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对赌”管窥

2017-03-27 00:13朱明艳
中国总会计师 2017年2期
关键词:投资人估值股权

朱明艳

摘要:股权投资基金与被投资项目控股股东之间普遍存在“对赌”条款,在爱恨交加的“对赌”面前,不同立场有不同理解,本文希望从基金与项目(或实际控制人)双方的角度,现实看待当前的对赌问题,促进投、融双方实现双赢或多赢,使股权投资基金在审慎、理性处理投资业务过程中把握良机,成就昌盛。

关键词:股权投资基金 对赌

股权投资基金对项目单企业而言是“双刃剑”,一方面能迅速筹集增量资本以促进企业增长,另一方面要确保持续增长以应对新增资本的回报要求,如果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实际控股股东就要付出“代价”弥补基金投资人的基本诉求,俗称“对赌”。对赌的基本假设是企业常态化或超常式增长,这种不能逆的乐观承诺与要求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避开法律上是否支持“对赌”哪一方,从该业务本身的特点加以分析,或许更能理解对赌的设定真正意味着什么。

一、全面认识对赌含义

(一)不全是对投资人的真正保护

理论上对赌是为了保护基金投资利益,但这停留在技术层面。真正能够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唯有企业市场价值的持续提升,比如经营规模扩大,效益上升,活跃客户增加,技术储备、人员等无形资产倍增,合同额新增,市场排名进步,运营生态优化,等等。对赌不一定能促成这些结果的必然形成,对赌也解决不了经营风险的化解。对赌只是对大股东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正面激励或负面约束,而负面结果是“不进则退”。这与房地产企业不涨价即亏损是同样道理,资金有无带息都有时间成本,维持原始估值或成本就意味着损失,而对赌一般不会在维持原始成本水平線时就引发补偿。

(二)不期望真正触发对赌

一旦触发,意味着“出师不利”。股权投资基金本意是为获取高于社会资本成本更大的增值,不会因为有没有对赌条款而真正影响项目决策,或是有了对赌就万事大吉。对赌在股权投资考虑因素中是次要的,最重要的因素是“把控在前,愿赌服输,风险自担”,股权资本理应是风险资本居多,多一份对赌只是多了一份心理安慰,都不期望出现负面的对赌。但越是风险大的项目,苛刻的对赌也在情理之中,会起到一定效果,特别是有产业背景的股权基金,具备项目整合能力,对赌更具意义。

(三)风险警示大于利益安排

投资人寻求“安全垫”,对实际控制人有压力与动力,作为一项商业行为有必要,光靠信任而不辅之以制度已有诸多教训,这无关诚信、名誉、地位、实力、情怀。商业就是商业,各取所需,各得其所。尽管如此,如同保险丝一样,不是期望其熔断而是期望其承载正常的运行。就利益而言,投资人并不过于在意原始股东的利益而是图后续“蛋糕”做大以后的共同利益。一旦对赌触发,涉及的还是很小的原始成本,也有可能是趋向贬值的原始股本,原始股东可能“肉痛”,投资人其实更“肉痛”,虽有一定警示作用,虽有利益补偿,仍与投资预期差得很远。

(四)正向激励优于负面兜底

正向激励是企业整体估值上升后,投资人在衡量既有投资增值幅度的情况下,让渡一部分股权给经营团队,让渡后的股权仍然比投资时的估值预期高许多,两全齐美。反之,企业估值下降,控股股东补足给投资人一定的股份(或其他形式)满足基金投资时的估值水平,但这只是内部平衡,既不表明投资人的资本随时间的消逝而价值增加,也不表明企业的整体价值有递增,负面约束即便能顺利履行,也改变不了公众或其他投资机构对企业价值下降的评判。

案例1:某项目2016年以5000万的净利润15倍估值7.5亿,若基金投资2.5亿,投后估值为10亿,基金占股25%。如果2017年实现净利润只有4000万,按投前同口径15倍估值为6亿,基金投后估值下降为8.5亿,25%股比即2.125亿,减值3750万。为维持原有估值水平,也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基金股比会要求对赌上升到2.5/8.5=29.41%或是补足现金3750万,股比过高可能面临实际控制人的变更问题。如果2017年净利润6000万,则同口径投前9亿,投后11.5亿,基金占25%为2.875亿,增值3750万。如果剔除2.5亿资金按6%的年成本,实际增值也只有2250万。如果企业净利润的增加完全是新增资金带来的利息支出减少,该企业的价值实际并未提升。如果2017年净利润8000万,投前估值为12亿,投后基金的估值为14.5亿的25%即3.625亿,增值1.125亿。基金就有可能以奖励的形式反补给团队一定数量的股比。基金在设定最低股比或是最低增值率后,超过部分以一元一次或分次转让给团队。假设以20%的年增值幅度为最低要求,那么此例2.5亿的20%为5000万增加值,已增值的1.125亿中的6250万就可以折算成相应的股比用于奖励,这种局面定是皆大欢喜。

(五)对赌的可转换与化解

在控股股东实力有限的情况下,对赌能否兑现也不是无解。每个阶段会有偏好不同的投资人,在控股股东主导或协调下,有时新的投资人接盘老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份额,控股股东以新的对赌去置换老的对赌约定。基金作为战略投资人或是财务投资人有持有时间的局限,但一些新的基金在不断涌现,眼光与策略各不相同,同时,一些外部环境的改变很可能吸引新的投资人,对赌的阶段性矛盾就可以通过新的市场运作得以化解。只是此等市场还很不活跃,成交的难度依然比较大。

二、对赌形式

(一)现金支付

前述案例1已经涉及此种方式,在不断融资成长中的企业,一般大股东的现金流比较紧张,现金支付不易达成,毕竟估值的高低还是虚化的,而现金却是真正可以摊薄原始的投资成本。若企业自身回购,相当于是减资行为,处在成长期的企业股东们也不会这么做,企业自身回购单一股东股份的问题相当于股份注销,国内有限责任公司还缺少法律上的支持。因此,可能妥协为控股大股东先认这笔账为欠债,今后妥善处理,如:估值好转以后再豁免,上市以后做股权抵押,转让部分老股等。

(二)股权支付

这是通常采用的办法,不涉及现金,只是控股股东与投资人间的股权重配,不涉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变化,相对容易达成。控股股东的底线一般是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的地位不改变。而投资人的底线是原始成本。在没有上市前,股份的价值很难显现,真要上市,还有20%-25%的摊薄,若首次上市市盈率受控在22倍左右,加上时间因素,投资人的增值空间也会有限。若是正向激励,如上已述,则更易操作。

(三)混合支付

前述两种的混合办法,如:企业业绩不达标,首先考虑的应当是投资成本的弥补,例如单利10%/年左右,再安排弥补股比至原始投资估值为限,以维持投资人的资本不贬值,也不至于让控股股东无补救办法或失去实际控制权。若是公司今后业绩好转或达到目标以上,先前的补偿政策应当可以回转,以示公平。

(四)回购

有实力的控股股东以回购方式收回原释放的股权。回购对投资方并不一定有利,政策设计比较微妙。

案例2:通常设定几年内企业不主动上市即以年单利12%左右回购。假定某企业投后估值7.7亿,其中新引入投资1亿,占股13%,如果该企业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21000万(6000+7000+8000),该投资人相当于可享有2730万利润或权益,而退出的利息为3600万,控股股东只多付出870万,相当于用了三年1亿元,只付出年2.9%的资金成本,远比市场利率低。看上去投资人并不吃亏,控股股东也没有好处。但此时企业估值突破10亿很正常,老股东先分红,再将回购的老股出让,即13%,此时控股股东可以取得分红2730万,按10亿估值出让13%,转让价13000万,相较于付出13600万,多赚2130万。由此可以发现,只要企业价值增长超过一定的幅度,出让给第三方比由控股股东按约定的利率收购可能更有利。利益面前各算各的账,有时要算算自己的账,也要算算别人的账,或许更能达成共识。回购的公式如下:

应付回购的本息总额=已经支付的累计分红+已经赔付的其他补偿款+未支付的差额款。

(五)股转债

股权投资被动成为债权投资,格局发生变化,要求的可能不是对赌,而是担保或抵押,风险也并不因此改变而降低,成功身退仍是上策。

除对赌以外,还有“反摊薄”,针对后续融资有可能比上一轮低的情况,一般也要求大股东承担摊薄部分的股比对应的价值,原理一样。公式如下:

差额股权=本次增资款/后续融资前估值-本次增资款/本次增资后估值。

三、对赌困境与出路

(一)项目普遍缺乏保障能力

一些项目找的是资源或生态,但多数因为钱少,初始保障较弱。从现实出发,投资不能将对赌视为常态化的可靠保障。基金主要还是从自身的能力与项目的不同布局、阶段出发去保障基金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主要靠对赌。从政策层面,国家鼓励“双创”,应视一个基金为一个产品,基金内不同项目的盈亏可以内抵,以平衡投资税负。

(二)股权价值有价无市难认定

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交易平台有限,同类可比市场少。可参照的价值以同业并购较为可靠,初始估值不能以上市为参考主流,國内公开市场目前的市盈率仍是高居,至少仍有上市资质的“壳费”存在,更不要说大行情时期的虚高,如果一开始把预期和估值推上顶峰,也给退出挖了大坑。将上市作为唯一退出渠道,理想化的方向现实往往不理想。上万家的新三板企业估值接近成熟资本市场,理论上是机构投资的“香饽饽”,事实上“一潭死水”。

(三)局限于某一阶段

对赌一般为三年,有些以年为单位进行过程对赌,有些以三年一个周期且唯一周期对赌。常规上是三年以后可能有机会上市。若能上市,对赌均不复存在。以三年作为一个整体阶段进行对赌,有利于企业丰欠平衡,年年业绩攀升的对赌,将企业完全视为成熟上升阶段,而许多项目,特别是风险项目处在早期探索阶段,这种阶段介入投资,收益可能最大,对赌却不成熟,一年一年则更不成熟。若以结果为导向,三年是比较合适的对赌期,效果或其他指标的增长情况可以更为客观地呈现,过于急功近利,效果适得其反。

(四)不同阶段投资人诉求不同

企业有A、B、C等不同轮次的融资,由于企业状态不同,不同轮次的投资人会提不同要求,理论上后来者的要求不能优于先来者,反之,则原始股东或控股股东必然要协调处理好前后的条件基本一致问题。特别当估值反而下降时,不引进新的投资人,企业价值可能更加下降,前一轮的投资人不得不审时度势,以暂时的牺牲可能赢得后续发展的空间,不然就两败俱伤。

(五)内外政策的协调

前述提及对赌仅是内部股东间的关系,更多是创始人与各轮投资人的关系,是企业的内政。由于股权投资的引入,所谓“同股、同权、同利”的概念遭到颠覆,特别是“同利”问题,由于成本不一致,怎么也实现不了同利。简单来说,创始人每股只要1元钱,甚至更低,而不同阶段的投资人每股成本可能是5元、10元、15元各不等。有了对赌,资本风险共担的问题也有所颠覆,投资人的资本变成了有控股人的保护。走上公开市场后,对赌撤销,可出售的价格相对一致,由于成本不同,出售各行其是,收益各不相同,成本高的变现相对被动。另一方面,由于政策锁定时间不同,原始股持有时间更长,出售限制更多,变现更难。政策协调主要是达成共同的价值观,兼顾各方利益,不拘泥上市前的未得利益,而是共同推动二级市场的市值增长,控股股东以必要的业绩或预期增量,通过二级市场再次放大效应来提高投资人的收益,就不会凸显股东间存量利益的比较与纠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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