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账汇款可撤销权的研究

2017-03-30 02:49寇筱筱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7年15期
关键词:汇款账户诈骗

寇筱筱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银行转账汇款可撤销权的研究

寇筱筱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以2016年12月新出台的银行转账汇款业务在发生后的24小时内实现可撤销操作规定为研究对象,归结此中的特征点及存在的毛病和不足,并结合新规出台后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相关的归纳总结,为银行转账体系的合理化运行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更在经济诈骗案件的发生和抑制上为银行业提供了借鉴意义.

转账汇款可撤销;新型诈骗;表征及不足;预防措施

1 银行转账可撤销诈骗的基本形式及表征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银行业网点的进一步普及,一方面方便了社会大众的理财消费等经济活动,另一方面也带来相当严重的银行转账诈骗犯罪活动,这在很大程度上危害了社会公众的经济财产安全,不断的对全社会的金融秩序稳定造成强力的冲击,不利于经济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这里所说的银行转账诈骗行为主要是通过ATM终端或虚假消息欺骗社会公众,获取公众账户信息,以非法手段盗取账户持有人资产来获得非法收益的犯罪行为.

1.1 银行转账诈骗的基本形式[1]

1.1.1 通讯渠道诈骗

1.1.2 网络诈骗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运用以及网络通讯的便捷,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覆盖范围广和网络通讯便捷的有利条件,不断通过社交软件散发诈骗信息,进行诈骗活动.

1.2 银行转账诈骗的手法层出不穷

1.2.1 在新规出台的接触陌生期诈骗

银行转账可撤销由于是近期刚刚出台的银行业务程序和操作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公众仍然具有较大的陌生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有效的进行操作,犯罪分子通过利用这种陌生感并加以利益的引诱,导致公众在商品支付或进行银行转账服务时被其诱骗驱使,提供相关的账户信息,并最终造成账户资金受损的被骗遭遇.

1.2.2 肆意散播虚假的恫吓消息

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公众的个人通讯信息,并通过电话媒介以银行卡被盗,亲人被捕,信用卡消费[2]等犯罪行为或未知消费行为作为恐吓;诱骗公众进行银行验证或更改账户密码提高并增强安全防范为由,伺机窃取公众身份,账户,以及个人密码信息,来为后期的诈骗做先期铺垫.

1.2.3 互联网技术搭建网络钓鱼平台进行诈骗活动

核磁共振碳谱不仅可提供有机物碳核类型、核间关系、碳分布信息外,还能区分立体异构体的微细结构。并且13C-NMR能够测定含碳较多的有机物及不含氢的官能团,可反映出氢谱无法反映的结构,如季碳原子结构,羰基等功能基[30]。通过对核磁共振碳谱中有机物主要碳基团化学位移的分析,有机物的碳化学位移主要分为4个部分:烷基碳区(0~50 ppm)、烷氧基碳区(50~110 ppm)、芳香碳区(110~160 ppm)、羰基碳区(160~220 ppm)[31-32]。

利用科技手段,制作与正规购物网站,网上银行,网上支付平台相同的界面,通过更改网上链接的方式,大肆的构建网络钓鱼平台.同时使用网络邮件,社交平台信息,植入木马病毒,侵入顾客的电脑,移动支付终端,盗取消费者的账户信息资料,并加以复制使用.[3]

2 银行转账汇款诈骗存在的原因以及认定

2.1 银行转账诈骗屡屡发生的原因

2.1.1 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足,难以分析和判断风险

社会公众在接收到诈骗信息的时候,并没有提起相应的警惕性,往往只是随手删除或直接不理睬,而没有肩负自身的责任,积极主动的依法举报,在这样随之任之的情况之下,犯罪分子所散发的诈骗信息获得了较为自由的传播环境,银行转账诈骗活动进一步的猖行.与此同时,社会公众出于教育或金融知识不足的问题,通常在面对诈骗信息的情况下,被自身贪图小利的习惯所诱使,一时无法通过专业的金融知识和专业的判断能力维护自身的经济安全,此种情形在中老年人群中存在较为普遍.

2.1.2 银行在账户开设及转账程序上存在漏洞

首先,传统的银行转账汇款程序主要分为两种,同行转账仅仅需要客户提供银行账号及账户名则可,不同地区,不同银行之间的转账需要汇入账号,账户名,开户支行等信息,银行转账程序较为严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并未利用相关的信息进行严格的转账汇款审核,同时也无法有效的辨别其中的信息可规制力度.其次,在于银行的账户设立上面,现行的二代身份证普及,有效的改观了账户设立中的不足之处,但在使用其他证件开设的过程中,存在伪造及冒用现象,冒名顶替开设的银行户头不一而足.

2.1.3 立法层面上的缺失

银行转账诈的发生大量凭借着短信,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在这些通讯及社交软件隐私的保密性上,在立法层面并未进行相关的立法保护,个人相关信息不断的被泄露,法律无法在相关的非法传播途径以及信息的发送上进行有效的约束,从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上来看,这种针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法律缺失,很大程度上也加剧了银行转账诈骗的发生和盛行.[4]

2.2 关于诈骗罪犯罪情节的认定

银行转账汇款诈骗其主要通过虚假信息的散布和传播,利用社会公众较低的心里防范意识和不专业的金融专业知识等弱点实施诈骗活动,带有鲜明的跨地域性,隐蔽性,侦破难度大等特征,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5]个人诈骗公私财物8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相对应的针对银行转账诈骗的犯罪情节详细认定,对于银行转账诈骗活动的犯罪情节认定,目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当中有关于诈骗罪的法律来作为犯罪情节认定.

3 对于利用银行转账可撤销诈骗的防治措施

3.1 大众提高自身账户安全意识

首先,相关部门应制作银行转账诈骗的宣传片,防骗知识手册,并与法律工作者建立较高的互动,定期的进入城市乡村进行金融法律宣传,提升社会大众的金融安全教育程度和金融安全意识,熟悉相关的银行转账诈骗方式和手段,从主观层面上加强社会大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监督意识,以此减轻社会大众在专业层面的受骗程度;其次,面对银行工作人员所提出的知晓密码等要求,在办理账户密码时应言辞拒绝,个人进行银行转账操作步骤中多多的熟悉和使用安全验证功能,对于登录的验证,密码输入的验证以及转账是否成功的提示等,这有利于用户清楚的知晓自身账户资金的流向和安全程度,不至于被犯罪分子诈骗造成无形之中的账户资金流失.在接收到诈骗信息时,需意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勇于举报和提供相关的线索,一方面为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也从个人做起,引领社会反诈骗的意识和风气,打击和杜绝银行转账诈骗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6]

3.2 银行开户、转账等程序上,应提高操作的规范化

随着目前诈骗方式的多样化,网络诈骗,电信诈骗在现实的实施环节中都要涉及到银行转账的步骤,因此,银行卡的开户以及资金的转账汇款成为需要强化监管的重要环节.首先,银行对于开户者的身份信息应严格审查,对于非身份证证件开户的情况,需核对其证件的真伪,并进行相关的开户信息资料备案.无法提供身份证及其他开户证件的群体,着重要求其提供家庭户口本或要求相关亲人的证件以作为证明.其次,在于银行转账业务上面,以往的转账汇款诈骗发生后,受骗者往往无从知晓自己的受损资金去向,同时对于收款方银行卡所在地区感到极其的陌生;在此情况之下,银行对客户进行转账业务时,需强调客户提供收款方银行卡户主信息和银行卡开户支行所在地的信息,以提高客户自身的转账警惕性.最后银行自身也需要定期的审核所经办的转账汇款业务和本行的银行卡开户户头,及时排查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卡和有风险的转账汇款业务,必要的时候可以和公安机关沟通,信息反馈,杜绝可能存在的潜在银行转账汇款诈骗行为,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诈骗活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客户依法严肃处理,不给犯罪分子丝毫的犯罪机会,以期起到警示和杜绝的效果.[7]

3.3 多部门之间加强交流协作,共同出击

在银行转账诈骗的犯罪活动中,不仅仅涉及到社会大众,还有包括通讯运营商,银行,以及公安机关这四个参与部分和部门,因此,需要加强四者之间的联动机制,构建一个反诈骗的共同体.具体的操作如下:社会大众在收到诈骗信息时,应及时的向公安部门举报,同时还要积极配合调查.通讯运营商和银行部门则根据转账账户和诈骗信息锁定诈骗分子的所在地区,迅速的反馈给公安部门.以便提高公安部门抓捕犯罪分子的效率和成功性,在建立这样的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机制后,虽然不能说完全的杜绝银行转账诈骗,但也尽可能的减少诈骗活动所带来的恶劣影响和对社会大众的经济损害.

4 结语

伴随着电子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和广泛运用,移动终端和网络的普及,虽然方便了社会公众通讯,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新型的金融诈骗活动,其主要通过虚假信息的散布和传播,利用社会公众较低的心理防范意识和不专业的金融专业知识等弱点实施诈骗活动,带有鲜明的跨地域性,隐蔽性等特征,公安机关在侦破上具有极大的阻碍.基于此,深入研究银行转账可撤销,实证地去分析经济诈骗案件中的银行转账可撤销问题,在各类经济案件的深度剖析过程中,分析银行转账汇款可撤销操作在实行过程中的不成熟和纰漏之处,并针对相应的问题作出有效的改正和革新,对银行转账可撤销新案件的警备和制止具有积极作用.

〔1〕于洋.电信诈骗的法律分析与惩治对策[D].天津师范大学,2016.

〔2〕王雅琼.信用卡诈骗罪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3〕孙楠.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D].辽宁大学,2015.

〔4〕黄夏露.我国电信诈骗犯罪治理中的政府作用[D].华东理工大学,2016.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1980.

〔6〕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经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6.

〔7〕郑洪超.招商银行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研究[D].哈尔滨理工大学,2016.

F830

A

1673-260X(2017)08-0139-02

2017-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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