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精神活性物质蔓延成国际禁毒一大难题

2017-04-10 07:52肖扬
上海化工 2017年3期
关键词:列管管制毒品

禁毒专栏

新精神活性物质蔓延成国际禁毒一大难题

当前,新精神活性物质在全球迅速蔓延,已成为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后全球流行的第三代毒品。但是新精神活性物质大多尚未列入国际管制目录,具有制造上的主观故意性、法律上的非管制性、种类上的多样性和快速更新性、滥用人群的广泛性以及社会危害的严重性等特点,成为国际禁毒的一大难题。

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特点

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所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由于新精神活性物质本身即是为规避法律管制而设计出来的,当某种物质列入管制后,在其滥用大幅下降的同时,很快即有新的替代物质被创造出来,因此新精神活性物质品种更新速度极快。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最新通报,全球范围内制造、贩卖、走私、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越来越突出,目前已报告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有101个国家和地区共700余种,远超国际管制251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数量。

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的社会危害性正日益显现。吸食此类物质诱发的恶性暴力案件、致幻引起自杀、过量吸食导致死亡的案例屡有发生。2012年迈阿密州“啃脸”事件即是一吸食卡西酮类物质人员所为。日本研究发现,滥用该类物质导致的暴力犯罪案件是管制毒品的7倍。

最近备受关注的芬太尼类物质也是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一种,是以芬太尼为代表的人工合成强效麻醉剂,属于阿片类物质。其中,卡芬太尼是芬太尼类物质的典型代表,上世纪70年代由美国杨森制药公司首次合成,具有类似其他阿片类药物的镇痛作用,其药效约为吗啡的10 000倍,成人的致死量约为2毫克,强于其他芬太尼类衍生物。据报道,芬太尼类物质自本世纪初起在欧美国家开始出现较大规模滥用。由于此类物质药效较强,极少量的摄入即可对人体造成伤害乃至危及生命,欧美国家已经出现上百起滥用芬太尼类物质致死案例。

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情况十分严重

目前,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主要集中在欧洲、北美、俄罗斯、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欧美发达国家,新精神活性物质已成为仅次于大麻的第二类滥用物质,滥用人群以年轻人为主。2014年,欧盟官方针对成员国内13 000多名15~24岁年轻人的调查显示,该群体使用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年度使用比例平均为3%左右。2014年欧盟破获了48 421起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例,缴获约4 t新精神活性物质。

在国内,走私和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案例近几年开始增多。境内外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联系交易,联系交易方式更加多样;利用货运和寄递渠道运输,走私渠道更加隐蔽;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开始通过服务器设在境外的网站发布供货信息,导致调查取证难度加大。而各种娱乐场所则成为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的“重灾区”。2016年共发现22份可直接吸食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制品,主要由云南、湖北、辽宁等地公安机关在娱乐场所缴获。从外观看,这些制品以香料、花瓣、烟草及电子烟油等形态出现,与海洛因、冰毒等常见毒品相比伪装性更强。从成分看,均含有多种合成大麻素成分,具有较强的致幻能力。

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成效初现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新精神活性物质监管,积极推动管制立法、建立完善管制机制、大力强化执法打击、务实开展国际合作。

2001年,我国将氯胺酮列入管制,2010年以来,及时将国际社会反映突出的13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相继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一次性列管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近期,又完成了卡芬太尼、呋喃芬太尼等4种芬太尼类物质列管的法律程序。至此,我国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已达134种。2016年以来,我国根据相关国家执法协作请求,部署有关省核查向境外邮寄新精神活性物质线索,各地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十人,捣毁新精神活性物质非法生产窝点8处,缴获已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800余公斤、非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上吨。加强与国际合作,及时回应俄罗斯、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提出的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数十件线索核查请求,并先后与近20个国家开展执法合作,成功破获了“上海灿禾张磊案”、“湖北张正波案”等一批有国际影响的案件。

监管新精神活性物质亟待强化国际合作

当前,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已成为国际禁毒领域公认的一大难题。除新精神活性物质本身品种变化快等管制难点外,开展国际合作的难点主要在于各国立法不均衡导致的合作法律障碍。不法分子正是利用各国管制不平衡、管理状态有差异等漏洞,从未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国家订制生产或订购新精神活性物质后贩运到消费市场,打着“合法替代品”旗号通过网络联系和邮包寄送方式大肆贩卖。未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出口国即使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协助已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进口国,却也因无法律依据无法处理涉事公司人员。而若要将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国际管制程序又繁琐冗长。

2015年10月,中国出台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是中国遵循一贯坚持的综合平衡战略,主动承担防止我国生产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流失境外的重要举措。新《办法》充分考虑新精神活性物质更新换代快等特点,在列管机制、列管标准、列管种类、列管程序和列管时效等方面已较传统列管办法有重大突破,其中,不仅把联合国已管制或已在我国内形成现实滥用危害的品种纳入列管范畴,也把我国有生产、无滥用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造成滥用危害作为列管标准之一。同时,该《办法》规定国家禁毒办根据实际监测情况及时启动列管工作。新《办法》出台后,国际各方高度关注并认可中方的积极努力和负责态度。为我国进一步与国际合作,切实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奠定了扎实基础。

(肖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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