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2017-03-16 09:35张萍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7期

张萍

摘 要: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而法律行为的效果正是当事人的意志所追求。那么意思表示是否完全等同于法律行为呢?意思表示的类型有别导致意思表示的效果千差万别,不同的意思表示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笔者在此对意思表示和民事法律行为浅析如下。

关键词:意思表示的类型;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效果

一、意思表示的类型

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根据《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明示是指直接使用语言词汇或实施行动的表示行为,如常见的口头语言、书面文字、表情语言、简单的形体姿态,以及依照习惯使用的特定肢体语言。如举手招呼出租车的行为,即表示有租用该车的意思表示。默示是指间接表达或者蕴含意思的方式。默示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默示所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而要通过推理手段才能理解。因此,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若非法律特别规定,须以明示的法律行为方式方可处分权利。

意思表示行为根据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本意,可以分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和非真实的意思表示。真实的意思表示很好理解,就是当事人希望发生特定的法律效果而作出的意思表达。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分为有意不真实意思表示与无意不真实意思表示;无意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指表意人于意思表示时不知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如重大误解。有意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又分为四种:真意保留、戏谑行为、虚伪表示、隐藏行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产生不同的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无意思表示就无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一个私法上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追求一个当事人自己希望发生的、而且法律制度许可的法律上的结果。法律行为的本质是,一个目的在于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关于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联关系,学者们对二者蕴含的价值观念和技术构成有各种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简单而言每一个法律行为的背后都蕴含着一个或几个意思表示,而每一个意思表示却不一定能单独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法律行为可以有一个或几个意思表示行为构成,也可以由一个意思表示行为加其他要件构成,换而言之,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必要而不充分的构成要件,有法律行为必然有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的要旨在于,根据当事人意志发生相应法律效果,从而实现私法自治。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行为,自当以此为据。由是观之,无论借贷、赠与抑或保管契约,其法律效果当然是根据相应意思表示发生债法上的借贷、赠与或保管关系。只要是根据当事人意志发生的法律效果,不论是明示、暗示、真实意思或有意不真实表达、无意不真实表达,均构成法律法律行为,均会发生法律效果。尽管发生的法律效果千差万别,但一定会形成一个法律效果,从而引出不同的法律关系。

三、意思表示的瑕疵及法律效果

意思表示的效果直接影响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表示一旦成立,表意人须受其约束,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的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可见,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就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就应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针对前述的有意不真实的四种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简述如下。真意保留,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與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真意保留的效力为原则有效,但如果行为人表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为相对人所知的,则无效,当然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戏谑行为是真意保留的一个变种,但法律效果截然不同,戏谑行为的法律效力为一律无效。虚伪表示又称双方虚假行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虚伪表示的法律效果在当事人之间,因当事人无受其拘束的意思,故虚伪表示一律无效,但虚伪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隐藏行为是指虚伪表示中依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隐藏行为必须与虚伪表示如影随形。隐藏行为的效力为虚伪行为一律无效,但被隐藏行为不因被隐藏的事实而无效,其是否有效,应适用关于该行为的规定。

瑕疵的意思表示在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欺诈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作虚假表述使人陷入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行为,胁迫是故意事实不法行为,使人陷入恐惧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不正当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其接受不利条件的行为,乘人之危的目的在于追求不公平的后果。重大误解,当事人因他人或自己的过失陷入重大错误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是重大误解的行为。

四、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依据意思表示的瑕疵,民事行为可分为全部无效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部分民事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或意思表示的效力,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当中,如果仅是局部内容存在缺陷,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而其余部分不存在缺陷,并且仍然可以单独设定、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那么存在缺陷的部分属于无效或被撤销,其余部分则仍然可以有效。可撤销行为,是因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起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如果意思表示有缺陷,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按理都是无效的。但民法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只涉及当事人而不涉及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意思有缺陷的民事行为,其有效还是无效的选择权被赋予行为人自己,即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或变更权,其若选择有效则放弃行使权利,若选择无效,则可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变更是指消除既有意思表示中错误或者显失公平的成分,使之成为无瑕疵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行使行为。变更权的行使人和方式与撤销权相同。一旦当事人行使了撤销权或者变更权,则被撤销或被变更部分的行为,就视同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效果,在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中有进一步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德]汉斯.哈腾保尔.“法律行为的概念——产生以及发展”,孙宪忠译,载杨立新主编.《民商法前沿 第1、2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145.

[2]朱育庆.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比较法研究》,2004(1),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