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公证制度研究

2017-04-05 15:17刘芳
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3期
关键词:变动研究

刘芳

摘要:在不动产权的变动中引入公证制度,可以保证公示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完善不动产的登记,确保物权的正当性,并且对事实物权起到补充和保护的作用。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变动;公证制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一个核心制度,我国的物权变动有四种不同的模式,但是这些模式和规则还不能更好地确保交易的安全,因此可以尝试将公证制度引入到不动产权的变动中,建立一个公证和登记向匹配的制度,推动工作更好地进行。

一、公证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要注重信用经济的发展,在市场交易行为中,如果缺少了公证制度,就会使得整体的信用经济得不到良好的保障,使得市场经济得不到良好的发展。因此,公证制度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弥补市场经济下的信用缺失。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促进了人们素质的提高,使得人们的维权意识和法治意识在不断的增强。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社会的矛盾和纠纷也开始不断的涌现,使得社会出现了不和谐的音调。公证制度的完善会促进法律咨询、援助、质询等工作的良好进行,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出现。从公证服务来说,《公证法》是对人们合法权益维护的一个有力的武器,因此基于法律的基础对公证制度进行一个完善,不仅仅具有对公证行为的预防功能,更可以较大程度地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人民的权益得到维护是社会进步的一个体现,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

二、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的选择

1.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根据现有的《物权法》和其它的相关法律制度,在法学界中,很多人认为,《物权法》的草案所采用的是一个原因行为,而不是物权行为,并且对着两种行为进行了区分。原因行为的特征是目的性明显,他关注是否发生物权的变动,并且在合法成立的时候这个物权变动就开始生效。相比之下,原因行为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债权行为。

2.不动产物变动登记公示原则和登记生效原则

每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的制定上都会根据本国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考虑。我国的《物权法》在制订的时候也是根据我国大陆的情况来进行的,在这个草案中,最显著的一个特征就是物权变动是否生效要看是否进行了登记工作的开展。在草案中的第24条,明确地指出来了经过设定转移的不动产物权,受让人从登记时就开始获得指定的物权。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必须要纳入登记当中,如果要对这个产物权进行抛弃,就要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进行涂销。

三、我国不动产权变动引入公证制度的研究

1.公证制度有利于保证公示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对于不动产公示的内容和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同的国家是不一样的,但是每个国家在不动产物权的立法上都会遵循一些普遍性的原则。虽然公示的内容是没有公信力的,但是这确实物权人对抗第三人的有利条件,对于第三人来说,这也是一个保护。如果公示的内容出现了弄虚作假的情况,或者是无效的,可以随时进行撤销的,那么公示的准确性就会受到影响,失去了本身应该有的对抗效力和对第三人的作用。在一些实行权利登记制的国家,公示的内容不认定为原因行为,而认为是一个物权变动的行为。在公证当中,如果公示的准确性和公信力丧失了,那么这个交易安全和效率就会得不到保证,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引入公证制度是对不动产登记的完善

公证制度融进不动产的登记,对于人们的不动产保护来说是具有帮助的。我国的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登记是物权变动生效的一个条件,相关的登记工作是具有公信力的,但是这样的一个登记工作需要得到一个第三方的认证,从而为其进行保驾护航,公证制度就很好地充当了这个第三方,它的引入推动了不动产登记的完善。

3.公证有助于物权的正当性

权利的正当性是要符合法律要求的,否则就不是合法的行为。公证在物权变动中进行介入可以很好地表达当事人的一个真实的意愿,同时保证行为内容和形式能够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公证活动进行的时候,公证人是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相关的咨询的,他必须认真地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帮助他了解公证的具体内容以及可能产生的一些后果,这样可以避免一些纠纷的出现,推动物权正当性的进行。物权的变动是一个法律行为,并且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其中会涉及到一些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对于当事人的素质和能力要求比较高。这个时候,公证介入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4.公证制度是对事实物权的补充和保护

公示原则在物权法当中进行使用,会出现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一般来说,已经纳入到登记当中的物权是法律物权,而真正权利人的物权则是事实物权。这个区分是有着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事实物权的保护工作是要从多方面来进行的,这样才能使得保护工作更加全面,中的来说要重点把握后预防和补救的环节。预防,就是要避免出现弄虚作假、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行为的出现,要求公证人的公证书要用词将其当,法律关系明确,要求登记人员要根据公证书的要求来进行等级,尽量减少错误的出现,实现对事实物权的一个有效的补充和保护。

四、结语

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引进公证制度,是促进不动产物权登记更好实行的一个有力措施,可以更好地化解社会的矛盾,推动社会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晓华.论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公证制度的重要作用[J].赤子:上中旬,2015(09):173.

[2]梅伟,唐玉山.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公证制度[J].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1(00):36-40.

[3]李玉文.论我国不动产契约公证制度之构建[J].法學评论,2005(03).

[4]彭支援.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兼论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借鉴[J].商业研究,2004(11).

[5]车昱.建立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定公证制度的法理思考[J].中国司法,2005(12).

[6]梅伟.论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公证制度[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猜你喜欢
变动研究
FMS与YBT相关性的实证研究
2020年国内翻译研究述评
辽代千人邑研究述论
视错觉在平面设计中的应用与研究
EMA伺服控制系统研究
新版C-NCAP侧面碰撞假人损伤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