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UGC网站著作权问题初探

2017-04-02 21:00廖雪娟
智富时代 2017年3期
关键词:著作权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200000)

【摘 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手机功能的拓展,UGC(用户原创内容)已经超越传统的形式而成为一种互联网新形式,同时该种新形式也存在着许多著作权方面的问题。本文从UGC概念入手,分析了UGC的主要类型、UGC著作权归属、避风港条款的运用、UGC网站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情形等问题,从而提出我国目前UGC领域著作权问题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UGC;著作权;避风港条款;《互联网信息传播条例》

一、UGC的概念及分类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以及web2.0的兴起,互联网内容的提供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形式,越来越多的用户正在成为互联网网站内容的提供者与产出者。

(一)UGC的概念

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指用户原创内容,是伴随着以提倡个性化为主要特点的Web2.0概念而兴起的。它并不是某一种具体的业务,而是一种用户使用互联网的新方式,即由原来的以下载为主变成下载和上传并重。随着互联网运用的发展,网络用户的交互作用得以体现,用户既是网络内容的浏览者,也是网络内容的创造者。UGC网站根据其用户原创内容的类型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视频分享网站、图片分享网站、社交网站、知识分享网站、社区论坛网站。如我们所熟知的微博、优酷网、人人网、天涯社区、知乎上的内容皆为UGC,即都是网络用户原创的。

(二)UGC网站发展的原因

UGC网站蓬勃发展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一是手机功能的不断强大。用户可以随时随地的运用自己的手机在互联网上发表自己制作的图片、视频,发表个人的意见、见解与看法。二是潜在用户群的不断扩大。虽然目前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有相当多的UGC用户群体,但是UGC用户群体的数量仍然在呈现迅速增长的趋势。三是UGC网站用户忠诚度的不断提升。许多UGC用户在UGC网站分享内容都能获得一定的报酬,吸引用户在网站分享内容,增加用户的参与积极性,用户忠诚度将不断上升。

二、UGC网站内容著作权归属问题

由于UGC的特性,用户将自己原创的内容发表在互联网平台上,UGC的著作权归属于谁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著作权法的目的在于鼓励创作和作者作品的传播,并以此促进文化和经济的发展。一般情况下,著作权法赋予作者排他性的权利,使其能从自己的创造性努力中获得补偿。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權利。因此,原则上只有作者具有原创性的作品才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UGC内容具有原创性,则UGC用户毋庸置疑的拥有UGC内容的著作权。

至于UGC网站是否享有一定的著作权,则取决于UGC网站的服务条款。例如我国著名的大众点评诉爱帮网侵权案,历经海淀区人民法院三次审判,最终于2011年作出了(2011)一中民终字第7512号最终判决,确定了UGC网站著作权的认定及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大众点评网站的服务条款内容如下:大众点评网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属汉涛公司,用户必须同意以下条款并完场注册程序,才能成为该网站正式会员并使用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任何会员接受本注册协议,即表明该用户主动将其在任何时间段在本站发表的任何形式的信息的著作权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无偿独家转让给大众点评网运营商所有,同时表明该会员许可大众点评网有权利就任何主体侵权而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全部赔偿。

北京一中院支持了大众点评的上述服务条款,认定大众点评上述协议已经构成《中华人民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书面协议,其效力及于用户在大众点评网发布的任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内容。大众点评网站即UGC网站用户发表的UGC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性权利。

针对UGC网站服务条款的效力还存在另外一种观点,即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进行解读。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谓免除责任,又可称为免除主要义务,是指格式条款中包含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按照通常情形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所谓排除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从大众点评的服务条款我们可得知用户将其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性权利无偿转让给大众点评网,大众点评网通过该服务条款免除其给予用户一定报酬的责任,排除了用户通过转让其著作权获得一定财产性报酬的权利,因此该格式条款即用户服务条款是无效的。

本作者认为,从《合同法》角度来解读UGC著作权归属问题存在法理基础,也具有合理性,但鉴于目前还未有相应的法院案例予以支持,该观点仍处于学术讨论的阶段。

三、UGC网站的侵权责任问题

通常情况下,UGC网站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UGC网站自身上传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而导致的侵权;二是用户上传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UGC网站根据相关规定不能获得豁免,因而与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本作者对UGC网站的浏览,所有的UGC网站都会在其网站的服务条款中规定网站自身并不上传任何内容,并且要求用户自身对其上传的内容承担责任。因此UGC网站自身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几乎不存在。

UGC网站自身都规定了“版权声明”+“使用协议”两项内容。以“优酷网”的版权声明而言:“优酷网”是根据用户指令提供作品上载、传播的信息网络存储空间,网站对他人在网站上实施的侵权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优酷网”的使用协议而言:“优酷网”要求用户遵守相关法律以及其他知识产权规定。使用协议一般包含服务说明、用户行为、用户隐私权制度、用户上载或发布的内容、第三方链接、版权政策、网站免责声明、第三方责任、其他知识产权规定、服务终止、通知以及法律的适用和管辖等部分。虽然UGC网站都规定了前述两项内容,但是在某些情况下UGC网站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第22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为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纪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第22条即是我国UGC领域内主要的“避风港条款”,其规定了UGC网站免责的情形。从另一个角度上来看,该条款也即是UGC网站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依据。只要UGC网站没有满足第22条的任一项的规定即将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但在现实情况中,对于第22条的解读仍然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其中主要是对UGC网站主观心理状态“知道”以及“应当知道”的解读。我国尚未有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第22条作出的相关判决以及其对“知道”以及“应当知道”的解读,但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的《侵权责任法释义》对于“知道”作了如下解释:“知道”可以包括“明知”和“应知”两种主观态度,即符合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只要任何一个正常人依据其应有的谨慎和理性能够判断的,则UGC网站就应该被认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因此,只有在UGC网站不能依据“避风港条款”获得豁免时,其才需要与用户共同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四、UGC网站著作权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完善UGC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目前虽然有《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条例》对UGC网站著作权作了规制,但整体来说有关UGC网站规制的法律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法律法规数量少、法律规范比较笼统模糊。由于大多数的UGC用户一般不具备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简单易懂的法律可以有效地作用于广大的普通用户。UGC法律被广大UGC用户所熟知也可以提升UGC法律的高效性,提高UGC著作权保护水平。因此,在现行的国情下,我国可以制定更多的简单易懂的法律,使我国有关UGC的法律更加完备与完善。

(二)借鉴国内外有关UGC著作权保护的先进技术经验

针对UGC网站而言,为了避免无法满足“避风港条款”的规定而被判定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情况的发生,UGC网站可以借鉴欧盟发达国家的经验,采用过滤识别技术。百度在“百度文库”侵权门事件后就加强对过滤识别技术的发展,在2013年百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三项“搜索推广DNA识别技术”的专利申请,运用该技术能够有效的降低UGC网站的监测成本、提高监测效率。因此,UGC网站可以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及经验,推动我国UGC著作权保护的发展。

(三)提升用户和UGC网站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随着web2.0时代的到来以及手机功能的愈发强大,UGC网站呈现出五花八门、鱼龙混杂的特征,UGC网站的用户质量也是良莠不齐。一方面从用户的角度来说,需要提升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就前述之UGC网站服务条例表面上看似经双方同意的条款,但实质上为一种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无效的格式条款,用户只能接受该条款,否则将不能够使用UGC网站。因此用户在使用UGC网站的时候需要自行进行判断,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享有的著作权。另一方面从UGC网站的角度来说,其自身需要提升著作权保护意思,禁止运用技术手段侵犯他人著作权,亦不为他人侵犯任何第三人著作权的行为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帮助。

作者简介:廖雪娟(1991—),女,汉族,浙江江山市人,硕士学位,单位:华東政法大学, 专业:国际法,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参考文献】

[1]王光文.论视频网站UGC经营者的版权侵权注意义务[J].国际新闻界,2012,(03):28.

[2]詹宇昆.论用户创造内容(UGC)侵权[D].北京邮电大学;2010

[3]刘婧.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畅声科技诉土豆网侵权案为例[D].华南理工大学;2014

[4]李妙玲、岳庆荣.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研究[J].新世纪图书馆2015,(05):54

[5]赵宇翔、范哲、朱庆华.用户生成内容(UGC)概念分析及研究进展[J].中国图书馆学报2012,(09):68

[6]卢璐.用户生成内容(UGC)网站著作权问题探讨及应对策略[D].复旦大学;2012

[7]李妙玲.用户生成内容研究综述[J].图书馆学研究2013,(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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