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竹
§民商法学研究§
《民法总则(草案)》若干法律规范去留问题大数据分析
——以《民法通则》相应条文的司法适用大数据报告为基础
王 竹
利用法律大数据分析方法可以辅助分析民法总则法律规范的去留问题。“被适用总次数”通用指标能够反映制度供给需求,“被适用次数排名前十的案由”总则属性特殊指标能够反映法律规范总则属性强弱。赞成删除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联营”,但要注意与反垄断法领域的立法协调;保留“两户”制度不但符合社会需求,而且具有宣示和肯定改革开放成果的重大政治意义;建议部分暂留“个人合伙”制度,待民法典编纂完成时统筹整合。较短特殊时效制度的司法适用比例较低,总则性属性也较弱,赞成删除该规则。建议在“民法总则”中明确债权请求权行使方式,并以“连带责任”替代“连带之债”,规定“最终责任分担一般条款”。
法律大数据分析;特殊民事主体;较短特殊时效;债权请求权;最终责任分担一般条款
2016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①《民法总则(草案)全文》,2016年7月5日,http:∥www.npc.gov.cn/npc/flcazqyj/2016-07/05/content_1993342.htm,2016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站上的表述为“初次审议”,应当理解为本次审议不是2002年《民法草案》第一编“总则”的第二次审议。对比《民法通则》可以看到,《民法总则(草案)》保留了《民法通则》中总则部分的主要体例和内容,但在具体规则上予以了增删和修改,其中部分内容具有一定的争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