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思考

2017-04-04 11:35王兴虹
四川农业科技 2017年3期
关键词:植物检疫调运检疫

王兴虹

(四川省绵竹市农业局,四川 绵竹 618200)

关于基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思考

王兴虹

(四川省绵竹市农业局,四川 绵竹 618200)

受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物流多样化以及气候异常变化等因素影响,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几率和风险倍增,植物检疫面临的形势严峻,任务更加艰巨,对基层检疫工作要求也更高。本文根据基层植物检疫工作现状,对实际工作中所出现的管理相对人变化快、应施检疫的植物产品数量递增快、漏检现象突出、检疫队伍不稳定等诸多新情况及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以期促进基层植物检疫工作尽快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和良性持续发展。

基层;植物检疫;问题;对策

1 植物检疫工作新情况

1.1 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几率成倍增加

近年来,绵竹市陆续发现新的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如2004年发展中药材传入菟丝子属,2006年后连续在石亭江河滩荒地发现菟丝子属,城区花卉店引入加拿大一枝黄花,2008年果品经营商调进柑橘果品发现柑橘溃疡病,最近连续几年在田间、沟埂发现危险性杂草——菵草等。同时,周边省市县发现的稻水象甲、柑橘大实蝇、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苹果蠹蛾、红火蚁等检疫性有害生物也存在潜在威胁,加大了植物检疫防疫的工作难度;而在大量的农产品调入中,水果、蔬菜带入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巨大。加强有害生物的监测、控制、消灭,加强市场检疫,防范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已是近段时期植物检疫工作面临的严峻任务。

1.2 管理面广、分散、量大,且变化快

从事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其生产、经营形式绝大部分属个体性质,他们分布面广、分散,生产经营者和种植作物类别变化更替快,其生产经营情况很难摸清,植物检疫登记难以完善,检疫实施更难以全面达到。

1.3 应实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数量增加,面积扩大

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应实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实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包含农业植物种子、苗木、种用繁殖材料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粮食、蔬菜、水果、花卉、中药材、食用菌等植物产品。随着现代农业的不断深入发展,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快速崛起,种苗繁育基地增加,外销农业植物产品种类、数量年年递增。另外,我市境内连续多年存在毒麦疫情的发生,尤其在2008、2009年快速传播、扩散、蔓延、加重危害,发生面积分别达到1546.67万hm2、1820万hm2,到目前疫情仍未根除,致使疫情监测、普查、防除工作,以及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市场检疫等任务加重,所以,我市境内需要开展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任务无论在面积、数量、批次上都迅猛增加,以后也将长期呈上升趋势。

2 存在的问题

2.1 意识淡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研究结果,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在不防治的情况下,目前为害的产量损失率已经由上世纪60年代的34.3%上升到42.1%,尤其是一些检疫性、暴发性、流行性的重大有害生物,将造成毁灭性的损失隐患,故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控任务越来越重。而对农业有害生物疫情的防控处置,各级在实施过程中的认识、态度、防控力度上都有别于动物疫情,警惕性不高,导致管理难度加大。通过对管理相对人的座谈,80%的受访人表示:他们在种苗、农产品贸易过程中,遇到铁路、空运窗口必须索要《植物检疫证书》以及受货方需要《植物检疫证书》时,才来办理检疫手续,主动参与接受检疫的意识淡薄,无证调运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多年来市场检查和行政处罚是农业植物检疫的薄弱环节,相对人把农业执法有别于公安、工商执法,接受检疫意识差,抵触情绪强烈,执法工作开展难度大;我市境内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毒麦、菟丝子属、柑橘溃疡病疫情的防控,也体现出生产经营者意识淡薄和少数部门领导、干部对农业植物检疫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措施不到位,直接导致疫情的监测、控制不力,增加了疫情蔓延传播机率。

2.2 漏检现象严重

随着种植业结构的调整和贸易、物流业的快速发展,检疫工作逐步向多种农作物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延伸。检疫工作量逐年增大,漏检现象十分严重。

2.2.1 产地检疫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并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我市境内多年从事水稻、麦类、油菜种子繁育的单位一般都能主动申报产地检疫,按规程繁育种子,而繁育蔬菜种子、食用菌、花卉、果树苗木等其它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基本不主动申请产地检疫。外来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尤其是他们在多个县级地方都有繁育基地的,一般也不主动申报产地检疫。

2.2.2 调运检疫 农产品贸易的繁荣和发展,流通渠道增多,铁路、邮政、航空对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较严,而公路运输是近距离主要运输方式,基本上无对植物检疫手续的要求,受理货物时不遵照《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的规定,根本不顾及有无植物检疫手续,照单全收,无证违章调运,漏检、逃检现象频发。通过对蔬菜、花卉、食用菌、瓜果等植物产品及粮食加工企业的农产品经营者的调查,他们普遍反映为了自己方便快捷、省事,根本就不过问检疫事项,即使部分有过接触,知晓所调农产品要接受检疫的经营者,但只要是运输部门无要求,同样不检、漏检。近几年的市场检疫执法检查,调入我市境内的瓜果、蔬菜、花卉等部分农产品中也无植物检疫证书,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也为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提供了“绿色通道”。

正因漏检屡屡发生,相继在我市境内发现的“菟丝子属”、 “加拿大一枝黄花” 、“柑橘溃疡病”等危险性、检疫性有害生物,都是未经检疫,无植物检疫证书,随植物产品传入我市。漏检不仅给检疫机构加重了复检、疫情监测、控制任务,而且管理相对人还要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2.3 疫情发生区的植物产品外销面临检疫困境

毒麦疫情已连续多年在我市境内发生,呈分布广、发生程度低的特点,正因为低密度的发生对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甚微,此类田块农户最易忽视拔除,疫情不能根除,粮食经营单位或个人收购本地小麦仍可能混杂毒麦籽粒。因此,我市小麦产品属于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之列,外调必须经过检疫,进行除害处理,致使粮油经营单位或个人实施毒麦除害处理成本加大,否则造成不经检疫而直接违规调运。即便是本地的大型酒厂如剑南春酒厂,购本地小麦也必须要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合格证明。若疫情不加以控制,造成大面积传播蔓延,销售环节必将面临严峻的检疫困境,连锁反应影响到收购环节,更为严重的是将影响到农民的生产环节,最终影响农民经济效益、农业生产发展和安全。

2.4 检疫队伍人员不稳定

植保植检站工作专业技术性要求高,由于人员调动频繁,造成检疫队伍人员的极不稳定,不到几年就更替一轮,甚至从事业务工作的还无植保专业毕业的专职人才,势必导致业务工作中出现顾此失彼现象。乡镇基层无兼职检疫员,缺乏监测预警能力,监测“盲点”多,影响监测预警和防治决策的准确性与时效性。这样的状况难以承载日趋严重的疫情监测、普查、防控、扑灭和繁重的产地调运、市场执法检疫任务。

2.5 经费奇缺,检疫设备落后

植物检疫是技术性比较强的专业执法,工作性质决定必须具备一定的检疫检验条件和设备,对繁育基地的种苗、流通中的植物及植物产品鉴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调运检疫和市场检疫提供依据。检疫工作的开展以现场检验为主,仍停留在一双手、两只眼睛的原始状态,缺乏数字化的分析鉴定,会直接影响检疫的效率和检疫结果的准确性,严重影响田间的检疫和监测防控工作,无法适应严峻的疫情检测需要。

3 工作思路与对策

针对我市植物检疫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植物检疫工作者仍将坚持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按照部、省、市植物检疫机构的统一布置,根据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紧紧围绕服务“三农”,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进一步规范检疫行为,改善服务为切入点,以疫情管理与防控、检疫执法和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强提高抗风险能力和过硬的业务能力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坚持务实、高效、发展的原则,切实发挥植物检疫服务于农产品生产和贸易,保护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安全的职能作用,高质量地做好植物检疫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

3.1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社会各界对植物检疫重要性的认识

增强公众检疫意识,社会共同参与,开展群防群控,是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农产品顺畅贸易的重要举措。

3.1.1 强化政府主导和开展群防群治是防控阻截疫情最有效的组织保证 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必须上升为政府行为,加强领导,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防控责任,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3.1.2 利用多种渠道、手段,将有关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技术要求、防控知识向社会广泛宣传 针对性地加强管理相对人检疫知识培训,让公众了解和掌握有害生物的一般防范措施,积极主动地参与检疫,实现群防群控,为检疫工作的开展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外部环境。

3.1.3 以农业部等五部局《关于加强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运输检疫工作的通知》为依据,争取铁路、邮政、公路等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长期支持配合 发挥他们在农产品调运检疫中的作用,杜绝逃检和漏检现象,推动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联防联控工作。

3.2 强化检疫机构建设,稳定队伍,提高素质

强化机构、体系建设,稳定植物检疫队伍,提高检疫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是当务之急。按照部、省植物检疫部门规定接受省间调运检疫的植物检疫机构至少应有3人以上专门从事植物检疫工作的专职检疫员,专职检疫员必须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执法水平。因此,保持机构的稳定,在现有的岗位结构上,应适当提高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比例,保持植检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尤为重要;随着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的不断入侵,检疫人员迫切需要掌握相关的信息和知识,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检疫员也应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疫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及考察活动,全面提高检疫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强化体系建设,逐步完善以县级以上国家公共植保机构为主导,乡镇公共植保人员为纽带,多元化专业服务组织为基础的新型植保体系,完善检疫性有害生物、迁飞性、流行性、暴发性有害生物的应急防控机制,降低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与危害,遏制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

3.3 加强检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检疫准确性

完成各项检疫任务应当具备一定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手段。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检疫检验,才能保证检疫的准确率和效率。按照我省地方标准DB51/12-91的要求和DB51/144-92《植物检疫实验室(检验室)检验规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植物检疫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逐步改变用肉眼目测开展工作的局面,以适应新时期植检工作的需要。

3.4 加强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监控,严防疫情传播危害

疫情监测是“早发现、早报告、早扑灭”的重要前提,是防控阻截的重要基础。开展定期普查,严格按照统一的方法和标准,进行监测、调查、记录和报告,可以及早发现、掌握刚刚传入或小面积发生的疫情,并采取有效的检疫措施进行封锁控制。如传入我市的兔丝子属、柑橘溃疡病,若能在监测到且低密度情况下果断采取控制、消灭措施,阻止扩散蔓延,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对于已发生的如毒麦等疫情,认真开展定期普查,准确掌握发生分布和动态变化,便于制定相应的封锁、控制、消灭或保护措施,加强种子更换,从种源上控制疫情的扩散,辅以连续3年的人工彻底拔除措施,就能基本得到控制。由于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控具有全局性、区域性、长期性、突击性的特点,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疫情防控工作的主导作用,广泛发动干部、群众开展干群共防,经常性和突击性防控的有机结合,做好对检疫性、危险性、暴发性有害生物的全面普查、监测、防控。

3.5 狠抓产地检疫、严把调运检疫、加强市场检疫

3.5.1 狠抓产地检疫 认真开展境内农作物种子苗木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调查摸底和建档工作,收集经营方式、经营种类和单位性质等基础信息。按照相关农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建立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繁育基地,严格按产地检疫规程抓好生产环节的基础管理,生产出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促进健康植物、植物产品的交换、流通,服务于农业生产发展。

3.5.2 严把调运检疫关 调运检疫本着把关服务便民、促进流通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严格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GB 15569-1995),加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检验,严把销售流通调运关口。对合格的按规定规范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予以调运,不合格的必须进行除害处理;难以除害的禁止调运或予以销毁,限制带有疫情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流通,把危险性有害生物拒之门外,阻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

3.5.3 加强市场检疫 当今,交通运输四通八达,偷、逃、漏检现象屡有发生,市场作为植物、植物产品流通的重要场所,必须加强开展长期性的市场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所带的《植物检疫证书》进行检查、复检,杜绝漏检现象,打击违法行为,增强全社会的植物检疫意识。

3.5.4 完善监管环节 从生产源头到产品流通、再到市场,做到严格检疫监管,并建立健全种子种苗和相关货物流向电子档案,完善疫情追溯机制。

3.6 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检疫工作开展

植物检疫是一项行政管理性和公益性事业,是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重大疫情的控制和消灭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其费用纳入财政安排。因此,要大力争取各级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财政经费支持力度,工作经费和重大疫情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确保工作正常开展,促进检疫事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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