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 坚
(广西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南宁 530000)
生态补偿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包括污染环境的补偿和生态功能的补偿,后者则专指对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的补偿。不同的学者对生态补偿的定义略有不同,其中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王金南教授提出生态补偿概念最具代表性。他认为,生态补偿至少具有4个层面上的含义:①对生态环境本身的补偿,即对生态环境提供的资源和服务进行补偿,如收取水费和矿产资源开发采费、对重要生态用地要求“占一补一”;②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通过收费进行控制,将经济活动的外部成本给予补偿;③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环境或放弃发展机会的行为给予补偿;④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
(1)明确补偿范围。生态补偿的范围包括对恢复已破坏的生态环境的投入进行补偿、对未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污染预防和保护所支出费用进行补偿、对因环境保护而丧失的发展机会的居民进行补偿。
(2) 计算补偿标准。生态补偿标准可以通过计算生态服务价值来确定,但是由于目前计算生态服务价值方法不成熟、不统一,生态服务价值计算结果还存在一定的争议,生态补偿标准往往通过双方“讨价还价”的形式达成“协议补偿”。
(3)界定补偿主体。分析和界定生态补偿的受益和责任主体,明确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和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