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荣进
新常态下,国企纪检监察干部如何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和体会,就当前企业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粗浅分析,并就提升企业纪检监察干部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的能力和建设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多数纪检监察干部对“四种形态”的认识不到位
“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构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中纪委“四种形态”提出后,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对“四种形态”的提出背景、内涵并不完全理解,部分同志对纪检监察工作仍停留在过去的层面,其思维仍是线索和办案,仍凭过去的习惯、经验开展工作,而忽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这基本要求。
(二)少数纪检监察干部的担当意识不强
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而言都是一个挑战,且这个挑战更多地集中,不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上。现实中,纪检监察干部与违纪人员工作生活在同一单位,彼此“低头不见抬头见”,工作中或出于怕得罪人、或抺不开面子、或好人主义倾向,不愿监督、不想监督、不敢监督,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教育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不担当、不负责,使小问题酿成大错。
(三)未能准确运用“五类处置方式”处理问题线索
中纪委对原来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五类处置标准进行调整,将暂存、留存合并成“暂存”,而增加了“谈话函询”,要求对线索中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