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熙
摘要:格老秀斯曾經在《捕获法》以及《战争和和平法》两本著作中提出了一套关于“自然状态”思想的雏形。然而,两本书的写作目的在于为荷兰及东印度公司的海外贸易的商业扩张与殖民主义下所发动的战争行为作的辩护。本文拟从比较的视角分别就两本著作的自然状态雏形及自然法思想加以探讨分析。
关键词:格老秀斯 自然状态雏形 自然状态 自然法
一、格老秀斯《捕获法》中的自然状态雏形
首先,在格氏1868年出版的《捕获法》(手稿完成于1605年,当时系以De Indis(论印度)为标题)一书中提到,国家(republica)惩罚的权力系来自于个人,“同样地,国家的权威时集体同意的结果……。因此,由于没有人能够转让本来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显然在国家拥有惩罚的权力之前个人就拥有这样的权力”,并且格老秀斯认为,一个自然个体在将其权利交付给公民社会之前等同于一个主权国家的地位,而没有一种国家权力时自然个体所不能拥有的。也就是说,格老秀斯相信任何共和国都是由个体资源结合进入公民社会所形成的。然而格劳秀斯似乎也认同其他共和国的形态,即任何拥有一套合适的代表机制的社会也可以当作共和国。并且,格老秀斯也在其理论种提到“天赋自由权”(natural liberty)的观念,即上帝赋予每个人“自由与自治”(free and sui iuris),因而“每个人都是自己财产事务的管理者与仲裁者”。
同时,格氏也在该书的序言中提到两则基本的自然法,即“首先,要允许人们保护自己的生命并且躲避那些会对自己造成威胁与有害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