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失联”职工的劳动关系解除需谨慎

2017-03-28 02:14杨学友
工友 2017年3期
关键词:失联陈某评析

文_杨学友

对“失联”职工的劳动关系解除需谨慎

文_杨学友

因企业改制、停产等原因,一些劳动者离开单位。由于长期失联,有单位认为可以终止其劳动关系并取消其相关待遇。然而,这种做法不妥。因为,长期失联不代表职工的相关待遇可以说没就没!

通知送达不到位,解除劳动关系法律不认

【案例】刘艳入职某生猪定点加工公司后,因身患疾病,公司研究决定:准其回家治疗养病。此后几年,他未上班。2015年4月12日,公司两次通知他回单位上班,但他均未回应,也没与公司联系。公司于2015年6月1日起,不再为其发基本工资,也不再缴纳社保费。2016年10月19日,公司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从2015年6月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委以双方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不适合劳动仲裁为由,不予受理。公司提起诉讼后,法院予以驳回。

【评析】公司有权随时要求刘艳上班,但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即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其本人,本人不在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送达。本案中,公司虽两次发出书面通知,但刘艳均否认收到通知。此种情形下,公司不能证明通知确已向刘艳送达,故其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十年未上班,社保不能说停就停

【案例】周刚于1998年7月入职某印染厂,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0年。2010年10月周刚下岗,期间只领取生活费。2011年7月30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期间,印染厂改制为印染有限公司。改制方案规定,公司接收原企业的全部职工。公司未书面通知周刚办理安置手续,为其继续发放生活费至2010年3月、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1年12月止。不过,公司曾于2010年1月29日在报纸上通知周刚15日内来公司办理安置手续,其后又再次在报纸上通知周刚于登报之日起7日内到公司领取个人续保手续。

周刚于2015年1月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周刚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判令公司继续为其缴纳社保费用、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等。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时”。据此,周刚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定的时效期间。

公司虽然在报纸发布了通知,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故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双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合同,但公司仍定期向周刚发放生活费、缴纳社保费,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停缴社保金多年,未必视为劳动关系解除

【案例】陈某系某机器制造公司职工,1999年因企业效益不好不再上班。2012年4月29日,该公司破产还债,但安置职工名单中没有他的名字。他要求清算组给予安置,经查阅档案,发现公司于2007年初已停止为陈某缴交社会保险,并注明其自动离职。据此,清算组拒绝对陈某进行安置。陈某将清算组告至法院,请求判令清算组对其进行安置,最终得到法律支持。

【评析】《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劳动者有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而本案中清算组仅凭公司停缴职工社保费用就认定已解除陈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上述规定。所以,应认定陈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医疗期后未请假,劳动合同不能说解除就解除

【案例】曹胜利在公司被人摔伤(非工伤)后住院治疗,但他在整个医疗期内,以及医疗期后继续治疗过程中,一直未正式向单位请假。为此,公司从其未上班之日起停发工资,并于其医疗期满后的第6日,要求他在3个月治疗期期满后7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否则按照自动离职处理。

曹胜利回应称,他尚未出院,无法上班,不同意离职。一周后,公司向其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评析】劳动者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用人单位知情的情况下,不以劳动者必须请假为前提。本案中,曹胜利在医疗期满后虽未履行续假手续,但公司知道其仍需继续住院治疗。在此情形下,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合同是违法的,且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动者在医疗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若解除合同,必须经过协商,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且劳动者“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这家公司既未与曹胜利协商,也未为曹胜利另行安排别的工作,就擅自单方解除合同,显然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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