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发展变化

2017-04-11 10:10张文伟
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民主党派工作

张文伟

(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山西太原030037)

本刊特稿

党的十八大以来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发展变化

张文伟

(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山西太原030037)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关于统一战线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在统一战线基本理论新发展方面,主要有进一步强调统一战线的地位作用,进一步发展对统一战线性质的概括,进一步完善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首次确立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提出新形势下统一战线的目标任务。在统一战线各领域,包含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等五大关系在内的各方面,理论政策都有了新变化。关于统一战线体制机制的新要求,主要体现在明确成立中央统战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强调加强各级党委对统战工作的领导,对各级党委配备统战部长提出明确要求,完善党委统战部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统一战线;理论政策;新发展;新变化;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把统一战线作为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统一战线工作,先后召开一系列重要会议,颁发一系列法规文件,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统战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特别是2015年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的召开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成为我们党统一战线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习近平总书记发表多篇关于统一战线的重要讲话,提出了关于统一战线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的部署要求,贯彻了大团结大联合的鲜明主题,科学回答了新形势下需不需要统一战线、需要什么样的统一战线、怎样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等重大问题,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政策,并对加强党的领导、完善体制机制提出了新要求,为统一战线巩固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关于统一战线基本理论的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统一战线的地位作用进行了新定位,对统一战线的性质赋予了新内涵,对统一战线联系范围和对象作出了新概括,对统一战线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提出了新要求,并且把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明确为统战工作的方针,这些都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党的统一战线基本理论。

(一)进一步强调统一战线的地位作用

党中央历代领导集体和中央文件多次指出,统一战线是我们党夺取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新的形势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心向背、力量对比是决定党和人民事业成败的关键,是最大的政治。统战工作的本质是大团结大联合,解决的就是人心和力量问题,这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花大心思、下大气力解决好的重大战略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从根本上讲清了统一战线在新形势下为什么仍然是重要法宝,从根本上阐明了新形势下统一战线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条例》在继承和发展我们党关于统一战线法宝地位作用的重要思想基础之上,进一步强调,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条例》以党内法规的权威,对统一战线的重要法宝地位作了清晰明确的表述,从根本上确立了统一战线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标志着我们党对统一战线地位作用的认识提高到新的境界。

(二)进一步发展对统一战线性质的概括

新时期统一战线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爱国者的联盟,这是我们党关于新时期统一战线性质认识不断深化而形成的共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成为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最大公约数。为此,根据新的形势,《条例》进一步明确,统一战线是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进统一战线性质,有利于进一步拓展统一战线共同思想政治基础,有利于统一战线画出最大同心圆。

(三)进一步完善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

《条例》将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进行了新的调整,由原来的15个方面调整为12个方面,把“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和“新媒体从业人员”等统称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主动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纳入工作范围,进一步拓宽统一战线工作领域,有利于把他们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原工商业者”“起义和投诚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及家属”数量已经很少,不再单列,将其并入“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中。关于统一战线对象范围的新界定,不仅充分体现了时代发展变化的要求和统一战线成员发展变化的特点,而且使统一战线对象范围成为一个内涵更加丰富、外延更加开放的科学范畴。

(四)首次确立统一战线工作方针

《条例》首次把正确处理一致性与多样性的关系确立为统一战线工作方针,这是统一战线基本理论的重大创新,是对统一战线90多年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统一战线发展规律的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统一战线是一致性与多样性的统一体。只有一致性、没有多样性,或者只有多样性、没有一致性,都不能建立和发展统一战线。做好新形势下的统一战线工作,必须正确处理一致性与多样性的关系,不断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同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包容差异,尽可能通过细致的工作找到最大公约数。只要我们把政治底线这个圆心守住,包容的半径越长,画出的同心圆就越大。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把正确处理一致性与多样性的关系作为统一战线方针的深刻内涵。

(五)提出新形势下统一战线的目标任务

《条例》指出,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条例》的这一新表述,不仅体现了我们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而且以“三个服务”进一步明确了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统一战线工作的任务要求和着力重点,为统战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指明了方向。

二、关于统一战线各领域理论政策的新变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大团结大联合出发,立足凝心聚力,着眼于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和海内外同胞关系等五大关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明确了各领域统战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方针政策,同时对一些领域的方针政策作出新的理论阐释,有些领域还有比较重要的理论突破,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创新性、指导性。

(一)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方面

一是强调要更好发挥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效能。针对有的人把西方两党制、多党制奉为圭臬的错误观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我国政治格局稳定的重要制度保证。不少发展中国家领导人都羡慕我们的多党合作制度,我们更应该懂得珍惜。全党一定要从战略高度认识问题,更好地体现这项制度的效能,着力点在发挥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积极作用。二是科学界定了民主党派的性质。习近平总书记在同民主党派领导人座谈讲话中提出了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重要思想。《条例》进一步明确,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写入民主党派性质,这是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工作理论上的重大创新,有助于民主党派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目标履行职责和提高自身建设水平,有助于各级党委从思想上重视、尊重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推动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事业蓬勃发展。三是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职能作出规范。《条例》依据中共中央1989年14号、2005年5号和2015年3号文件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各民主党派一直在参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实践,在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基础上,增加了政治协商的内容,将民主党派职能表述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并对支持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的内容、程序、形式等作了进一步规范;将无党派人士的定义完善为“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同时,《条例》明确提出,无党派人士作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力量,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这些规定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提高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成效和水平。

(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方面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知识分子是生产力的开拓者、文化的创造者、知识的传播者,必须把他们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发挥他们的智慧和才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是统一战线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做党外知识分子工作,不仅要增强责任意识、配强工作力量,还要改进工作方法,学会同党外知识分子打交道特别是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本领;要做好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知识分子工作,通过他们所在的组织了解情况、开展工作;留学人员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战工作新的着力点;要把新媒体从业人员和网络代表人士纳入统战工作视野,建立经常性联系渠道,加强线上互动、线下沟通,引导其政治观点,增进其政治认同;省市县三级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有条件的可以成立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三)民族工作方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于处理民族关系、做好民族工作在理论和政策方面有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在民族工作中进一步明确了根本要求,通过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在原来“四个认同”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成为“五个认同”;强调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牢记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各民族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始终做到“八个坚持”,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

(四)宗教工作方面

强调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关系;强调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村两级工作责任制。

(五)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方面

一是明确了工作主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条例》明确了“促进两个健康”是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的主题。强调把促进“两个健康”作为新形势下统战工作的一项重大课题,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一手抓鼓励支持,一手抓引导教育。二是完善了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基本要求。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基本要求,增加了“创新”内容,明确为“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加入“创新”这一要求,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创造性劳动的尊重和鼓励,有利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更加自觉地依靠创新驱动企业发展。三是强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强调要形成健康的政商关系,党政领导干部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关系,不能搞成封建官僚和“红顶商人”之间的那种关系,也不能搞成西方国家大财团和政界之间的那种关系,更不能搞成吃吃喝喝、酒肉朋友的那种关系。对领导干部而言,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所谓“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民营企业家而言,所谓“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所谓“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首次用“亲”“清”两个字定位新型政商关系,不仅让政商双方有规可依、有度可量,更给党员干部和企业家之间怎样打交道指明了方向,划出了底线。这对于促进“两个健康”、打造绿色的政治生态、构建公正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重大意义。

(六)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方面

《条例》提出了港澳工作的基本任务,要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国家观念和中华民族意识,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特别是关于香港落实“一国两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点意见,一是始终准确把握“一国”和“两制”的关系。必须牢固树立“一国”意识,坚守“一国”原则,正确处理特别行政区和中央的关系。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挑战中央权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权威、利用香港对内地进行渗透破坏的活动,都是对底线的触碰,都是绝不能允许的。要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权力和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香港自身竞争力有机结合起来,任何时候都不能偏废。二是始终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要把中央依法行使权力和特别行政区履行主体责任有机结合起来;要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要加强香港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宪法和基本法宣传教育。三是始终聚焦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发展是解决香港各种问题的金钥匙。香港背靠祖国、面向世界,有着许多有利发展条件和独特竞争优势。特别是这些年国家的持续快速发展为香港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不竭动力和广阔空间。大家一定要珍惜机遇、抓住机遇,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搞建设、谋发展上来。四是始终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只有凡事都着眼大局,理性沟通,凝聚共识,才能逐步解决问题。从中央来说,只要爱国爱港,诚心诚意拥护“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论持什么政见或主张,我们都愿意与之沟通。

关于对台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特别是于2016年11月1日在会见国民党主席洪秀柱时就两岸关系发展提出六点意见。第一,坚持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九二共识”的核心是一个中国原则,认同两岸同属一中。台湾政局变化改变不了“九二共识”的历史事实和核心意涵。承不承认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关系认定两岸是一个国家还是两个国家的根本问题。在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我们的立场不可能有丝毫模糊和松动。第二,坚决反对“台独”分裂势力及其活动。确保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核心利益,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容忍国家分裂的历史悲剧重演,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坚定意志,是我们对历史和人民的庄严承诺。任何政党、任何人、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进行分裂国家活动,都将遭到全体中国人民坚决反对。我们有坚定的意志、充分的信心、足够的能力遏制“台独”。国共两党应加强沟通合作,共同承担起反对“台独”、维护台海和平稳定的重责大任。第三,推进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国共两党要积极发挥交流管道作用,顺应经济发展规律,创新方式,推动扩大两岸经贸往来,加强两岸产业合作,支持两岸企业合作创新、共创品牌、共拓市场,扩大两岸中小企业和农渔业合作,扩大基层民众参与面和获益面。青少年是民族的希望和未来。要为两岸青少年教育、成长营造良好环境,鼓励他们早接触、多交往,增进亲情,了解我们大家庭,认同我们的美好家园。我们将本着“两岸一家亲”的理念,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机遇。第四,共同弘扬中华文化。两岸同胞是中华文化的传人。国共两党要推进两岸文化交流,弘扬中华文化优秀传统,阐发中华文化的时代内涵,厚植两岸同胞的精神纽带,促进心灵契合,增强中华文化自信、中华民族自信。第五,增进两岸同胞福祉。两岸关系形势越是复杂严峻,国共两党越是要为民谋利,准确把握两岸社情民意脉动,开好解决两岸同胞尤其是基层民众需求的方子,创新方式,深入基层,带动更多民众参与到两岸交流中来。我们将一如既往为广大台湾同胞办实事、做好事。只要是有利于增进两岸同胞亲情和福祉的事,只要是有利于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事,只要是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事,国共两党都应该尽最大努力去做,并把好事办好。第六,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两岸关系发展、台湾同胞前途系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两岸同胞都是民族复兴的参与者、推动者、获益者。只要国共两党胸怀民族复兴理想,广泛团结两岸同胞,就一定能维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台海和平稳定,开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更加光明的前景。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方面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力量;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根本在于加强党的建设,依靠各级党组织开展工作。要推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纳入“两新”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各类联谊组织、“自组织”的引导,形成开展新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合力;突出加强思想引导、加强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网络统战工作、加强大城市的示范带动作用,确保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取得实效。

(八)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方面

针对在党外干部安排使用上存在的“水平低、不能安排,没位子、不好安排”,甚至把安排看成是“恩赐”的认识误区,强调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重点是科学使用、发挥作用,关键是加强培养、提高素质。《条例》在中共中央2012年4号文件的基础上,对党外代表人士发现、培养、使用、管理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突破。一是明确各级政府组成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选配党外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二是明确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三是明确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四是明确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五是明确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六是明确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七是明确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三、关于统一战线体制机制的新要求

针对长期存在的统一战线不统一的问题,强调民主党派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工作、民族工作、宗教工作、港澳工作、对台工作、侨务工作都是统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

(一)明确成立中央统战工作领导小组

《条例》明确规定,中央成立统一战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对统一战线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央对统战工作的高度重视,将有效解决统一战线不统一的问题,为开展统战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进一步强调加强各级党委对统战工作的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统战工作是各级党委必须做好的分内事、必须种好的责任田,各级党委要把统战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四个纳入: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内容,纳入宣传计划,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重要教学内容。为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条例》首次规定了各级党委开展统战工作的七项主要职责,明确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统战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做到“三个带头”,也就是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条例》要求统一战线任务重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这些必将巩固发展全党重视统一战线、全党做统战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对各级党委配备统战部长提出明确要求

《条例》明确规定,省级党委统战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统战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兼任。这一新规定,有利于加强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更好履行统战部的工作职责。

(四)完善党委统战部职责

《条例》将党委统战部的职责由过去的10项调整为9项,重点强调了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并检查执行,做好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和党外代表人士培养使用工作;牵头检查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牵头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团结服务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指导下级党委开展统战工作,协助管理下级统战部长,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工作,等等;将统战部的主要职能在建国初期周恩来概括的“了解情况、掌握政策、调整关系、安排人事”十六字后面加上了“增进共识、加强团结”八个字;将统战部的定位拓展为参谋机构、组织协调机构、执行机构和督促检查机构,有利于统战部门更好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有利于统一战线更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条例》规定,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各级统战部门要及时掌握党外干部的情况,在动议和讨论阶段主动配合组织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工商联党组书记由统战部副部长担任。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强调建立健全宗教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外知识分子工作联席会议、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联席会议等,进一步加强对统战工作的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D613

A

1008-9012(2017)03-0005-06

2017-08-18

张文伟(1977-),男,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干部处处长,研究方向为统一战线理论和实践。

(责任编辑 白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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