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标准改革下的GB 19517《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订工作简介

2017-04-11 10:01全国电气安全标委会秘书处马红
电器工业 2017年1期
关键词:强制性国家标准电气设备

/ 全国电气安全标委会秘书处 马红/

强制性标准改革下的GB 19517《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订工作简介

/ 全国电气安全标委会秘书处 马红/

一、我国强制性标准的建立和发展

强制性标准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底线要求。建国以来,我国一直重视强制性标准的建立和发展,不断结合社会发展需求调整强制性标准范畴和体系结构。

20世纪60年代初,国务院第120次会议通过了《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标准、部标准必须贯彻执行,成为政府管理工农业生产的强制性技术工具。由此,我国强制性标准体制正式产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标准化法》公布实施,第7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是推荐性标准”。象征着我国从单一强制性标准体制分立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并存的体制。

2000年初,为履行入世承诺、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强制性标准施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对强制性标准作出了适应性调整。

“十二五”后开展了对强制性标准的新一轮改革。

二、现阶段我国强制性标准改革背景

目前,我国强制性标准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强制性标准体系不够合理,另一方面强制性标准数量太多。我国强制性标准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每个层级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款彼此间衔接不够紧密,甚至有相互“冲突”的现象,而强制性标准数量太多无形中扩大了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针对这些问题,“十二五”后国家相继发布实施了多项方案,有关领导也在多次活动中重点提出。

《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着力提高强制性标准权威性和严肃性。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指出: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提出改革完善强制性标准管理方案,组织修订一批急需的强制性标准。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加快推动修订标准化法,推进强制性标准体系改革,强化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范围。

《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对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研究提出各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首届中国质量大会上讲话时指出:要加快相关法规建设,完善国家标准体系,推进强制性标准改革,提升标准和检测的有效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在改革的背景下,各个行业都在不断探索强制性标准改革模式,GB 19517《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作为电工领域覆盖面较广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启动了修订工作。

三、GB 19517《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简介

(一)研制背景

GB 19517由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简称“安标委”)提出并归口,于2004年首次发布实施(GB 19517—2004)。这项国家标准是在首次总结我国电气安全技术研究成果和相关电气产品安全标准制定的基础上,参考欧盟低电压指令制定的。标准提出了各类电气设备在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时的共性安全技术要求,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提出了规范实施监督等综合要求,是我国低压电气安全标准体系的顶层标准。标准于2009年发布实施第二版(GB 19517—2009)。

(二)现行标准适用范围

GB 19517—2009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200V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500V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这些电气设备包括:由非专业人员按设计用途使用、接触或直接由使用者手持操作的电气设备;按其结构类型或功能应用于电气作业场或封闭的电气作业场,主要或完全由专业或受过初级训练人员操作的电气设备。标准规定的共性安全技术要求可用作:各类电气产品安全技术内容的结构基础、对无专业安全标准电气产品初步评价其安全水平以及电气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的技术基础。标准不适用于医疗目的的电气设备、爆炸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电梯等。

GB 19517—2009规定的共性安全技术内容包括:一般要求、电击危险防护、机械危险防护、电气联接和机械联接、运行危险防护、电源控制及其危险防护、标志等,还规定了检验项目、检验规则、检验报告以及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三)符合性标准

GB 19517—2009附录A中规定了19大类329项符合性国家标准,其中:

1)近100项国家标准是我国3C认证产品目录的依据标准,为相关电气产品的合格认定提供了标准;

2)电工领域58项强制性标准中有44项在符合性标准目录中,覆盖面广。符合性标准具体如下图所示。

(四)GB 19517—2009修订思考和目标

安标委于2013年提出修订申请,计划修订内容包括:

图 符合性标准

1)在规范电气设备共性安全要求的基础上,按照电气设备大类制定通用强制性要求,补充、完善相关的共性要求;

2)作为强制性标准,应重点加强标准实施和落地,应结合GB 19517—2009发布实施后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补充共性安全要求的检验方法,配合安全认证,加强标准实施力;

3)及时修订标准附录A中的符合性标准,一是部分符合性标准已发生更新和替代,二是根据“按大类制定通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部分符合性标准进行了及时修订。

预期的修订目标包括:

1)探索电工行业行之有效的强标改革模式;

2)通过引用GB 19517符合性标准,使列入符合性标准目录中的推荐性标准具有强制性属性,实现有效实施;

3)与符合性标准有机衔接,在内容构成上实现判定产品安全水平合格的依据。即无产品标准、国家标准可以验证或者认证的按照本标准验证,得出安全水平合格的判定;

4)在覆盖范围上保持电工行业技术标准体系的对应性和完整性。

四、GB 19517—XXXX修订工作

(一)修订进展

随着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逐渐深入,强制性标准改革思路的逐步明朗,标准的修订原则和技术构架已明确,具体修订过程如下:

GB 19517—XXXX修订工作于2015年启动,目前已召开5次工作组会议。

(1)第一阶段:标准启动

2015年5月,第一次工作组会,讨论确定了标准修订的总体方向;

(2)第二阶段:确定标准思路、框架等

2016年3月,第二次工作组会,讨论了标准修订原则,在保留标准强制性属性、扩展标准适用范围、增加制造商声明等方面达成了共识;

2016年7月,第三次工作组会,确定了标准编写技术结构、标准名称及标准各级目录、标准中引用其他同级基础/通用标准的原则等;

2016年10月,第四次工作组会,研究分析了防爆电气设备安全要求及全生命周期其他阶段安全要求纳入标准的可能性,从标准整体框架和研究范围角度对标准进行了讨论;

通过第二次至第四次工作组会,标准的技术结构调整确定为:

——第1章:范围,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三章:术语。

——第4章:总则,包括:4.1 安全水平、4.2 正文与附录A的关系、4.3 第5章和第6章的关系、4.4 制造商声明、4.5 检验。

——第5章:安全技术的原则要求,包括:5.1 一般要求、5.2 电击危险防护要求、5.3 机械危险防护要求、5.4 电气联接和机械联接要求、5.5 运行危险防护要求、5.6 电源控制及其危险防护要求、5.7 标志和说明书。

——第6章:安全检验项目要求、方法和合格判定,包括:6.1 环境适应性、6.2 表面、6.3 可触及性、6.4 电气间隙、6.5爬电距离、6.6 绝缘电阻、6.7 泄露电流、6.8 表面耐电痕、6.9耐受冲击电压试验的能力、6.10 耐受交流工频电流试验能力、6.11 温升、6.12 防护外壳等级、6.13 保护接地、6.14 耐热性等34项安全检验项目要求。

(3)第三阶段:确定标准技术内容

2016年12月,第五次工作组会起草组研究提出了安全项目分类编码对比表,重点讨论了标准第6章的技术内容。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根据标准修订进展,2017年计划再召开2~3次标准工作组会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届时将广泛征求意见,并争取在2017年末完成标准报批。

五、总结

GB 19517—XXXX发布实施后将继续作为低压电气领域顶层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希望通过本次修订工作,能够在电工行业探索出行之有效的强制性标准改革模式,同时为其他行业强制性标准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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