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藏彝走廊回、藏和谐民族关系的形成机制

2017-04-07 22:51马尚林
民族学刊 2017年2期

马尚林

[摘要]基于笔者2012—2013年在四川松潘、云南迪庆、甘南合作、西藏昌都的田野调查,从动力机制和制度保障两个维度考察藏彝走廊形成回、藏和谐民族关系原因。认为生活在藏彝走廊的回、藏民族在漫长的历史互动中形成了经济上的互补、文化上的共融,加上党和政府的重视,民族政策的具体实施,回藏民族习惯法中合理、健康因素的作用,为形成回藏和谐民族关系提供了保障。

[关键词]藏彝走廊:回藏民族;和谐民族关系

中图分类号:C9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391(2017)02-0049-07

藏彝走廊自古以来是多民族活跃的区域。各民族在这里生活、流动、融合,丰富和发展了该区域的历史与文化,形成了良好的族际关系。这种关系是历史与现实民族关系发展交融的结果。一、藏彝走廊回、藏和谐民族关系的动力机制(一)经济上的互惠互补

藏彝走廊地理环境复杂多样,形成了特殊的地理经济文化和民族经济文化。藏族主要从事畜牧业,草牧文化特色突出。回族以经商为主,以谷地、城镇为中心。汉族特点是重农,分布在平坝、谷地、城镇。总的来说,在环境和各自文化因素的作用下,回、藏、汉民族相互之间形成了明确的职业分工。藏族与回族经济合作历史悠久,回民从事屠宰、牛羊肉及皮毛贩卖、餐饮、畜产品加工等行业,藏民从事畜牧业,所需大米、青盐、茶叶、生产工具、文化装饰品等生产和生活必需品由回民这个“中间人”角色来完成。[1](P.63-72)现今回藏民族经济与合作的形式、内容、层次向多极化发展。一是以回族为主的穆斯林依旧活跃在走廊农牧区之间,发展商品经济。同时,他们能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条件优势,如甘南州被誉为“亚洲第一优质牧场”的甘南草原,西藏昌都县草场面积达963.9万亩等,努力做好屠宰、畜产品深加工、外运工作,提高藏区的商品化率,扩大再生产规模,推动畜牧业的发展。二是在回民所经营的企业中不乏藏族员工,这在带动当地经济发展、解决就业、促进民族之间的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由于旅游业在走廊各地的繁荣发展,党和政府的积极扶持与帮助,如国家拨款修缮甘南著名拉卜楞寺、打造拥有世界自然遗产等四项桂冠的阿坝黄龙风景名胜区等景观,使回、藏民族在新兴产业面前各显身手,在餐饮、宾馆、特色产品推广上互相支持,在旅游服务、建筑等行业的经营上,回、藏民众都占了较大的份额,共同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显然,回、藏各民族由于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存在着经济上的互惠互补关系,即互相尊重,发挥各自的优势,互相弥补生活条件上的缺陷,在互相交往中获利,使回、藏民族彼此加深了了解,构建成回、藏民族和谐民族关系的共生互补型模式。从而保持了民族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二)文化上的互动共融

回、藏民族各有其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宗教习俗,应该说,文化差异十分明显。但在藏彝走廊这片多民族文化碰撞、交融的大地上,频繁的经济交往,促进了回、藏民族文化的不断共融发展,在语言、饮食、建筑工艺、服饰等方面彼此影响,形成一种民族文化和谐交融的态势。如今,无论在甘南、松潘,还是在迪庆和昌都,文化的互动十分自然,并且以良性为主,全社会形成了回、藏、汉多元文化共融氛围。当地的教育领域、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报纸期刊等媒体有藏汉双语类,康巴卫视、迪庆电台和电视台开辟了专门的藏语频道,《甘南日报》《迪庆藏文报》免费向寺院僧侣和农牧民发放等。行政事业单位的牌子、公章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重要会议、文件、布告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各党政机关均配备熟悉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所有的企业、店铺,无论由哪个民族经营,均采用藏、汉两种文字的招牌。回民商号的招幌有别于其他民族的商业招幌,如回族餐馆招幌上多写“清真”等汉字,形成了回族的文化标识。特别是近年来走廊各地在发展旅游业、服务业的过程中,主打民族文化牌,旅游产品的开发,饮食等服务业的特色上,都融合进了不同民族文化元素,彰显出藏彝走廊回、藏、汉等民族文化共存、互动共融的魅力。

其次,藏彝走廊历来就有回、藏民族友好交往的传统,表现在不同民族文化能和谐共处且不断融合。他们在平时的交往中共同组织或参与各自的文化活动。在松潘,诸如畅坝①、赛马会、花儿会等民间活动,各族群众共同组织,一起参与。而逢各民族的重大节日,如藏历年、开斋节、春节,或红白喜事等重大家庭活动,各族群众也是互致礼仪。回民过节都要邀请藏、汉等民族的代表参加,各族同胞则送去牛羊以示庆贺。藏历年、春节,也要邀请回族的代表出席,并办清真席。当地藏民一直认为回族的“圣纪节”油香有治病的作用,一到“圣纪”便纷纷讨要。在迪庆,“藏回”与藏族交往密切,“藏回”在文化外表上向藏族转换的同时,文化交融还没有结束,“藏回”还积极参加藏族的娱乐活动,特别是安南和哈巴的“藏回”成年人都是藏族歌舞的热衷者,曾获县举办的藏族歌舞大赛金奖。“藏回”在汉族或藏族的节日、农忙、农闲、婚礼时都会跳藏舞,唱藏歌。

再次,藏彝走廊的回、藏民族寓文化交流于经济活动中。回族与藏族在经济往来中,彼此学习对方的语言、适应对方的风俗习惯。许多回、汉群众能讲流利的藏语,藏族群众也会说较流利的汉语和简单的回族日常用语。在许多场合他们都达到默契交往的程度。“他们(回商)与藏商有一种默契,一个手势,一句黑话就知道对方要什么,对方有什么。”[2](P.161)如松潘和昌都回、藏民族进行皮毛、牲畜等生意时,仍延续着回、藏民族之间一些古老的交易方式,如“掏麻雀”的交易方式(买卖皮毛时,卖者把羊皮抱在怀里,把手藏在羊皮底下,先用手势开价,买者把手伸到羊皮底下,去摸卖者手里开出的价格,自己在开出还的价格)。“捏手”方式(买卖双方在袖筒中互相捏手指以商价)。[3](P.102)这些交易方式简单保密,互不爭执,不伤害感情,同时又可避免语言不同带来的不便。他们在经济生活中互相尊重、和平共处,在文化上相互学习渗透,和谐交融。

此外,走廊中回、藏两个民族日常生活往来关系密切。据笔者在松潘进安回族乡的问卷调查,58.06%的群众“与其他民族经常进行交往联系”,36.27%的群众“有一般交往”,4.8%的群众“偶尔联系”,0.87%的群众“不往来”。在问及“是否愿意和其他民族一起共同经商发展经济”问题,48.09%的群众表示“愿意”,4012%的群众“无所谓”,9.23%的群众“不愿意”,2.56%的群众“不清楚”。②可知,进安回族乡各族群众平时的日常交往和经济上的联系是较密切的,愿意为自己和家乡经济发展携手共进。

现在党和地方政府组织的各类政治(开会、选举)、生产、经济活动(物资交流会)等为回、藏等民族间的文化互动提供了新的途径,增添了回、藏两个群体文化互动的新方向,为回、藏民族文化上的和谐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双方共同的东西多了,友好和谐程度就会越来越高。

(三)党和政府的重视

党一直倡导各民族一律平等的理念。1931年就提出了“建立一个没有任何民族界限的国家”的主张。[4](170-171)建国前夕,党从法律的范畴提出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建国后,党中央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先后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全国10个藏族自治州,仅藏彝走廊范围内,就有8个。事实证明,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彻底废除了民族压迫和剥削,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少数民族自主处理民族内部事务,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权利。各民族之间团结友爱,形成了各民族平等的社会环境,建立了“谁也离不开谁”的新型民族关系,为藏彝走廊形成和谐的回藏民族关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走廊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成为民族关系的主流和趋势,有利于回、藏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建国以来,走廊各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党的民族政策深入人心,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受到《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保护。走廊各地区,各民族交往日益扩大,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日渐富裕的道路上奋进,为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实践证明,改革开放,各民族的平等与团结成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同时,随着党和国家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必将使走廊各地经济文化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在党和政府的积极倡导下,在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发展的大好情势下,势必为走廊回、藏等民族形成融洽的民族关系提供保障。二、藏彝走廊回、藏和谐民族关系的制度保障在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的繁荣与发展的同时,党和国家主张民族平等,并从法律法规上做出相应的规定,最终形成制度,确保了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建立,这为回、藏等和谐民族关系的形成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宪法的要求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党和国家把民族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有利于和谐民族关系的建立。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为建立和谐的民族关系提供了保障

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党最终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954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了《宪法》,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地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质,就是要从法律上和制度上对少数民族的权利予以保障,并给予边远地区和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某些优惠待遇。其核心两条,一是少数民族当家做主,二是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事实表明,建国60多年来,全国各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巨大,尊重和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权利,建立了5个自治区、30自治州、120自治(旗)县,44个民族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1000 多个民族乡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补充形式。每个民族都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族之间形成了团结、友好的良好态势。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第一部专门法,对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定。它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进一步得以加强,民族地区在经济、政治、文化的自治权得到实现,并把促进各民族团结上升为国家意志。2001 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正式在法律上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2005 年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第一部行政法规。目前,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已经制定了30多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民族自治地方已经制定了130多个自治条例、420多个单行条例和70多件地方法规,2011年国家民委出台《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5](P.60-61)这些都有力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的进程,进一步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和少数民族权利保护,对建立和谐发展的民族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执行和走廊各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的制定,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有了更加充分的制度保障。如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1989年以来,已制定21部地方性单独条例。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甘南建立和谐发展的民族关系有了制度保障,有效维护了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

(三)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实施

1.民族语言文字政策

中国55个少数民族,1949年以前只有21個民族有自己的文字,不到全国民族总数的一半,大多数民族一直没有与自己的语言相适应的文字。[6](P.57)这种复杂的语言文字状况,使少数民族之间不能沟通,就是占全国人口90%以上的汉族,也因各地方言的巨大差异而难以交流。为此,党从1950年就组织专家对一些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语言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予以重视。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第四十九条)。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使我国少数民族使用语言文字、文化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对繁荣少数民族的文化,促进民族间的交流,构建和谐民族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藏彝走廊生活着几百万藏缅语族中的藏、彝、羌、白、纳西等民族,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走廊内各个民族自治州、县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了相应规定,以确保各民族的基本权益,使民族之间得到了广泛交流,经济、文化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如西藏昌都地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为藏、回、汉等民族学习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藏语言文字在全区通用,当地的广播电视、报刊及商业店面的牌匾均以藏、汉两种文字的形式呈现。目前,生活在这里的藏民基本都通汉语,部分经商的回、汉民族也积极学习藏语,年龄较大的回族商人能讲流利的藏语,促进了昌都藏、回、汉各民族在生产和生活上的深层次交流,对走廊民族地区各民族的交流和进一步建立良好的回、藏和谐民族关系创造了条件。

2.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党历来尊重和保护各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建国以来,藏彝走廊地区大力宣传并正确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文化大革命中,党和国家正确的宗教政策一度被中断。拨乱反正后,怎样处理新时期的宗教问题,党中央下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等具有指导意义的文件。1982年颁布的宪法,是建国以来对宗教问题规定最全面、最具体的一部宪法。1993年,江泽民指出:“在宗教问题上我也想强调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和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7](P.4-7)为宗教工作指明了大原则、大方向,使我国的宗教工作走入了一个发展的大好时期。目前走廊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正确的宗教政策,党和政府投入大量资金修缮寺庙观宇,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民族宗教之间的良好互动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密切交往,实现了信教者和不信教者、不同宗教信徒友好相处,互相帮助,互相尊重的局面。诚如有学者描述的那样,在藏彝走廊的甘南,“初入拉仁关的人,站在山坡上眺望:只见‘格尔尼一片藏式建筑的佛教寺院坐北向南,身着袈裟的喇嘛进进出出地忙碌着,一些藏族群众或推动硕大的转经筒,或徐徐绕行于白塔四周(藏民称之为:转果拉);寺院的左侧不远处,是座西向东、古典建筑风格的清真寺,屋顶绿色的琉璃瓦在夕阳的辉映下,……头戴白色号帽的穆斯林肩头撘着毛巾,陆续向清真寺集中,准备礼‘底格尔。此情此景,相信走遍中国独此仅有,观者无不顿生对民族共存环境祥和气氛的感慨。”[8](P.100-101)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宗教信仰自由的实况。

3.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

不同历史时期,党都特别强调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建国后,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上,宪法明确给予尊重,刑法制定了相关的处罚规定,实质就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同时,国家还制定了许多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来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如:对从事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企业,对清真食品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和扶助; 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给予相应的假期; 对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给予尊重并提供必要的帮助等。

“文化大革命”中,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被视为“四旧”。之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做了大量工作,逐步消除对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破坏和不良影响。藏彝走廊藏、回、汉等各民族都有各自独特的风俗习惯,各民族向来彼此尊重,当前,走廊各民族人民按照自己的传统习俗、生活习惯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如在松潘,回、藏各民在节日和重要活动中都要互相邀请,还要专门做回族宴席。再如甘南碌曲的拉仁关乡,生活着一支西道堂教派的回族。当地藏族称其为“求索玛”,藏语的意思是“新教”。生活在这里的两个文化背景不同的民族,却能互相了解、尊重对方的民族风俗。例如“求索玛”的大人们经常告诫孩子:“不得跑到‘格尔尼寺院里玩耍、淘气,妇女们更加小心谨慎,从不违禁闯入寺院内,即使是男性成人要想进入寺院参观也必得寺院管事人的允诺。其他的藏族风俗习惯,尤其是那些较为敏感的部分,已经在‘求索玛的脑海里深深扎根。”可见,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互相尊重、理解使“求索玛”在完全陌生的异族文化和宗教中生活下来。

实践证明,尊重和理解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利于民族间的友好往来与交流,减少纠纷和冲突,对形成和谐民族关系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4.民族团结政策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党在建国之初,注重维护和加强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对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褐和匾联予以废止;组织少数民族参观团到首都和内地参观;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在宪法中专门制定维护民族团结,反对大汉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的条款。“文化大革命”中,民族团结遭到破坏。而今,党从我国民族关系的实际出发,提出了“三个离不开”的理论,为今后做好民族团结和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先后召开了6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有7977个,全国各地也召开了各个层次的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制定了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在全社会形成了共产党好、改革开放好、各民族团结好的良好氛围。

走廊各地,历史上民族矛盾尖锐,民族关系复杂。建国后,各地进一步落实党的民族团结政策,民族团结进步局面初步形成。改革开放以来,走廊各地积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团结政策,“四个认同”、“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如松潘县,目前,积极探索“强化认同谋团结、科学发展促团结、富民惠民求团结”的方法路子,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扎实有效。一是依托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松潘县红军长征纪念碑碑园、毛尔盖会议和沙窝会议遗址等有效载体,发挥现代传媒优势,采取讲座、等多种形式,弘扬长征精神,宣扬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向全方位、多题材、经常化、系列化发展。二是坚持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宗教政策“五进”(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寺庙、进家庭),使各族群众爱国意识、法律意识、团结意识有效增强,“团结是福、分裂是祸”“三个离不开”等思想不断深入人心。同时广泛开展“争创”活动,为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谐发展营造了良好氛围。2007年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動以来,表彰先进集体20个、先进个人50个。2011年,有4个村被表彰为“阿坝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在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的十里回族乡佑所屯村,我们了解到,全村有回族157户,汉族31户。这里的汉族群众尊重回族风俗,从不养猪。回族节日里,到处都有汉族群众帮忙的身影。该村清真寺在“5·12”汶川特大地震中损毁严重,在新清真寺落成庆典上,出现了回、汉兄弟同台主持的感人场面。这里的民居,既有回族传统民居“燕儿窝”,又有融藏族石砌底室的回藏式“燕儿窝”,还有融汉族吊脚楼、藏族石砌底室为一体的三合一式“燕儿窝”。“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帮助我,我帮助你”的民族情谊,不仅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且在各类建筑上也烙上了民族团结、和谐融合的印记。当前,松潘以“不忘党的恩情、不忘祖国的温暖、不忘各族人民团结奋进历程”为核心,广泛宣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灾后恢复重建的巨大成就、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持续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教育,打牢各族人民团结奋斗思想基础,为创建和谐的回、藏、汉、羌民族关系作出贡献。③再如甘南州,近10年来,有8个单位和15名个人荣获国务院授予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摸范称号,有68个先进集体和123名先进个人受到省委、省政府的表彰,命名了一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范基地。[9]其中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摸范个人,州长沙拜次力的事迹对我们深有启示。甘南是一个以藏族为主体,24个民族杂居的自治州。在他的带领下,全州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国企改革力度和招商引资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他重视各族干部之间的团结,以各民族的团结进步为重。在工作中,他走家串户,关心各族干部群众,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要求各级政府一定要常怀爱民之心,多办利民之事。他就是这样高举民族团结旗帜,赢得了全州各族干部群众的信任与赞誉。[10]在迪庆州,2009年受国家和省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19个,先进个人26个。昌都地区近年受西藏自治区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32个,先进个人53个。上述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优秀事迹,对营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创造了条件。

(四)习惯法提供保障

回、藏民族的习惯法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主要为调整民族内部社会关系, 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其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宗教信仰、伦理、财产、继承等诸多方面。它们中有许多理性、积极、健康的因素。在甘南地区,藏民族习惯法上有许多提倡人们平等的内容。如,“女婿入赘后,和亲生儿子同样对待,掌管家中一切大权。”对于非婚生子女,也要求人们对其尊重。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不受社会歧视,也可以养在家里,也可享有同样的继承权。”[11]这些内容,除体现人员平等外,实际上强调家庭对个人生活的重要性,每一个人应团结互助,共同维系家庭生活。在迪庆藏区,结婚后不管男女,谁大谁就在家当“斯打”(在家继承遗产、传宗接待)。实质上是男女平等、众生平等主张的体现。在走廊藏区,对悔婚、离婚问题能较平等处理,财产分割时照顾老人、未成年人甚至是胎儿的利益。在亲情伦理上,尊老爱幼,如果谁家的老人病了,周围群众都要前往看望,去世后,群众都为之哀悼。如果老年人向谁家帐房走去,这家的男女老幼都伸出双手迎接他进去,并请坐在右上方。受藏传佛教的影响,习惯法规定禁止滥伐森林,禁止捕杀野生动物,如果有哪个喇嘛或活佛说是神山,谁都不敢去动,有利于环境的保护。藏族群众奉行藏传佛教“诸恶莫做,重善奉行”的思想,认为“窃取他物、非法经营、抵赖债务等七种不当之财是不能苟得的。尊从藏传佛教戒侓中的“五戒”和“十善”。这些要求,对于信仰藏传佛教的群众来说,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和规范作用。

走廊的回族习惯上遵循《古兰经》和“圣训”的规矩和教诲,如主张人人平等。《古兰经》确立了不分门第、性别、年龄、贵贱而平等的原则。如为反对剥削、防止贫富分化、维护公平交易,《古兰经》中有禁止高利贷、商业欺诈、谋取暴利行为和诚实守信的论述。如若违反,就要受到惩罚。

回族习惯法视偷盗、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是犯罪行为,认为通过这些不正当的方式获得的钱财是最肮脏的,干这些勾当的人是罪恶之人,生前会遭人咒骂,死后要进“多灾海”(意为火狱);在婚姻方面,回族倡导男女双方享有婚姻自主权,反对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倡导结婚是“瓦直”(当然),是“逊奈”(圣行)。在家庭关系上,认为对人们恩惠最大的,第一是真主,第二是父母。伊斯兰教法规定孝顺父母乃为“主命”(真主之命令),并且主张两世行孝。此外,《古兰经》强调宽容,要求人们以德报怨,说道:“善恶不是一律的,你应当以最优美的品行去对付恶劣的品行,那么,与你相仇者,忽然间会变得亲如密友”。习惯法还要求穆斯林从小要遵照《古兰经》的要求行事等。

回、藏民族习惯法通过对回、藏民族的日常行为的约束,发挥着引导、规范作用。使人与人交往的各种社会关系得到调节,形成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的关系,它不但促进了回、藏民族良好、和谐社会环境的形成,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也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综上,我们认为,生活在藏彝走廊的回、藏民族在漫长的历史互动中形成了经济上的互补、文化上的共融;加之党和政府的重视;在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的繁荣与发展,主张民族平等方面从法律法规上做出相应的规定,并成为制度。并且,随着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实施,回、藏民族习惯法中合理、健康因素的作用,确保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建立,促进了藏彝走廊回、藏和谐民族关系的形成,并提供了保障。

注释:

①松潘地区冬春季节人们蛰居室内,每到夏秋,藏、羌、汉、回各民族纷纷外出游玩,这种户外郊游野炊活动,松潘人称为“畅坝”。

②笔者在松潘进安乡的问卷调查,采取无记名方式,准备问卷40份,共发出35份,回收35,有效作答100%。

③案例材料由阿坝州运用典型经验调研成果开展案例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参考文献:

[1]马平. 近代甘青川康邊藏区与内地贸易的回族中间商[J]. 回族研究, 1996,(4) .

[2]北京大学社会人类学研究所. 西藏社会发展研究[M]. 北京: 中国藏学出版社, 1997.

[3]穆群森. 四川回族习俗文化[M]. 北京:中国摄影出版社, 2009.

[4]中共中央统战部. 民族问题文献汇编[M]. 北京: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1.

[5]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 民族团结教育通俗读本[M]. 北京: 学习出版社, 2009.

[6]梁钊韬,陈启新,杨鹤书. 中国民族学概论[M]. 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 1985.

[7]王作安,刘金光. 英明的政策 成功的实践──50年宗教工作回眸[J].中国宗教, 1999,(4) .

[8]马平. 人类学视野中的回族社会[M]. 银川: 宁夏人民出版社, 2004.

[9]刘铁军. 巨大的变化,辉煌的成就[N]. 中国民族报, 2013-09-03.

[10]高举团结旗帜促进发展稳定——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甘肃省甘南州州长沙拜次力[J].发展,2007,(2).

[11]刘利卫. 甘南藏族婚姻家庭习惯法调查研究[D]. 兰州大学, 2009.

收稿日期:2016-10-25责任编辑:许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