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及其协调发展

2017-04-06 03:19刘春红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32期
关键词:信息资源共享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发展

刘春红

摘 要:信息技术作为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平台,应解决好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就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分别对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且对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信息资源共享;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2-0181-01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改变了以往的对基础信息的傳播方式以及信息处理的方式,开始利用以电子计算机为基础的信息共享技术,使得我国的资源共享得到了更进一步发展。当然,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也有一些负面的影响。

一、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

(一)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内涵

信息资源共享一般指的是将一些信息资源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内或者在一个信息传输网络里面利用一些网络设施或者机构进行成员之间的共用。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不断完善,信息技术里面的资源共享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在这些众多的问题里面,较为突出的是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如何正确的认识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成为了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知识产权一般是指人们拥有一些对自己知识成果的权利,如作者的著作权以及商品的商标权等。所谓知识成果,一般指的是人们在长期的锻炼以及探讨的过程中,通过自己的思考以及实际行动而得到的一些具有意义的科学研究成果。知识成果的特点主要有创造性、公共性、保密性等。知识成果不仅仅是个人真实能力的体现,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

(二)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但是,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之间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是:两者之间的含义不同,知识产权主要指的是对一些商标权、著作权等的保护,而信息资源共享主要指的是对一些基础信息进行传递。两者之间的保护对象不同,资源共享的对象是对一些网络文献机构进行共享,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针对一些具有著作权、商标权等的权利人。两者的特点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具有一定的互斥性的,而信息资源共享的最大特点就是对资源进行共享。

二、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协调发展

虽然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但是我们还是要对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的发展,将两者的特点发挥到最大。在进行资源共享的同时,不能轻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两者之间一定要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当然,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不能轻视对信息资源的共享。为了能够使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发展,一般采取以下的措施:运用网络安全技术。在知识产权受到一定的威胁后,我们可以采用法律手段进行保护。一般法律手段进行保护是相当麻烦的,所以,使用一些网络手段对信息资源进行保护也是相当重要的。比如,利用防火墙技术、信息加密技术等技术对资源以及数据进行保护,从而保障数据的安全性。通过许可授权对信息资源进行共享。在对许可授权信息资源进行共享的同时,一定要将受版权保护的图书进行收集,并且将其加入到资源共享系统。在进行资源共享的时候,一般共享人要与权利人加强交流,如果在某些方面能够获得权利人支持的话,这样一定会对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有很积极的影响。

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它们两者之间既可以互相影响又可以相互限制,所以,如何处理好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成为了当前我们所需要解决的重大难题。因此,为了能够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就需要在信息资源的共享中掌握一定的尺度,并且一定要保护群众的利益,这样才能够将两者更好地联系起来。

参考文献:

[1] 刘祥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教育信息资源共享的均衡思考[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3,33(5):21-23.

[2] 高燕梅.论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J].中国科技纵横,2013,(24):304.

[3] 姚焕岭.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J].经济研究导刊,2015,(26):196-198.[责任编辑 张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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