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體育被判商標侵權知識產權警鐘再敲響

2017-04-04 09:19:56黃聰
台商 2017年2期

黃聰

案例重現

2016年12月8日,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簡稱最高法)對喬丹體育公司註冊商標,涉嫌侵犯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姓名權系列案件公開宣判:邁克爾·喬丹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喬丹體育的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邁克爾·喬丹的中文「喬丹」姓名權,違反商標法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應予以撤銷,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

法院同時認定拼音商標「QIAODAN」及「qiaodan」未損害喬丹姓名權。故判決維持二審判決,駁回再審申請。

持續了4年之久的邁克爾·喬丹與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終於有了答案。自2012年來,「飛人」屢敗屢戰,一路上告,但在生活中又豈止喬丹,很多中國大陸的商標都在常識中存在侵權問題,或許這場商標爭議案的終審結果,會給未來帶來一些啟示。

這場美國籃球明星與大陸知名體育用品企業的商標權之爭要追溯到4年以前。2015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中文「喬丹」商標損害了邁克爾·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之後,「飛人」在公開信中這樣寫道:

「在過去30多年裏,我將自己的名字和聲譽打造成了國際知名的品牌。從我在NBA球場上打球的早期,到去年秋天再次訪華,數百萬中國的球迷和消費者一直親切地叫我喬丹。而今天的判決,則將讓每個人都知道喬丹體育及其產品和我並沒有任何關聯。」

「和外界認為的有所不同,喬丹現在打的是一場民告官的官司。」長年研究商標侵權案件的上海凱曼律師事務所白耀華律師表示:「由於邁克爾·喬丹不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的裁定,所以將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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