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英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审查模式

2017-04-02 20:53孔雨雪
智富时代 2017年3期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摘 要】英国违宪审查制度以议会主权原则为基础,发展了以议会与法院为主体的审查模式。它立足于英国自身政治法律制度,使得议会在审查法案和法律的合宪性中起主导作用同时也发展了法院在维护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地位。但正是因为议会主权原则,也使得法院在审查议会立法这一环节处于比较薄弱的地位。

【关键词】不成文宪法;违宪审查;议会主权;议会审查;法院审查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集中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法治精神,其贯彻与实施需要各方面的保障。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其立足于本国政治与法律实践,从自身宪政特点出发,建构了独具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以保障宪法的实施。通说认为,英国的违宪审查主要是通过议会审查与法院审查两种模式进行的。

一、英国违宪审查制度以不成文宪法为基础

研究违宪审查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是研究违宪审查的依据问题,即违宪审查机构根据什么来行使审查权。英国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首先其具有违宪审查制度,其次其违宪审查制度因为自身宪政制度的特点而具有自身特色。

(一)通说的违宪审查依据

学者研究违宪审查制度时一般将其奠定在成文宪法或者宪法典的基础上。其基本逻辑是,一国拥有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任何与其冲突的法律和行为均无效。而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典,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的内容体现在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原则和宪法惯例中,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议会颁布的任何法律都具有相同的效力。立足于上述位阶的逻辑,英国是没有违宪审查的。但是,立足于英国宪政的特点,不仅在议会颁布的基本立法和其他立法形式上有效力区别,而且在普通法律与宪法性法律之间也是有位阶存在的。①基于上述位阶的存在,英国违宪审查制度也自然有其依据。

(二)英国违宪审查的依据

英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建立在其不成文憲法渊源上的。英国的宪法渊源主要表现在宪法惯例、宪法原则与宪法性法律中。

(1)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政治和法律实践中发展起来并为政治和法律生活普遍承认具有一定效力的政治、法律制度和原则。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君主“统而不治”而由议会来行使国家最高立法权,政府对议会负责,政府首脑是下议院多数党领袖等都是英国在长期政治法律实践中发展而来并被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宪法惯例。

(2)宪法原则

英国宪法原则中有:议会主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原则等,这些原则构成了英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础,是英国政治运转的基础,体现在英国立法和政治体制之中。议会主权原则自1688年光荣革命后逐渐被法院承认并成为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其内容主要包含三点:1、议会是最高的立法机关;2、议会的立法权力不受限制;3、任何人或机构都没有权力对议会制定法的效力作出裁决。

(3)宪法性法律

戴雪认为“有一部分法律所以被称为‘宪法者并非因为该法较为神秘,或较难更改,只是因为其所有法律问题牵涉国家的根本制度而已”。这类法律就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议会是英国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但并非所有议会制定的法律都是宪法性法律,只有涉及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法律才是宪法性法律。

考察英国的政治体制,其实行以议会为中心的君主立宪制度,因而许多关于君主权力、国家机关的成立与权力行使以及二级议会权力的法律都具有宪法意义。这类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这是违宪审查机构审查一般法律是否违宪的最主要的依据之一。

综合上述几种主要的宪法渊源可以得出,英国违宪审查是有确定的审查依据的。这就为我们研究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英国违宪审查制度之议会审查模式

议会是英国的立法机关,议会主权的原则贯穿于整个政治体制之中,因此议会审查是违宪审查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在英国判例中,也有诸多的案例体现了议会的至高无上性,如“爱丁堡和多凯斯铁路公司诉沃乔普案”和“李诉巴德和多灵顿连接铁路公司案”中,法院不得质疑议会立法的基本立场也无权对不适当地被通过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废除。基于此,议会在立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只能由议会自己解决,其他机关是无权干涉的。

作为一种最主要的审查方式,议会的违宪审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者是议会对法案通过前的审查即立法前审查。从性质上说议会的立法审查是一种合宪性审查,它是议会及其委员会对政府法案是否符合相关宪法原则和标准进行审查的一种违宪审查活动,其审查最终决定法案是否能够获得议会的通过。履行立法前审查职能的主要机构是议会委员会,包括检查法案是否授予了不适当权力的上议院委任权力与规制改革委员会,审查提交到议会的所有公法案的宪法含义的上议院宪法委员会,审查下议院提出的立法性文件的行政立法性文件联合委员会以及负责审查欧洲共同体和欧盟法律草案的委员会和人权联合委员会。在英国立法制度中,各个委员会各司其职利于宪法审查工作的落实和专门化。

二者是议会对法案通过后的审查即立法后审查。这种方式关侧重于立法的法律效果,是指议会对法律通过后在实施过程中的不合宪问题进行修改或废除。这种审查后果包括明示废除和默示废除,基于议会立法至上原则,议会不受前任议会的约束,因而明示废除不存在约束。默示废除是指新颁布的法律自动废除以前法律中与新法不相容的内容,因此这种废除严格来说不是议会自觉主动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上述两种审查方式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或者不通过法案或者对有问题的法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已经通过的法律予以废除。因为议会主权原则赋予了议会较高的法律地位,因此议会审查的范围及于各类法律、法规,对于宪法的保障具有相当大的意义。

三、英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法院审查模式

除议会审查之外,英国另外一种审查机制是法院审查。这种审查模式主要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权限争议的处理,对议会立法和委任立法的审查以及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等方面,通过这种审查保证宪法性法律和宪法原则的贯彻实施。

对国家机关权限争议的处理,包括对王室特权的审查,对议会特权的审查以及对中央国家机关与权力下放机关的权限争议处理。对国家机关权限争议处理又集中体现在后两者。议会特权是1688年光荣革命后发展而来的,有学者将其归纳为言论自由、议员不受逮捕的自由、通过下议院进入政府的自由、议会管理自主权、下议院惩处权、弹劾权、控制政府财政法案的权利以及觐见君主的权力等。英国最重要的政治原则是议会主权,因此法院可对议会审查的范围极其狭窄,主要是对议会所声称的特权是否存在及适用范围进行调查,审查方式限于对案件的受理及裁断。中央权力的下放,主要是指对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议会的权力授予。联合王国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权力划分,授予苏格兰、威尔士议会一定的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这使得这些议会具有相当的自主权,但是却严格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例如在《苏格兰法》中,法律对苏格兰议会的权力作了一般规定,但又保留了关于政党登记、外交事务、国防、叛国等事务。当苏格兰议会制定的法律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者与联合王国议会制定法冲突時,议会就可以宣布其无效,以保证地方议会立法的合宪性。

另外一种审查方式是法院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戴雪认为法院通过判例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比规定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成文宪法更为有效。

四、英国违宪审查的不足

综合上述两种违宪审查模式,主要有议会对自身即将颁布或者已经颁布的宪法性法律的审查以及法院对议会的一般审查和对权力下放机关争议的处理。在以上论述中这两种审查方式各自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但同时两种模式也各有不足。

(一)议会审查模式的不足

基于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对宪法性法律的审查,是主要的违宪审查方式。但是,这种审查方式是一种自身审查,是依靠议会的自觉和主动对自己即将通过或者已经通过的法律进行的审查。议会以同一种方式通过普通法和宪法性法律,因此议会需要在明确法律性质的前提下进行审查,甚至纠正自己不适当通过的法律,这本身就是一种“运动员”与“裁判员”的矛盾。

(二)法院审查模式的不足

法院审查中有一种是对议会特权的审查。在英国普通法中,有关议会特权的许多规则是在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基于议会权力的至高无上性,法院对其特权的审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使得“关于法院特权的局限和排他性管辖权问题长期处于一种含糊的状态。”。

作者简介:孔雨雪(1996—),女,汉族,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参考文献】

[1]童建华.英国违宪审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戴雪(雷宾南译).英宪精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Joseph Raz,“The Rule of Law and Its Virtue”,Law Quarterly Review 195(1997)93.

[4]Edinburgh and Dalkeith Railways Co. v. Wauchope(1842)8C1.&F.710.

[5]Lee v. Bude and Torrington Junction RailwayCo(1871)L.R6C.P.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