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法庭的现状和完善

2017-03-15 12:30安喜芬
青春岁月 2017年2期
关键词:诉讼

【摘要】我国环境法庭缺乏法律依据和规范性文件,成立无序,环境法庭管辖范围不明确,法院受理环境犯罪案件较少。要加强环境法庭的创新和完善,畅通环境案件诉讼渠道,提高环境案件审判质量,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关键词】环境法庭;诉讼;管辖

环境法庭是伴随着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而产生,它亦是我国环境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案件具有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牵涉利益广等特点,因此要加强环境法庭的创新和完善,畅通环境案件诉讼渠道,提高环境案件审判质量,从司法上保护生态环境。

一、环境法庭域外考察

环境时间较早,本文选取澳大利亚和美国两国作为典型,以期我国积极借鉴。“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根据1979年的《土地和环境法院法案》和1979年的《环境规划与评估法案》,该州于1980年设立了土地与环境法院,该法院被授权管辖州内有关规划和环境的各事项。该法院有三大基本功能:一是作为处理涉及规划和开发问题的上诉的行政法庭;二是通过民事程序强制执行规划和环境法,并对这些领域内的行政决策予以诉讼审查;三是对基于不同法律法规提起的对环境犯罪行为的公诉行使刑事管辖权。该法院的管辖权是排他性的,除了州最高上诉法院外,该法院是州内涉及环境和规划法项下各事务的唯一管辖人。”“1990年,美国佛蒙特州议会创立了佛蒙特州环境法院,这是美国最早也是目前唯一的专门环境法院。环境法院在性质上属于一个专门法院,与州的初级法院平级。但是由于佛蒙特州没有上诉法院,上诉案件直接由州最高法院受理,环境法院作为一个新的司法机构,与其他特殊法院或者法庭,如家庭法院、离婚法院、青少年法院不同,其审判权不是从传统法院中分离出来的,而是议会赋予的新的审判管辖权。”保护工作在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较为先进,环保法庭建立可见,国外环境法庭、环境法院大多是有别于其他法院的专门性部门,具有排他性。这是环境污染的重要性决定的,彰显了环境保护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美国是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的,因此成立了专门的环境法院,环境法院并不是内设于法院内部,而是一个独立的法院主体,这样在处理环境问题时更加专业化、最大程度的避免人为干预,独立处理环境案件。

二、我国环境法庭现状

在环境法庭建设方面,我国许多地区都在摸索前进中,其中一些地区取得了良好效果。2004年,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正式成立环境巡回法庭。同年,河北省晋州市成立专门环保法庭。2006年,由山东省荏平县挂牌成立环保巡回法庭。但这些环保法庭的作用大多在于协助环境执法而非审理案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法庭。2007年11月,贵州省贵阳市创立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法庭,分别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清镇市人民法院。贵阳中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管辖的形式由清镇市人民法院审理全市所以涉及环境案件一审案件,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二审机构。据了解,截止到2013年6月份,贵阳市两级法院先后审结了10件在国内外有着重大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这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主体有行政机关、环保组织、检察机关、公民个人,被告主体既有排污企业和个人,也有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案件类型齐全,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也为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司法范例。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成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庭,以应对日益严重的太湖生态环境问题。云南省在环境法庭建设方面也走在我国前列,设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建立环境司法新机制,相对独立于其他庭室,设计集中审理的程序制度,实行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三合一的方式。2010年11月,北京市延庆县法院成立了北京市首家环保法庭。2012年6月,为适应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需要,进一步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山东省東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山东第一家环境保护法庭。环境保护专门法庭的陆续成立,对环境污染突出问题进行了有力遏制。可以预计,未来我国各地还会有更多的环境法庭成立。

三、我国环境法庭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

综观这些环保法庭以及实践现状,暴露出诸如环保法庭成立无序、受理案件较少、环境案件管辖不明确等问题亟需解决。

1、环境法庭成立无序,缺乏法律依据和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权威的成立环境法庭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依据,建立环境法庭随意性很强,标准不一,质量难以保证。因此环境法庭的设立应该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地区之间的差异,不需要各级法院都成立。环境污染问题比较少的地区可以少设立或者不设立环保法庭,也可以成立类似铁路运输法院的专门环境法院,出现的环境问题可以通过上级法院指定特定的环境法庭审理。另外,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加强环境法庭建设司法解释,出台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环境法庭建设。

2、环境犯罪案件受理较少

笔者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相关数据,统计如下:2008年做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为89820起,受理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数为528起,做出判决的环境犯罪案件数2起;2009年做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为78788起,受理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数为661起,做出判决的环境犯罪案件数3起;2010年做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为116820起,受理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数为694起,做出判决的环境犯罪案件数11起;以上数据可看出:一方面我国各地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环境纠纷越来越多,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庞大;另一方进入司法渠道的环境案件及少,做出判决的环境犯罪案件数更是寥寥无几。其主要原因在于环境案件诉讼成本巨大,评估、检测等费用动辄几万或几十万;另外由于证据规则、因果关系鉴定、损害后果评估、利益归属、激励机制等方面还不完善,导致环境案件立案难、审理更难。因此要加强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引导和激励诉讼。

3、环境法庭管辖范围不明确

环境污染往往涉及面积广,影响范围大,影响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不受特定行政管辖范围限制,而传统的法庭由于受行政级别、地域限制,对环境污染案件管辖范围不明确,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不能及时有效的保护。鉴于环境案件的特殊性,笔者认为管辖不明确的可以由双方或多方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中“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对于管辖不明确的环境污染案件,可以由所有争议的区域内的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四、结语

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法庭的重要性就越发明显,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环境保护法庭,高标准、严要求建设环境保护法庭,配备专业审判力量和装备设施,充分发挥环境法庭的能动性,保护我国环境,为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董 燕. 从澳大利亚土地环境法院制度看我国环境司法机制的创新[J].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7(1):115.

[2] 李挚萍. 美国佛蒙特州环境法院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0(1):29.

[3] 杨 华. 环境法庭设立的应然性与实然性分析[J]. 江西社会科学, 2009(3):189-190.

【作者简介】

安喜芬(1989—),女,苗族,贵州道真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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