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放开背景下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管机制研究

2017-03-30 23:56肖侠张从来郭海堂
大陆桥视野·下 2017年2期

肖侠+张从来+郭海堂

1. 淮海工学院;2.连云港市物价局

【摘 要】政府价格部门对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管有其必要性,本文分析了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管的四个难点,提出了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管应遵循的四个原则,最后从八个方面提出了健全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管的有效机制。

【关键词】服务价格;价格监管;价格放开

一、研究背景

长期以来,价格部门对城市居民消费市场价格监管的重点往往置于有形商品的价格监管,而对于无形商品——服务的价格监管则关注不足。尤其是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豆你玩、蒜你狠、玉米疯、辣翻天、姜你军、苹什么、煤超疯”等价格失控现象后,价格部门更加聚焦于对有形商品的价格监管。然而,伴随着服务类消费在城市居民日常消费地位的上升,以及城市居民对服务类消费日益增多的抱怨与投诉,对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的有效监管问题理应得到价格部门的高度关注。基于此,本文拟对价格放开背景下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管机制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有效提升价格部门对服务价格市场监管的执行力。

二、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管的难点分析

1.服务商家的分散性。给城市居民提供吃、穿、住、用、行等有形商品的商家多数比较集中,因而,价格部门对有形商品价格监管对象明确,重点比较突出。譬如,每逢节假日,价格部门可以通过对重点商家的市场价格监控就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然而,为城市居民提供服务的商家则不然,很多行业服务商规模小、数量多、领域广、布局分散、服务千变万化、素质参差不齐乃至有的在工商部门都没有登记注册。在此情况下,价格部门在对服务市场的价格监管时,往往找不到重点,只能充当事后“消防队”的角色,被动应付市场价格问题,难以做到对各定价主体进行有效的事前监控。

2.服务内容的多样性。服务是一个大类,该大类又包括若干具体的小类,譬如餐饮类,服务从餐饮内容到服务规格千差万别,价格部门想要做到对如此种类繁多的服务项目进行价格管控几乎无能为力,很大程度上只能任凭服务商与消费者之间的自由选择。市场经济体制下,服务商受利润最大化动机的驱使,极有可能产生价格投机行为,其结果服务商获取了暴利但消费者利益受到了损害。然而,由于服务内容的多样性,势必造成立法机构在对服务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制定上难以具体化,由此造成价格部门对服务商在价格违法、违规案件处理上的困难。

3.服务品质的差异性。譬如,同样是为居民提供理发服务,由于理发师的水平不同,其提供的理发服务质量必然存在差别,由此不同的理发师其收费也不尽相同,这一定价规则是符合常理的,消费者也是可以接受的。问题就在于如果理发店以次充好、质次价高、鱼目混珠,消费者在没有得到满意服务的前提下却支付了过高的价格,则消费者的利益如何维护呢?此时,如果消费者与理发店能够达成谅解则一切风平浪靜,但如果二者发生冲突难以自行调解,需要价格部门介入处理,则价格部门在协调上很可能因缺乏客观标准而陷入尴尬的僵局。

4.服务成本的难以度量性。我们知道,服务市场价格形成的基本依据之一是服务项目的成本构成,价格部门在对服务价格虚高行为进行处罚时,其判定标准也往往依据服务成本。然而,由于客观上存在信息不对称,服务商又往往以“商业秘密”或以缺乏数据为借口,拒不提供真实的成本数据,这使得价格部门在处理特定对象的价格纠纷时可能陷入新的“纠纷”中。价格部门与服务商各执一词,服务商强调成本的“个性”特质,即隐性成本,而价格部门则强调成本的“共性”特征,即显性成本。在此情况下,价格部门对服务商成本的度量往往比较困难,对其不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在“度”上也就难以把握。

三、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管应遵循的原则

1.“放开”与“管好”有机结合原则。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以及企业与消费者的“自主性”行为,决定了价格部门在对服务价格的监管上,其主体逻辑是“放开”,即除极少数服务由政府直接定价或指导定价之外,绝大多数服务的定价权都将交给市场,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但是,“放开”并不意味着政府放弃价格监管职能,“放开”也并非让价格完全放任自流不受控制。由于市场机制自身存在的缺陷,政府必须设计另一只“看得见的手”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

2.依法监管原则。政府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管理也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完善必要的法律法规。李克强总理指出,要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治理法则同样适用于政府对服务价格的监管。如果说过去价格部门对服务价格监管存在着压力与困难,那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及未来,政府对服务价格的监管将会面临更大的压力,这个压力来自于价格管理的法律与法规还不完善,各市场主体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还不够,良好的法治环境尚未构建完善等。

3.系统监管原则。当前及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价格部门对服务价格的监管不可能“一招显灵”,必须坚持系统施治的原则。要将“依法监管”与“以德监管”有机结合起来,要将他律与自律有机结合起来,要将法律手段、经济手段、道德手段、精神手段、教育手段、舆论手段有机结合起来,要将事前预防、事中巡查以及事后处理有机结合起来,要将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会形成整体合力与系统优势,服务价格监管工作才会更加有效。

4.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原则。在对服务产品市场价格监管过程中,价格部门需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监管过程中为服务商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包括法律服务、政策服务、能力服务等,努力提高服务商的经营素质。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要求价格部门更新管理理念,寓服务于价格监管之中,将服务市场、培育市场、维护市场的理念贯穿于执政的全过程,不断加强自身服务能力建设,努力向服务商提供高效率服务与高质量服务。

5.监管的创新原则。这是一个创新驱动的时代,价格部门在实施价格监管时,其机制、手段与方法也应该打破常规、与时俱进。当前,我们进入了一个以人为本的时代、一个依法治国的时代、一个多重矛盾叠加的时代、一个信息化时代、一个“互联网+”的时代,价格部门对服务价格监管机制不能一成不变,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譬如,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扑面而来,价格部门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改善传统价格监管方式,从而提高其价格监管的有效性。

四、城市居民服务产品价格监管的有效机制

1.建立健全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机制。首先,价格部门要运用好、落实好既有的价格管理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来管理市场,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譬如,现有的《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的针对特定行业与服务的收费细则、地方性的相关价格管理条例等都是价格部门依法行政的基本依据。其次,對于现行的价格法律法规不具体、不完善之处、价格监督的空白点以及价格监管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价格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及时修订完善相关的管理规制,必要性可提请地方立法机构或国家立法机构出台新的法律规范。

2.建立服务价格的信息公开机制。这里的信息公开包括两种:一是严格执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服务商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公开自己的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使消费者自由选择消费、明明白白消费;二是对于涉及到城市居民带有普遍性的服务项目包括公共服务,价格部门可以通过采集服务价格信息并通过各大报纸、电视、网络平台和社区来公布服务价格信息,引导服务商有序竞争、合理定价,同时引导消费者价比三家、理性消费,这样做的目的有利于解决服务商和消费者之间在服务价格信息上的不对称问题,有利于抑制服务商不当价格行为的发生。

3.建立服务价格违法行为的预警机制。价格部门可以通过执法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各类商业广告、媒体报道、社会调查、社会监督、网络论坛、贴吧、微信等多种渠道收集各类服务价格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价格信息,对服务商可能出现的价格违规或违法行为做出预判,并提前做出价格监管反应,这样做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服务商价格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随着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日益普及与应用,价格部门可以借助信息技术建立起有效的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预警机制。

4.建立服务价格的舆论与社会监督机制。在舆论监督方面,价格部门可以借助报纸、电视、电台、互联网等传统媒体与新媒体,采取正面价格宣传与价格违法违规案件负面曝光等方法,向社会大众宣传价格法律法规,让社会大众或潜在的消费者懂法、护法,同时对广大服务商也是一种价格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和正确价格行为的引导,从而营造出良好的价格舆论环境。在社会监督方面,价格部门可以牵头在城市各街道社区以及主要服务场所设立价格监督服务站,聘请一批具有较高文化素质与敬业精神、懂得价格法律法规并具有较强价格协调能力的社会价格监督员,并公布他们的照片与电话。在出现服务消费价格纠纷时,消费者可以第一时间向社会价格监督员投诉,让社会价格监督员协助价格部门处理服务价格问题。

5.建立行业协会服务规范与价格自律机制。行业协会之于价格监管的重要作用在于:一是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二是实现行业经营自律包括价格自律并惩罚行业内的“害群之马”;三是能够开展行业内部沟通以及行业与政府间的沟通,使得政府的意图能够通过行业协会得到传达与贯彻。对于价格部门而言,管理成千上万家服务商比较困难,但是通过行业协会来实现监管相对比较容易。

6.建立服务商的价格诚信评价与激励机制。价格部门可以开展面向服务商的价格信用评价来对其价格行为形成激励与约束。对于价格诚信的服务商,价格部门给予其公开表扬、授牌,无形中提升了服务商的商誉,这对服务商的激励效应是巨大的;对于价格不诚信者,价格部门将通过媒体予以曝光,消费者将对服务商产生不信任感,这对服务商的惩罚力度也是很大的。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价格部门对服务商的管理数据将计入服务商的社会信用系统,由此对服务商的影响将是长期的。

7.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的联动机制。价格只是市场的一个信号,造成价格信号扭曲的原因有时是多方面的,价格部门在对服务价格监管时不能就价格论价格,应当坚持系统施治思想,建立起多部门协同工作的联动机制。例如,政府价格、工商、质量、税务、商务、旅游、文化等部门可能需要定期开展信息沟通,如果价格问题是由于其他部门工作没有到位引起的,就应该由其他部门来拟定纠偏措施;如果服务价格纠偏需要其他部门来配合,则相关部门也必须全力配合。唯有系统施治、协同工作,价格部门对服务价格监管的效度才会提升。

8.建立价格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的融合机制。基于服务型政府的改革要求,价格部门对服务价格监管也应转变理念,从被动管控向主动服务转变,建立起价格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的融合机制。江苏省苏州市几年前就推行了价格行政指导工作模式,其运作过程是:价格部门在法律框架下,在职责范围内,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柔性手段,指导、引导服务商严格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来履行义务。苏州市价格部门根据指导对象的不同,合理选择行政辅导、行政服务建议、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警示、违法行为纠错、重大案件查处回访等指导方式,在价格监管中融入服务,在服务中推进价格监管,促使服务商能够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维护了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多年的价格管理实践证明,该行政服务工作模式是有效的。当然,随着政府服务能力的提升,价格部门还可以向服务商提供更多更好的延伸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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