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大力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2017-03-24 20:04许燕平朱金兰江苏省泰州市农林畜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江苏农村经济 2017年4期
关键词:农产品监管体系

许燕平 朱金兰/江苏省泰州市农林畜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泰州大力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许燕平 朱金兰/江苏省泰州市农林畜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促进农产品生产者约束自己的生产行为,不断提升农产品的质量,更有助于提升农产品的信誉和形象,进而为农产品品牌的推广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有助于政府部门更好地监管农产品质量,能够及时发现农产品流通中出现的问题并追根溯源。

一、发展现状

(一)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力推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工作的开展

作为农业大市,江苏省泰州市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工作的开展。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环节多,需要通力协作,共同推进。为此,市农委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小组,三市三区的市(区)委、市(区)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也专门组织力量,明确工作职责,部署落实阶段性目标任务,指定专人负责生产主体的日常监管、监督抽检、追溯平台操作等工作,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上下联动推进”的工作格局,有力推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检测体系建设,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目前,以“市级农产品检测中心区域检测为重点,县级质检站为骨干,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监测点和生产(养殖)基地为基础”的四级农产品检测体系已开始形成。近年来,市农林畜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建设步伐加快,中心共投入资金2500万元,其中仪器设备1500万元,建成了总建筑面积近3000平方米实验室,购置了仪器设备150多台套,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2015年中心通过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复评审加扩项的考核,重点增加农(畜、水)产品共93种药物残留定性确证的气(液)相串联质谱法,能够对药物残留速测结果为阳性的农(畜、水)产品进行定性确证,中心的检测能力显著提升,检测水平进一步提高。兴化、靖江、姜堰等市(区)农产品检测站顺利通过省级双认证,泰兴市农产品检测站已通过省级计量认证,各检测站均能正常开展市区蔬菜农残定量例行检测工作,对速测结果为阳性的蔬菜能采用气相色谱、液相色谱等方法进行复检。全市所有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部分生产(养殖)基地都正常开展蔬菜农药残留的速测工作,全市所有生猪屠宰场也都将瘦肉精速测列为常态化工作。截至“十二五”末,全市共建有农(畜、水)产品速测点270多家,其中蔬菜农药残留速测点200多家,生猪“瘦肉精”速测点51家,水产品违禁药物残留速测点22家,全年上传农药残留有效检测数据84000多个,生猪养殖、屠宰环节的“瘦肉精”速测27000多批次。靖江、泰兴、兴化市及姜堰区开始相继承担省下达所辖地区的水产品快速检测工作,对所辖市的水产养殖基地、批发市场开展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呋喃唑酮代谢物的快速检测工作。

(三)强化追溯职责,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工作的规范开展

为明确追溯管理职责,逐步建立组织管理体系,重视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市农委积极推进农业“三品”认证,要求强化“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 加大农业投入品整治力度,深入开展瘦肉精、兽药、饲料、生鲜乳专项整治活动,落实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关键环节的投入品监督检测管理,确保监管措施日常化、制度化,确保上市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切实加强追溯信息的核查,针对提供虚假信息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严厉打击失信行为,以保障追溯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结合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生产档案记录、包装标识、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等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逐步形成。

二、制约因素

(一)部门之间尚处于磨合期

2014年,泰州对市级及各市(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进行了调整,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食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市农委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市(区)整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三部门的职责以及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建了市场监督管理局,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实行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合一”的管理体制。通过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整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和能力得到了切实加强,而农业部门不仅要承接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还要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但是在充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方面却没有提出硬性规定和项目支撑。职能重新调整后农业部门和食药部门在任务分工和业务衔接上还没有完全厘清,部门之间的工作还在协调磨合过程中。

(二)相关主体认识不到位

一是生产主体没有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重要性。由于缺乏强制性的要求,在建立可追溯系统时,必然会增加成本,而且不可能立竿见影,导致参与主体积极性不高。同时,部分参与主体觉得建立可追溯制度反而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导致参与主体意识淡薄。二是消费者缺乏意识。消费者对可追溯的含义了解不够深入,没有建立起及时查询相关信息的意识,更不愿意购买比普通食品价格高的可追溯农产品。同时,政府宣传力度还不够,大部分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对可追溯系统缺乏认知,推进的力度不够。

(三)追溯成本较高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需要开发追溯信息系统,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配备相应的信息传递硬件及软件,购置标签打印、信息采集等专用设备,制作并使用二维码、信息条形码等农产品质量追溯标签,并对参与项目实施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这些前期投入对于一般农业生产企业或合作社来说,成本相对偏高,在没有项目资金扶持基础上单靠生产者自身难以推进。目前泰州市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追溯的认知度不高,有的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追溯根本不了解;追溯产品和非追溯产品的价格差距没有拉开,优质不优价的现象比较普遍,参加追溯的主体付出了追溯成本,却未能获得较高利润,导致相关市场主体缺乏参与意愿。另外,农产品初级生产环节还是以农户为主,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产业化、标准化程度低。分散的主体和经营,对采集全面完整的农产品追溯信息带来了巨大挑战,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成本和难度,这些都影响了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相关建议

(一)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强化部门协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管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打造品牌农产品、建立农产品“从田头到市场”全程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依法开展农产品生产环节、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的综合体现,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的重要手段。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需要农业、食药等多个部门的大力配合才能贯彻落实。因此,国家应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涉及的人员、范围、项目,不合格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及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等,统筹协调好农业部门和食药部门在源头和市场的执法监管工作,为稳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广泛开展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相关主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认识

通过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形式开展公益宣传,普及追溯食品安全知识,强调建设可追溯系统的重要性,正确引导公众消费。对政府工作人员,要通过培训增长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政策法律、通晓技术管理的可追溯系统监管队伍;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从业者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职业水平和技术标准,学习可追溯任务和操作规范。这样全方位的开展教育和宣传活动,一方面能够保证参与追溯企业的利润;另一方面能吸引更多的公众参与到质量安全中,实现社会共治,有利于追溯体系更加顺畅的运行。

(三)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经费投入,强化各级追溯监管能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伴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泰州市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为切入点,落实“以环节监管为主,产品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责任分工,牢牢把握“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监管”的工作核心,在各市(区)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工作,工作面广量大,要求高,及时有效的经费投入是追溯监管制度顺利开展的有力保障。各级政府应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工作的补贴性政策,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专项资金,把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质量监管、产地环境保护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优化基层监管站的设备、技术,对监管力度大、投入精力多的基层监管人员要根据地方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绩效考核,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补贴,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建立长效溯源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工作常态化开展

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溯源管理主要体现在各级政府和部门工作责任的落实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与规范实施。一是完善考核制度。建议各级政府每年都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农委专题下发文件明确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二是层层落实责任。政府与部门、部门与职能科室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职能部门与各生产经营企业、合作社签订承诺书。三是健全日常工作制度。督促企业全面建立完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标准化生产措施,建立健全生产销售记录台账,以各项规章制度来规范农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企业(基地)从质量安全组织管理、保障体系、标准体系、监测体系、质量追溯体系等方面按照标准进行制度化动态管理,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秩序。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针对隐患,开展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生产、经营违禁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开展生产过程中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通过制度化、规范化专项溯源检查活动,促进企业提高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开展,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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