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新《种子法》促进陇川县种业健康稳定发展

2017-04-10 12:00李俊君韩延丽
农民致富之友 2017年4期
关键词:种子法种业经营

李俊君 韩延丽

[中图分类号] S33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7)02-0037-02

自2016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将种业提升至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地位,着力构建现代种业制度,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新法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目标,是推进种业现代化的重要战略举措。

1 新《种子法》的重要特点

1.1 以创新为引领,加大新品种保护力度

“创新”在本次修法中发挥了引领作用,种子历来是农业科技进步最重要的载体,品种选育取得突破,往往会直接带动栽培技术、施肥技术、植保技术、农业工程等各领域的发展。新《种子法》一大亮点就是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法律地位,由原法一条纲领性规定,变为专门一章,且大幅提高了对假冒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和处罚力度。同时新《种子法》对内明确种质资源的国家主权和公共属性,对外加强对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管理,强化了对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1.2 推进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

新《种子法》大幅取消和下放政府行政审批权限,降低准入门槛,激发了市场活力。一是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两证合一,取消注册资金和先证后照的要求,结束了过去种子生产和经营两个环节的人为割裂,审批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大大降低;二是大幅减少了审定作物数量,需要申请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原来的28种减少到5种,减轻了企业负担;三是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开辟绿色通道的品种由两杂作物扩大到小麦、棉花、大豆及常规水稻,权限也由国家级下放到省一级。四是简化了引种程序,引种地域范围由相邻省扩大为其它省,引种需要当地农业部门同意改为需要备案。

1.3 强化主体责任,维护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

新《种子法》明确了执法主体和市场主体,规定其对应责任。一是明确种子管理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多部门“九龙治水”的局面将成为历史;同时明确种子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种子企业是商业化育种的主体,也是种业发展的主体。二是规定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品种审定委员会、检测机构等工作人员的责任,规范了管理行为,对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三是加强企业自律,完善生产经营备案制度,将种子质量监测与控制下放到企业,强化事后监管,同时加大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种子企业要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溯源,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这些责任的落实强化,直接或间接地增加了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1.4 注重政策引导,加大产业扶持

新修订的《种子法》单列“政策扶持”一章,从立法高度支持种业发展。一是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开展公益性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鼓励成果转化及建立种业技术创新体系。二是对相关育种、制种活动及制种大县给予扶持,將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鼓励使用高效、安全制种采种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三是财政资金支持种业发展,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鼓励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四是鼓励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人才交流,鼓励创新创业,奖励在相关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2 陇川县种子经营的基本情况

2.1 以购销为主,总体呈现小、散、乱的局面

2016年陇川全县合计127个种子经销点,都是购销,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代销。一是经营规模小,大部分为一间十几二十平米的店面,年进货数量多的为一两吨,少的只有几百公斤;二是分布散,全县9个乡镇从村到寨都有分布;三是经营混乱,没有专门的种子贮藏场所,有的和农药、化肥一起,有的和日用品、食品摆放在一起销售,个别经销商甚至在集贸市场内摆摊卖,拆包卖。

2.2 种子经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种子专业知识匮乏

很多种子经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不熟悉种子经营相关法律法规。上级供应商提供什么他们就卖什么,对种子合法性不甚了解,有的甚至销售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对种子经营档案记录敷衍了事,以为出了问题,有上家负责。种子是一种有生命的特殊商品,其保管使用有很多要求,因此种子经营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种子使用技能和专业知识。但很多种子经营人员,往往只知道售价,根本不具备相关技能知识,不了解品种的特征特性,更谈不上如何向农民详细说明了。只一味地按上级经销商的口径宣传种子的好处,不知品种的使用条件和缺点短板,例如对某些病害的抗性情况等,结果农民一使用就出问题,难免产生种子纠纷。

2.3 种子品种繁多,来源复杂

由于老品种经连年种植导致种性退化,且经销商众多,利润率较低,很多经销商大量盲目引进新品种。2016年全县流通的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合计有70多个品种,但有些品种只进一两百公斤,导致陇川县种子市场体量不大,但品种繁多。从来源上讲,除几个优质常规稻品种以外,几乎所有的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种子,都从外州市调入,来源比较复杂。既有产商直接出货的,也有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引进销售的,还有本地经销商之间相互串换的。例如仅杂交玉米种子会单4号一个品种,就有7个产商,不同产商生产的该品种同时在县内流通,监管难度非常大。

2.4 经营模式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突出

云南省的种子企业,大多规模较小,很多公司经营种子,仅以赚钱为目的,没有品牌意识。这些种子公司作为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上级供应商,为抢占市场乱发代销委托书,对下级代销点,给钱就发货,根本谈不上管控。因此陇川县内的种子经销点,经营模式比较混乱。经常是,作为名义上的代销点却又需要向上级供应商购买种子;一个代销点同时具有多家种子公司的代销委托书;从上级供应商处购进种子,但有的又暂不付款或付全款。具体来看,已经说不上其到底是属于上级供应商的代销点,还是独立的种子经销点。未审先推现象时有发生,种子质量也不稳定,尤其是种子标签,不规范问题突出,如包装标识不全,乱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使用说明不写缺点等现象比较常见。

3 陇川县种子管理工作的现状

3.1 人员紧缺制约各项工作开展

受制于基层条件限制,陇川县种子管理工作人员紧缺,部分编制内人员被借调到其他地方工作,人员构成不合理,缺乏相关专业人才,不适应新时期种子管理工作的需要。

3.2 专项工作经费缺乏市场监管有心无力

陇川县目前还没有种子管理专项经费,难以全面有效地开展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执法力量薄弱,无力面对日益突出的种业监管难题,一旦出现种子纠纷,只能有限调解,维护农民利益的能力不足。

3.3 种子执法人员知识更新慢,检验人员技能生疏

现代种业监管需要建立一支熟悉法律法规,具备现代化种子检验检测能力的队伍。但由于缺少必要的培训学习,现有的种子执法人员知识更新慢,不能有效应对新形式下种子市场监管工作,而检验员的检测技能生疏,对种子质量的监控能力较弱。

4 陇川县贯彻实施新《种子法》形势下采取的措施

4.1 加大培训宣传,增强种子经营者及种子使用者法律意识

对全县127家种子经销商以集中召开种子经营者培训会的方式,进行新《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讲解,促进他们对新《种子法》的学习与掌握,切实增强法律责任意识,引导他们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诚实守法经营。对农民及其他种子使用者,结合赶集日或3·15宣传日等发放宣传资料,以及通过墙体广告、农业信息网、手机农信通,或者农业技术培训会等方式进行宣传,提高农民辨假、识假的能力,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2 更新思想观念,树立新形式下种子监管新理念

促进种子管理工作者由过去“管种子”的陈旧观念向“管种业”的新理念转变,种子管理的職责不仅仅是保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而是要通过监管促进良种的推广应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提升农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要改变只保本地不出种子质量问题,平安是福,安于现状的狭隘观念,主动推进减少非法品种的市场占有率,提高种子质量合格率,增加种子行业经营诚信度。只有通过监管,促进了整个种子行业的发展,提高了社会效益,才能彰显出我们的工作成效。

4.3 建立各项工作制度,规范种子管理行为

依法建立规范的种子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包括行政许可、种子备案、纠纷调解、案件查处等,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种子管理工作顺利、高效、有序开展。推行责任首问制,尤其在处理种子纠纷的过程中,做到调查及时、定性准确、调解有方、公平合理,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失,取得广大农民的认可。

4.4 严格执法监督,切实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一是严把市场准入关,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严禁在我县销售;经抽检质量不合格的种子严禁在我县销售;种子标签标注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种子严禁在我县销售。二是实行种子经营者持证上岗制度,对上岗经营人员实行培训考核,提高入行门槛,淘汰基础年龄过大、水平过低、诚信过差的经营网点,减轻市场监管工作量,增加管理效果,提高种子经营总体服务水平。三是严格种子经营备案制度及种子经营档案记录,保证种子销售有源可溯,强化事后监管,督促种子经销点对自己销售的种子负责,拒绝销售不合法、不合格的种子。四是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打击非法销售假、伪劣种子的行为,净化我县种子市场,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种子监管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新形式下的种子监管新理念[J]种子世界,2016年10期

[2]从四个主体角度看《种子法》的修订[J]种子世界,2016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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