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思路漫谈

2017-03-16 09:11毛新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7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商法

毛新宇

摘 要:连带责任是我国的民法和商法当中的重要民事责任制度。这一制度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权的正确行使。连带责任的产生是由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行为产生的。我国关于连带责任的司法解释分散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当中,缺乏系统性,比较笼统,不利于进行责任认定和追求处理。本文将简述连带责任的涵义,并且对我国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和处理

连带责任的概念早在古罗马时期就诞生了,并且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进行完善。我国对于连带责任这一概念的认识起源于先秦时期。春秋时期的秦国,由商鞅变法这一改革行动开始形成了严苛的连坐制度,将全国人民按一定的编制进行管理,让各户居民之间相互监视、相互检举揭发,方便国家的统一管理。但是,这一时期的制度规定由于时代的局限具有很大的漏洞。随着历史发展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但是我国法律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分散在不同法律条款当中,在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当中容易产生不同的分析处理结果。

一、连带责任的含义

按照我国现行民商法的规定:连带责任就是多个责任人由于一项共同参与的法律活动而产生的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1]。对于一些意外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连带责任的相关人员需要共同承担,对债权人进行债务偿还,消除债务义务。

连带责任具备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连带责任属于共同责任的一种,责任的承担对象要在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第二,连带责任的承担主体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法律联系,在债务人违反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时候,需要对债权人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第三,连带责任人的债务承担和债务赔偿是相互独立的,每位连带责任人在偿还应承担的债务之后,即完成了其法律义务,不再受到责任追究。第四,连带责任的确认需要当时人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联系,通过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进行确认。民商法当中的连带责任认定和追究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实现,如果债务人在失踪、死亡、丧失履行债权能力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连带责任的追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我国民商法对连带责任的认定

(一)连带责任的认定

我国民商法的条款中广泛涉及了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和处理,但是我国民商法对于连带责任制度的描述还比较模糊,什么情况下应用什么样的制度还缺乏明确的规定,在连带责任的认定当中经常会出现责任的误判,难以对连带责任和非连带责任进行区分[2]。连带责任和非连带责任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两者的产生原因不同。连带责任的产生是由于一些共同的法律行为,比如共同经营、共同担保、共同代理等。在这些共同行为当中,连带责任人承担了同样的义务,所以,在发生经济损失时也要共同进行承担,共同进行债务赔偿。其次,两者的法律目的不同。连带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是为了对债权人进行债务偿还。最后,两者的认定标准不同。

(二)连带责任的归属

连带责任的归属确定是建立在连带责任认定的基础上的。由于我国法律对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具有主观上的模糊,所以连带责任认定后的归属确定就成为了一个难题[3]。在实际的司法规程当中,难以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还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扩大案件的影响力。比如对于债务案件,如果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协商没有成功,就会导致债务的偿还义务难以执行,各个责任人的债务偿还金额难以确定,司法审判失去了实际的效力。

(三)连带责任的诉讼时间

我国民商法的法律条款当中,缺乏对连带责任相关诉讼的诉讼时效的规定。这就会造成诉讼案件的时效判定不统一,出现多种意见和看法,给诉讼带来困难。对此,民商法必须秉承司法一致性的原则,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确保每一位连带责任人都具有终止诉讼合理时效的权利,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我国民商法对连带责任的处理

(一)由共同行为形成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共同行为,包括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原因力竞合和共同责任等。民商法当中规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人由于主观原因共同造成对他人侵权的行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个“主观原因”缺乏明确的界定,需要根据实际案例来判定责任。共同危险行为,是指由于危险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我国民商法对于危险行为下的连带责任追究有着明确的规定,可以作为法律审判的依据。共同责任一般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当中出现,多是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经济损失。

(二)由委托代理形成的连带责任

如果代理人在委托代理的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或者在意識到违法行为存在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代理活动,就会产生连带责任。比如某产品的代理销售人员在明知产品对顾客会产生危害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进行产品的销售,导致客户的利益受到损害,在追究产品生产厂家的法律责任时,代理销售人员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的追究处理能够规范代理活动的进行。

(三)由承担保证形成的连带责任

合同的签订和商业活动的进行往往会涉及到多个主体。在一些合同当中,往往需要单位或个人对合同签订方能够履行法律义务进行担保。如果在法律案件当中,由于某人或单位承担保证的对象未能按照合同履行法律义务,承担保证的行为主体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经济赔偿。

四、结论

民商法与我国人民的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紧密相关,是我国法院处理人民日常纠纷和商业纠纷的依据。我国多部法律都有连带责任认定和追究处理方面的内容,但是内容分散,没有形成统一的整体,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分歧,容易产生多种处理办法。对此,我国民商法应该统一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规定,形成一致的连带责任制度,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刘世友.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6,10:17-18.

[2]李瑜.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5,05:56-58.

[3]华玥.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法制博览,2016,0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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