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志来,胡 森
(1.盐城师范学院,江苏 盐城 224000;2.盐城市金融研究院,江苏 盐城 224000)
2014年7月水利部出台了《水利部关于开展水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选择了全国7个省区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水权交易流转和水权制度建设等内容,其中明确要求内蒙古、河南、甘肃3省重点是开展水权交易流转试点,探索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等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缺水地区由于水资源增量有限,二、三产业发展需借助农用水权置换,土地流转带来了经营主体、土地规模和经营方式显著变化,从经营规模带来节水量处于盈亏平衡点上方、交易成本降低和外部性消失以及经营主体职业化与专业化这三方面对缺水地区农用水权置换产生积极影响。截止2014年底,在土地流转方面,全国耕地流转面积达到了2 533.33 万hm2,土地流转比例为29%。土地流转加快推进为缺水地区农用水权置换实施提供了条件,农用水权置换主体具备内在节水动力。农用水权置换一方面有助于农业用水效率提升,另一方面解决缺水地区二、三产业发展。目前相关文献,胡继连[1]、葛颜祥[2]、王慧敏[3]、孟祺[4]、韩锦绵[5]等学者集中在水权市场研究,侧重点有所差异,胡继连、葛颜祥等学者注重对黄河水权市场建立研究,王慧敏、孟琪等学者注重对流域初始水权分配方面研究,韩锦绵等学者注重对水权市场第三方效应等因素研究。其中,针对农用水权置换研究文献相对较少,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