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法律问题思考

2017-03-25 12:12王馨然
新西部·中旬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专利权法律风险

【摘 要】 专利权质押融资是科技型企业獲得发展资金的重要途径,但因专利权本身的特性,致使专利权在价值评估、风险防控等方面存在诸多法律问题。本文提出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问题的建议:健全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法规;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服务和价值评估制度;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体系;完善专利权质押物处置办法以及专利权价值实现渠道;完善专利权估值、质押、流转体系,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

【关键词】 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风险

一、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基本考察

众所周知,中小企业由于在规模、实力、资本等方面均处于劣势地位,无法比拟大型企业,在产业发展中很难获得足够的融资,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专利权质押融资是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明确规定的一种融资方式,也是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短缺的一个重要途径。[1]

所谓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了获得融资,将其所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投资公司用作质押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以专利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受偿的一种融资方式。

专利权质押融资有三个特征:第一,专利权质押融资客体的非物质性。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因人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权利,是一种无形的精神财富,具有一定财产价值。第二,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时间性。所谓时间性,即专利权是依一国法律授予并予以一定期限的保护,只有在法律的保护期内才能有效地用以质押融资。第三,专利权质押融资必须依法进行。出质的专利权是依法取得,这是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前提条件,也是订立质押融资合同前应确认的一个重要问题。第四,专利权质押是一种用益型担保融资方式。专利权之所以能用以质押融资,是因为专利权的许可转让、实施能够获得相应的、可预期的经济价值。专利权的产业化运作和实施是其价值实现的关键,一旦束之高阁,成为睡眠专利,就可能因为技术的进步革新而使其贬值或淘汰。所以,专利权在出质后,出质人或专利权人可继续使用其专利技术,所得收益可予以提存或优先偿还贷款。

当前,万众创新、大众创业已成为时代潮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迅猛,需要大量的发展资金,特别是一批拥有自主创新专利技术的企业,在进入专利技术产业化实施阶段之后,由于资金短缺而无法有效实施,严重影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实体经济的发展,所以,运用专利权质押融资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

总体而言,学界对专利权质押融资秉持的观点趋向主要有三点:一是支持专利权质押融资,肯定了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积极作用,认为各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应该尽快采取各种措施促进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推动我国科技型企业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二是对专利权质押融资持谨慎态度。该类学者基于传统担保模式的作法,从银行方面考虑,对专利权质押融资提出了冷思考。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经济不完善,不适合推行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银行融资贷款方面仍应以传统的担保作法最可行。三是折中态度。该类学者在肯定专利权质押融资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完善机制。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肯定了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积极作用,同时又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认为应积极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作机制,以最大程度地防控融资风险。其中,该意见为主流观点。[2]

总之,专利权质押这一新的融资方式的出现,对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对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也起到推动作用。但是,在实践操作方面,专利权质押融资在我国还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

二、专利权质押融资存在的法律风险

当前,尽管国家不断推出新政策,鼓励银行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一批城市的工业园区、高新科技园区还开展了专利权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试点。可是,单纯靠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很少,多数得到贷款的企业,实际是将专利权与应收账款、股权、有形资产和企业信用等“打包”,才从银行获得贷款。专利权如何有效评估,有无可操作的细化标准,银行如何操作来防控风险,这些问题都需要迫切予以解决。

首先,在专利权质押融资担保过程中,作为无形财产的专利权价值评估和变现难问题,以及质押融资风险防控和债权到期后的实现问题,都是专利权质押融资运作中最突出的法律风险。对于债权人和金融机构而言,专利权质押融资后的债权实现问题,是影响和制约其放贷积极性的关键。而现实的情况,基于专利权的自身特性,专利资产的变现难依旧是阻碍专利权质押融资蓬勃开展的核心问题。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著名学者郑思成,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一书中提出,专利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在评估过程中必须要考虑法律性质,不能仅仅使用经济方法来对专利权价值进行评估。

其次,作为金融机构,在审核发放贷款时,首先要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重要的是对放贷对象担保物以及贷款偿还风险的有效评估。由于专利权的未来价值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期性,变现能力存在一定风险,使得金融机构对于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展始终存有顾虑,致使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未能获得实质性开展。所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时,时常将专利权资产评估与企业资产价值评估结合起来,以期获得最大程度的信用担保和债权实现保障。

再次,专利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和法律风险问题。专利权质押融资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法律规定、质押物合法性审查以及形式要件等方面。专利权质押融资在我国之所以未获得长足发展,主要原因在于专利权的无形性,不同于传统有形财产的特点,从而影响了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成为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固有风险。[3]

最后,作为提供贷款或担保的银行、投资公司或担保机构,用于质押融资的专利权的价值评估和变现难,是其面临的共同风险。当前,我国专利权交易市场发展滞后,不能有效完成专利权的估值和变现。因而,作为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关系核心主体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承受巨大的法律和市场风险。该风险能否得到有效防控,不仅关涉银行的自身利益,也直接关系着中小企业融资成败和持续发展。

三、国外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经验借鉴

在國外,利用专利权质押融资发展时间较长,欧美等发达国家一直以来就特别重视科学技术与商业资本的融合发展,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迅猛发展,美国和欧洲国家日益重视专利技术的运用和价值实现,专利和资本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专利权质押融资、信托、证券化等专利权运用转化模式日益发达成熟,极大地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也刺激了创业者的创新意识。[4]在美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成熟,对专利权融资,政府并没有具体的扶持政策,完全由金融机构自己通过价值评估后决定。

相比较美国等西方国家,日本的专利权融资和交易主要是在政府的大力推动和引导下,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相互配合下兴起的。虽然专利权质押融资仅仅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但是发展迅速。在这期间,日本将建立知识产权大国作为发展目标,并上升为国家战略,金融机构在不断推出各类金融产品的同时,迎合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大力拓展专利权融资项目,为专利权的转化融资和创造运用提供了强大的金融支持。

此外,日本在专利权融资方式方面,侧重点也与欧美不同,主要以专利权质押担保作为融资方式,专利权质押融资能否获得顺利实现,关键在于对用以质押融资的专利权价值的有效评估。为此,日本政府建立了完善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形成了健全的专利权价值评估和风险防控体系。[5]

四、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问题的完善建议

中小企业如果通过自主拥有的专利权来担保融资,既可解决发展资金问题,也能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同时有助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创新型国家的建立。但是,在专利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特别是专利权质押融资中的价值评估、风险评估法律机制等均不完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从而保障专利权质押融资得以顺利开展。

1、完善政策法规制度。政策性专利融资制度不完善是我国专利融资难的重要原因,健全政策性专利融资制度,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专利融资的困难。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发端于1996年,近五年发展迅速,但由于专利本身特点以及商业银行自身的商业目标,决定了商业性专利融资的天然局限性。虽然我国专利融资逐年增长,但仍存在规模小、无法解决企业融资需求等问题。政策性专利融资,是专利融资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已出台了一些政策性专利融资规范,构筑了我国政策性专利融资制度的基础,但不统一、不全面、不具可操作性,需要从金融机构、资本金、资金来源、营运等制度方面进行完善。集中表现为:一是效力层次不同,主要是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二是不统一,各部门或地方政府均是从自身角度出发,未能全局考虑,以至于各自为政;三是可操作性不强,有些文件只作原则性的规定,有些规定太笼统。所以,针对我国政策性专利融资制度的现实,有必要制定一个较高效力层级的法律或法规,规定我国政策性专利融资制度,而且规定的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具有可操作性。

2016年8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了一批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试点,试点示范时间自2016年8月起,为期3年。常州市获批国家专利质押融资试点,计划通过3年试点,形成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熟的运作模式、工作流程和配套的制度、办法,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建立一支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业化队伍,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人才支持和保障。

2、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服务和价值评估制度。一是扎实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需求调研和分析,建立专利权质押融资需求动态库。二是建立一支专业的专利权质押融资人才队伍,吸收资产评估、法律财务、技术等方面的专家,指导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规范并引导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具体操作。同时,创新专利权价值评估模式,逐渐提高对企业核心技术以及本身实现收入的能力和方法方面的评估。新模式将根据企业的专利权竞争力以及技术方面的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营销能力来分析企业的实际能力,综合评估出专利权在企业贷款阶段的实际价值的可能范围,或者该企业依靠专利权在一定阶段的盈利水平,从而帮助企业确定贷款的额度。[6]

3、建立健全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体系。一是建立企业评级授信体系,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联网,获取企业信贷信用信息,并结合企业实际运营情况,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级,优先支持信用等级高的企业,降低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二是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工作,银行是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主体,需切实履行贷后跟踪管理工作,定期跟踪授信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并形成报告;三是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多方筹集资金来源,积极谋划并建立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分担银行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提高银行开展此类业务的积极性。

4、完善专利权质押物处置办法以及专利权价值实现渠道。一是畅通专利权质押融资质物变现通道,拓宽质物处置方式方法,通过拍卖、建立专利池、同业收购等手段提高质物变现率,着力降低银行的金融风险;二是培育专利权质押融资质物变现专业市场,利用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中心的平台优势,按质物所在行业领域,有针对有侧重的对接处置对象,最大化的实现质物的价值。同时,应当积极拓宽专利权价值的实现渠道。深化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调动单位和人员运用专利权的积极性。支持互联网知识产权融资业务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专利权资产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7]

最后,完善专利权估值、质押、流转体系,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实现普遍化、常态化和规模化,引导银行与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积极深入探索专利许可收益权质押融资等新模式,协助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者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省份设立重点产业专利权运营基金,扶持重点领域专利权联盟建设,通过加强专利权协同运用,助推创业成功。

【参考文献】

[1] 刘沛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依据与制度重构[J].重庆社会科学,2010(12).

[2] 马碧玉.我国专利权质押发展现状研究及展望[J].科技与法律,2011(5).

[3] 刘运华.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困境与出路[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4] 祝宁波.美国知识产权抵押担保法律制度述评[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5] 李龙.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评估[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6] 杨健.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中价值评估问题的解决思路[J].理论探索,2015(5).

[7] 刘运华.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困境与出路[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作者简介】

王馨然(1984-)女,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安财经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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