,化危机为契机。与此同时,有效搭建网上信息安全审查机制,严控恶意、虚假信息的传播,在集体行动发生的敏感时期,地方政府可以建立网络安全审查小组,实现政府网上联合审查,降低利用新媒体等扩散的博弈成本,防止不良事态的进一步蔓延。

(三)落实部门首长负责制,疏通合法抗争的渠道

地方政府领导人应该树立正确的从政观念,一旦当地管辖区域内出现了集体行动时,领导人考虑的不应仅是自己的“乌纱帽”,而是应该有效地应对出现的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所以,落实部门首长负责制可以监督并激励地方政府领导人采取及时、长效的应对措施,以制度保障政府官员的权力的有效运行。杜绝秋后算账的不良习气,消除对行动精英安全困境的威胁。肖唐镖的研究表明,集体行动的组织程度与暴力程度呈反比,同时这一关系的发生也强调了风险认知机制和领导者的作用,以及行动者规模及相互间的熟悉程度,被抗议者和政府回应方式的影响〔10〕,从中可以启发,利用好行动精英的组织能力,整合地方政府和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实现体制外集体行动的政治整合。

〔参 考 文 献〕

〔1〕芒来.群体事件处置与社会平稳发展〔J〕.理论学刊,2010,(03):101—102.

〔2〕洪兆平.社会网络与集体行动研究综述〔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版,2015,(03):45—46.

〔3〕王国勤.“集体行动”研究中的概念谱系〔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05):31-35.

〔4〕应星.“气”与中国乡村集体行动的再生产〔J〕.开放时代,2007:106-120.

〔5〕郭圣莉,仝志辉.集权与分层管理下的博弈:集体行动的博弈模型研究〔J〕.江苏社会科学,2013,(05):25—26.

〔6〕应星.村庄集体行动的“反应性政治”逻辑〔J〕.学术前沿,2012:42—43.

〔7〕童志锋.动员结构与农村集体行动的生成〔J〕.理论月刊,2012,(05):171—172.

〔8〕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7,(01).

〔9〕于建嵘.自媒体时代公众参与的困境与破解路径——以2012年重大群体性事件为例,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0,(04):01—02.

〔10〕肖唐镖.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何以发生——对1189起群体性事件的初步分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01):54—55.

〔责任编辑:张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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