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规模以上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需建立信用档案,主要包括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农资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散户纳入信用档案建设范围。信用档案内容包括主体名称和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认证登记、监督检查和奖励等五大类信用信息。
农民文摘2017年9期
1《人生与伴侣·共同关注》2024年3期
2《花卉》2024年8期
3《天津教育》2024年8期
4《现代经济信息》2024年5期
5《世界热带农业信息》2024年3期
6《家庭医学》2024年2期
7《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24年10期
8《客联》2024年1期
9《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2024年5期
10《江苏农业科学》2024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