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常态下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具体运用

2017-04-06 03:01:21肖中华
法治研究 2017年2期
关键词:规范

肖中华

刑法修正常态下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具体运用

肖中华*

只有当新旧法律对于同一行为进行评价存在实质性的结果差异(而非条文形式变化)时,才有讲求从旧兼从轻的余地。刑罚以处罚具体的人和行为为对象,因此应当将有待评价的行为分别置于新旧刑法规范中进行具体的模拟裁判,得出分别的裁判结论后予以比较刑罚结果的轻重,而不能仅仅从形式上比较法定最高刑或最低刑。对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实施的“特别严重情节的”贪污罪、受贿罪,只有当按照行为时的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按照修正后的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时,法院才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从旧兼从轻 处刑较轻 规范解释

从旧兼从轻是我国刑法确立的、用以解决“行为时法与裁判时法不一致如何选择法律适用”问题的原则,其基本理论依据是罪刑法定蕴含的“行为时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如果公民的行为任凭事后国家制定的法律予以评价,则刑法便无任何安定性可言,公民也无任何安全性可倚,即使立法上确立罪刑法定亦仅流于形式而无限制刑罚权的实质意义。当前,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典进行修改补充,已成为我国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后刑事立法的常态。刑法频繁修正无疑带来新旧法律内容的变化,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具体运用问题便因而凸显且具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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