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人员能否享受护理费

2017-04-10 02:52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1期
关键词:护理费工伤保险工伤

老工伤人员能否享受护理费

主持人:

我地将本地实施工伤保险统筹以前用人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现在有争议的是,“老工伤”人员现在经劳动能力鉴定,有护理等级,其护理费应否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又如何确定?有一种意见认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以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并没有单独的护理费待遇,在此期间的“老工伤”人员不应享受护理待遇,自然也谈不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待遇的问题。

江西读者 孙女士

孙女士: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乙款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劳动部266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266号文实施以前发生的“老工伤”,按照当时的规定不享有护理费,能否适用现在的规定主张“护理费”?在严格意义上,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现在的法律规定原则上确实不适用于旧事;同时,法律可以作出特别规定,允许新法适用于旧事。工伤保险同样要遵循这样的原则。“老工伤”政策是一项特殊的政策,是为了解决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历史中部分特定人群的待遇保障问题,虽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内容,但具有法律效力。在“老工伤”政策实施过程中,地方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的护理待遇,能够切实解决“老工伤”人员现实而紧迫的保障需求,符合“老工伤”政策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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