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

2017-04-06 07:56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4期
关键词:监管部门监管金融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安徽 合肥 230601)

浅析中国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

汪婷婷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2013年以来,在国家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多元化的投资以及消费方式逐渐被大众所接受。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逐渐展开与拓展,其监管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文章主要分析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指出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就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对策

一、引言

在互联网和传统金融部门的推动下,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大力发展。据分析,监管套利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契机。互联网金融公司虽然在资本方面没有要求,免受央行的监管,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和发展快的优势,但是还存在管理弱、风险大等问题。尤其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现在属于初期,监管体系不是十分完善,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显得极为重要。

所谓互联网金融监管,其实就是金融监管当局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利益,稳定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环境,保持金融业的良性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依据现有的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条款对互联网技术支持下的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率的监督管理。

二、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分析

(一)没有明确规定,监管体系分散。互联网金融具有覆盖广、发展快等特点,它依靠信息化处理等技术,不断创新和发展,其经营产品、发展模式呈现多样化的发展,涉足到这一领域中的机构也越来越广泛。监管机构无法根据产品及市场发展的需要实时的制定法律法规,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不可能预知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出现的风险,因此对于某些还没有显现出特定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来说,金融监管更多的是对这些产品进行密切关注。比如,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7月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规范P2P行业发展,然而监管的具体办法尚未形成。

(二)不适应传统的监管手段与模式。由于传统金融的经营模式和产品比较单一和固定,监管机构在其监管方面制定了众多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非法运作、暗箱操作以及因违规违法需要承担的后果都一一列出,保证传统金融在运行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使其能够健康发展。然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的差异性,使得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无法照搬照抄,只能另辟蹊径。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无论是在经营产品、运营模式还是在覆盖范围方面都比较广泛,因此需要监管的对象、范围都更加多元化。

(三)监管范围复杂,难以界定。互联网金融依靠的是信息数字化处理,其交易数据的传输、交换和保存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而且交易行为时刻都在发生,交易产品多种多样,自然交易范围也是动态变化的。监管部门对现有的交易范围界定后,新出现的交易就会要求监管部门更新法律法规,而动态变化的交易范围,导致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更新难以同步,这样一来,有效监管法律的缺失,可能造成互联网金融的不健康发展。

三、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组织体系是当前的首要任务。那么要想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监管组织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一行三会”应当责任明确、分业监管、各司其职,网络融资机构由银监会监管,众筹机构由证监会监管。第二,建立行业协会,提高行业自律性。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自律原则,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朝着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有利于从自身出发杜绝不良行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作为一个行业自律性组织,其工作职能仍需进一步改进。第三,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社会监管的监管主体更加多元化,比如注册会计事务所、媒体等,而不再仅仅依靠政府监管部门。自上而下、层次分明的监管体系的建立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第一步棋。

(二)加强法律基础建设,为监管提供强制性保障。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相对于欧美国家而言,是比较落后的,亟待进一步的完善。目前,已经公布的法律条文,如《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业务意见的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等,而P2P网络借贷机构和众筹机构尚未形成明确的监管法律条文。法律法规的制定,不仅要明确监管的主客体,还要对惩罚方式等加以具体说明,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旨在结合金融机构作出具体方案,做到行之有效;对P2P机构的监管,立足于供求双方的角度,旨在合理控制规模,综合运用其他手段进行合理布控;至于众筹机构,监管部门首先需要做的是修订《证券法》,解决其与股权众筹融资中存在矛盾的地方。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功能性监管。无论是传统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都存在风险,这种基于对金融风险进行识别、计量、防范和管理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方法就是功能监管:通过分析交易,做事前风险发现,防范风险发生。传统金融中存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也不可避免,一旦爆发,后果更甚。功能性监管能够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损失,因而必须引起重视。就目前来看,可以从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三个方面入手,细察入微,将风险扼杀在摇篮。

(四)推进互联网金融实名制建设。从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角度出发,是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根本性措施。将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实名制落到实处,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并且能从行为心理角度影响参与规范性。一方面,通过互联网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方式营造类似于现实市场的真实环境,保证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身份真实。另一方面,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进行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向社会公开,接受政府和社会的共同监督。虽然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存在虚拟性,但是这些交易行为的主体是真实的,通过对交易行为主体信息的掌握,也就是掌握了参与者的现实信息,对其行为施加压力,从根本上杜绝不当行为。

(五)加强各监管部门的合作。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开始向世界各范围延伸,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某一地域、某一国家,所以,要想维护好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健康发展,首先,央行、银监会、证监会还有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在承担各自监管责任的同时要联合起来,加强部门合作,以稳定、发展为共同目标。然后,对于某些涉足到国外的跨境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国际合作,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实现有效率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的时代已经到来,其方便、快捷、高效等特点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其中。但是,由于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时代发展的需要,所以,中国在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同时,要意识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离不开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监管当局要坚决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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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婷婷(1993.9-),女,汉族,安徽六安人,安徽大学金融硕士研究生在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金融机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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