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实现路径

2017-04-08 18:57刘佳
城市管理与科技 2017年1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治文明

刘佳

生态文明是人类建设美好生态环境取得的重大成果,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新阶段,加强和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正是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赋予了更高的战略层面。本文阐述了当前我国大力加强和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现实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方面,提出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实现路径。

近年来,我国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2012年,党的十八大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并将其写入党章。随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理念和更加严格的法律制度。党中央一系列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举措的提出,对打破传统惯性思维模式、运用法治思维分析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深入探索、研究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实现路径,具有十分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一、充分认识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紧迫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由于受自身发展条件、外部环境等各方面因素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主要是以“粗放型”为主,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在生态环境建设上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污染物排放量增大、酸雨面积扩大、雾霾成为常态,生态的急剧退化和环境的过度污染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2015年气候公报和环境保护部公报显示:

2015年,全国共出现11次大范围、持续性雾霾过程。在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中,有265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占78.4%;在对480个城市(区、县)开展的降水监测中,酸雨城市比例为22.5%;在全国5118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水质较差级的监测点比例为42.5%,极差级的监测点比例为18.8%。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成果,我国现有土壤侵蚀总面积294.9万平方千米,占普查范围总面积的31.1%。其中,水力侵蚀129.3万平方千米,风力侵蚀165.6万平方千米[1]。

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仅是自然环境的一个领域,还有工业、农业、城市建设规划等诸多领域的环境污染问题,部分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转轨转型的进程还比较缓慢等。因此,亟需建立健全更为严格的法律体系和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发挥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法律的刚性手段,换取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首先,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领域的活动要按照法律制度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必须走法治化、规范化之路。其次,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行了深化和延伸,生态文明法治化道路是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必由之路。再次,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以建设美丽中国为目标,以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2]。生态文明建设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必须依靠法治,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兼顾代际公平和生态和谐的发展需求。

二、客观审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现实状况

(一)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主要成果

从门类和数量上看,我国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截至目前,我国先后制定和修改了30余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法律,另有数以百计的环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不断增加的地方性环境法规[3]。这些法律法规基本覆盖了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自然区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等主要领域,门类比较齐全,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特别是2015年1月实施的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注重环保理念、完善生态保护制度、强化法律责任、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等方面进行了诸多创新,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每个环节都非常重要。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在实践过程中还面临一些问题和阻力。

1.立法层面缺乏综合考虑,部分法律制度不健全。

当前,我国在生态文明基础上的立法行为主要还是以宪法为统领,以《环境保护法》作为基础,将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等作为主干,配合相关实施细则和行政法规、规章等作为补充。在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指导性方面,《環境保护法》尚不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迫切需要出台具有全面指导意义的生态文明基本法。同时,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更多侧重于防止污染,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方面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特别是一些专门性的法规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一些环境法律的修改及配套法规的制定已经跟不上现实需要;有的领域还无法可依,存在立法空白。

2.执法层面缺乏有效手段,执法水平亟待提高。

虽然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法律责任方面制定了更加详尽和更加严格的规定,但是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单纯追求经济发展,忽视生态环境保护,对部分企业的排污行为视而不见,执法不严、执法缺位。还有的地方由于体制机制问题,在环境污染治理上责任不清,相互推诿。

3.司法层面缺乏相关机制,诉讼机制亟待完善。

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司法方面仍处于探索实践阶段。从机构设置来看,自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后,环境资源审判庭由基层到最高法院在全国16个省市相继设立。同时,新的《民事诉讼法》和新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完善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和程序。但是,有些环境资源审判庭存在形同虚设现象,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司法缺乏一定的认可和信任,很少有社会公众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生态环境方面的维权。此外,环境保护审判案件专业法官严重不足,成为生态环境司法领域的短板。

4.守法层面缺乏规则意识,公众参与度低。

社会公众的环境法治意识相对比较淡薄,认为环境问题与己无关,是政府的事,只要没影响到自己的生产生活,对环境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也不会主动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公众参与度低除与渠道不畅通有关,还有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没有形成全社会高度统一的环境保护规则意识的良好氛围。

三、探索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实现路径

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运用法治思维,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运用法律的权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十分重要。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立法层面。建立完善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做到环境保护活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这是环境法治的前提; 二是执法层面。严格执行生态文明法律规定,這是环境法治的关键; 三是司法层面。严格追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环境法治的基本保障;四是守法层面。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这是环境法治的有效保障。

(一)科学立法,完善生态文明立法体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所以一定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构建完善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一方面,要摆脱“粗放式”发展的束缚,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树立全面、综合、科学的立法理念,加快由全国人大进行立法,制定一部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综合性的生态文明基本法,在内容设计上增加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等内容,使之成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并重的综合性环境基本法律。另一方面,在生态文明法律体系的构建上,要进一步制定、修改、完善不适应发展的部分环境法律,比如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在国家不动产登记局已经成立的基础上,加快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研究制定国土空间开发规划法,进一步修订完善耕地、水资源、森林等相关法律,建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要功能区限制开发制度;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法,逐步规范生态补偿对象与范围、补偿方式、资金来源等[4];在2016年1月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增加 PM2.5监测和防治等内容,进一步形成比较完备的多层次、多领域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

(二)强化执法,提高生态文明执法水平

针对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执法难”、“执法不力”等难题,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等更加清晰的法律责任和“按日计罚”、“行政拘留”等更加严格的处罚手段,为强化执法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如何更加有效地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是落实新的《环境保护法》的关键。一是进一步探索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建立一套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考评机制。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的25种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追责情形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考评结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档案,实行严格的问责制;二是针对权力寻租现象,探讨在现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下,制定上级环保机构对下级机构执法监督的完备法规政策,规范监督行为[5];三是加强执法人员法治宣传教育,建立问责机制,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三)公正司法,完善生态文明司法机制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案件司法程序和相应的保障机制,让受害者的权益切实得到保障,这是解决生态环境案件、加强生态违法行为监督的关键。一是充分发挥各层级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作用,有效保障生态环境案件立案的及时性和公正性,解决“立案难”;二是政府在环境执法时,要保留好有关证据和各种情况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执法记录,接受社会监督,避免“取证难”[6];三是及时兑现“胜诉者”的权利,切实解决案件“执行难”;四是加强对各级法官的培训,强化司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纠纷案件处理水平;五是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为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还要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公益律师参与制度,解决生态环境案件立案和“取证难”;探索建立诉讼奖惩机制,激励特定主体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四)知法守法,提高公众参与度

社会的每一个主体都是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者,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离不开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要在新的《环境保护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规定的政府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义务的基础上,加大对生态保护信息内容公开的覆盖面。一是加大普及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大力开展垃圾分类、废物回收再利用等环境保护教育活动,深入培育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二是通过开展绿色环保公益活动等方式,强化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思维,促其在生产过程中自觉维护生态环境;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提高环评参与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5中国环境状况公报[R].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2016.

[2]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N].人民日报,2015.9.22.

[3]王树义.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司法改革[J].中国法学,2014(3).

[4]孙佑海.依法治国背景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5).

[5]张莉,郑昆白.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路径规制.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J],2016(6).

[6]张帆,王丹.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3).

(责任编辑:李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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