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风险及监管

2017-04-02 19:20王冉
智富时代 2017年3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风险防范互联网金融

(西安财经学院,陕西 西安 744000)

【摘 要】“异军突起”的互联网金融成为最近几年来我国金融领域的热门现象,本文通过简述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具体实践应运中存在的风险,并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先进经验,提出了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金融监管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阶段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晚,发展比较缓慢,但是,近几年随着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等新型金融模式的出现,激发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升级和创新的潜在动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的报告,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大致有三个阶段:2005年以前,互联网主要是为金融机构提供一些技术支持,这便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雏形,即第一个阶段。2005年以后,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等新生金融事物逐渐兴起,其最有代表性的是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对第三方支付发放牌照,制定了相关协议督导其能够规范化发展,更好的服务金融经济,即第二个阶段。2013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春天,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p2p、众筹融资等金融平台进军银行、券商等为主的金融机构,颠覆了传统金融经济的发展模式,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迈入第三个阶段。

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他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潜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互联网金融发展背后的危机,也引起了众多学者的担忧。2015年《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开出了一剂良药,金融监管等相关制度开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根据闫真宇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定义,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基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所产生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并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而我国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所产生的风险进行了探讨,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法律风险

健全的法律法规、完善的机制条例是保障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我国目前对互联网金融还没有专门的立法,政策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互联网金融监督机构的不作为都可能导致风险的发生。我国现有的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些规章也是从维护互联网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监管,而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资质、信用管理及交易者身份认证等方面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尤其是p2p平台中,卷款跑路、非法集资活动时有发生,这就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无法得到强有力地保障。

(二)信息安全风险

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因此,互联网系统面临的信息安全风险也会传递给互联网金融。例如,网络诈骗导致的大学生丧生悲剧的发生,这正是互联网无处不在的漏洞所致。人人都面临信息丢失,信息泄密的风险,更谈不上个人隐私的保护。互联网支付领域更是岌岌可危,例如,随着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的强势袭击,其后台遭受攻击的事件频发,客户信息和虚拟账户的失窃或盗用致使社会大众怨声载道,大量闻所未闻的病毒“黑客”成了潜藏在消费者身边的隐形杀手,安全平台易攻易破的软硬件系统,致使消费者们不知所向。可见,信息安全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的重要性。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就是人们经常说的由借贷双方的信用缺失引起的违约风险。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起完善的客户信用评估体系,缺少客户信用评价指数等相关数据。而互联网金融所提供的数据往往又不能向社会大众提供绝对的保证,因此,线上线下也就很难结合起来,加之交易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更就无法得知资金的确切流向,容易出现违约。p2p领域,众多企业家為了做大成交数量,扩大成交规模,刻意通过不实宣传,虚假项目进行诱导消费,致使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步履维艰,企业家信用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质疑。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正处于艰难的过渡期中,各国对其的监管尚不成熟,互联网金融机制的完善空间很大,这就要求世界各国秉持互利、互惠、互赢和合作的态度,共同开辟一条绿色共享金融红利的发展道路。但就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来看,国外对加强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所采取的先进管理方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例如:

(一)在互联网支付方面。美国的监管模式以保障次业务的高效,安全;防范诈骗、非法吸收存款等风险为主要目标。对大多数支付业务还是沿用现有的法规监管,其重点放在此类业务的交易过程中。另外,对第三方支付实行功能监管,并对行业准入、反洗钱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移动支付,以《电子资金划拨法》以及美联储颁布的“E规则”为主。而欧盟对于第三方支付监管则采取的是机构监管,以《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来规范整个行业;在行业准入门槛来看,规定准入企业要有一定的资本金;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也相当完善,更好地维护了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利。

(二)在网络信贷方面。总体上看,各国对这方面的监管相对比较宽松,各国主要通过规范信贷业务来对其进行监管。2014年4月以前,英国已将网络信贷纳入消费信贷的市场范围,依据《消费者信贷法》,通过公平交易管理局来实施监管。业务准入方面,英国对其在最低资本金规模方面,没有要求;美国则是将其归入证券业监管,日本主要通过《出资法》、《利息限制法》等来强化监管。欧盟主要是以消费者信贷、不公平商业操作等引导性文件来监管。

(三)在网络银行方面。美国监管模式是根据网络银行的特点,在原来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补充新的监管法规来更好的发挥作用;对于欧盟,其则采用各成员国一致性监管原则来保护消费者;新加坡则更注重专业人员以各种监管数据、图表对金融机构进行技术培训的模式,达到监管的目的。

四、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和完善监管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李真认为,金融业监管的严格性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自由性存在显性冲突。类似网络融资平台是否要纳入反洗钱监管这种问题,应尽快明确;根据国际经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要采取适合我国国情的方式,并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行业作用,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尤其是树立行业诚信经营意识,强化其对风险的防范能力。

(二)加快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互联网金融的良好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而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缺失,如《商业银行法》、《网上银行业务暂行办法》等,这些也主要针对传统金融业。除此之外,在个人信息保护、信用体系等的法律法规也不尽完美,对征信方面的立法意识有待提高。信用是金融发展的核心,也是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完备的征信体系,能够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

作者简介:王冉(1992—),女,汉族,甘肃天水人,单位:西安财经学院,研究方向:区域经济与金融。

【参考文献】

[1]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

[2]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 :19-21.

[3]李真.互联网金融:内生性风险与法律逻辑研究.[J]海南金融,(4):76-81.

[4]中国人民银行.陈林.2013.[J]金融管理

[5]欧阳日辉.互联网金融监管:自律、包容与创新[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

[6]闫真宇.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若干思考[J].浙江金融.2013.(12).

[7]李妍.关于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发展的几点思考[J]财经总览∶2013.(19).

[8]张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J].专家视点.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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