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查处》课程教学手段探析

2017-04-11 13:14李蓉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治安案件办案实训

李蓉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 安徽合肥 230000)

《治安案件查处》课程教学手段探析

李蓉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 安徽合肥 230000)

近些年来,为实现“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公安专业课的教学方法也在不断进行调整和改革,取得了可喜成效。但如何协调理论讲授、案例分析、模拟实训、模拟卷宗、微课程等各类教学手段,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尤其是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搭配相适应的教学手段,使得治安案件查处课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教学课程相区别,以达到设定的教学效果,进而提升《治安案件查处》课程的总体教学成效,仍需要进一步探索。

治安案件查处;教学手段;模拟实训;案例分析;微课程

《治安案件查处》课程是公安院校治安管理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这门课程的主要任务是试图向学生阐明一起治安案件从受理到办结的整个过程,内容涉及到程序和实体认定两大部分。从教学角度以及目前的参考教材来说,这门课程主要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为基本框架,同时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内容。课程内容还必然会涉及到具体操作性环节所必须依赖的诸如现场勘验检查、询问笔录的制作、110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实际操作色彩较为浓厚的教学内容。总体来说,这门课程具有非常强的综合性、应用性的特点,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无论是对于教师还是学生,都要求在具备法律基本素养的基础上还要掌握办理案件所需要的实操技能。

理论界关于《治安案件查处》课程在教学目标上基本达成的共识是这门课程要以任务为导向,培养掌握法学与治安管理学基本理论、具备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技能、能够实际的开展案件办理工作,同时在工作中具有创新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以此为目标,理论界尤其是公安院校教师对于本门课程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手段改革的探讨各抒己见。笔者认为不论是公安专科院校还是公安本科院校,在大部分学生毕业后都会走向公安基层一线科所队工作岗位的情形之下,本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区别于一般法律类课程的教学内容与模式,在纷繁复杂的知识体系之下,应当梳理出这门课程的核心内容,围绕核心内容设计相应的教学手段。关于教学内容,一般认为该门课程主要讲授什么是治安案件,治安案件查处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及其适用,治安案件查处的程序以及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传统的《治安案件查处》教材体系大致将教学内容分成三个部分:总论、程序、分论。总论部分主要涉及到治安案件概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概述、管辖与回避、行政强制措施、证据、期间与送达等。程序部分主要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调解程序、救济程序等。分论主要涉及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查处与认定。

笔者认为,这样的一个教学内容框架有追求“大而全”模式的趋势。教学内容确实面面俱到了,但难以突出课程的核心,比如课程内容中与刑法理论相关的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要件、表现形式的内容,与行政法理论相关的关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听证的内容等,对于有其他课程支撑的理论部分,笔者认为不需要过多阐述。

在“以任务为导向”的教学模式下,该门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应进行重新梳理。其他相关内容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强制、现场勘查、调解、接处警等内容可依托其他相关课程的教学,不需要追求大而全的教学模式。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教学对象、教学课时数,内容可以加以扩充,如学历生教育,课时数能达到54课时以上的,即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体认定部分加以详细阐述,而一般的军转干、新警培训教学,警衔晋升培训等课时数在20课时以下的,就可集中阐述核心内容。

本文对教学内容不做过多地探讨,之所以涉及到教学内容部分,主要是探讨不同的教学内容如何搭配相应的教学手段,各种教学手段如何取长补短,提高教学的总体效果。下面,笔者将就几种常用的教学手段进行探讨。

一、理论讲授

近年来,随着公安教育体制改革,强调“教、学、练、战”一体化,强调教学要贴近实战,传统的满堂灌的纯理论讲授,学生处于完全被动吸收知识的教学模式遭到诟病。单一的理论讲授显然已无法完全满足这门课程的教学要求。笔者认为,首先,理论讲授仍然是能够相对完整的,系统的传授知识、信息、理念的一种教学手段,如何将正确的执法理念融入到具体的执法情境中去,如何准确地理解法条的每一个字句,这些都离不开教师对于理论、法律法规部分的深刻地讲解,因此,理论讲授不是不重要,而是如何适应当前的实战化需求,从提升教学效果的角度来调整理论讲授的内容与方法。

(一)理论讲授的内容。

该门课程的理论讲授包括以下模块:1.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2.几类常见治安案件——殴打他人案件、涉黄、涉毒、涉赌案件的办理;3.各类常见治安案件的询问笔录的制作;4.治安调解在办理治安案件中的应用。

理论讲授应当紧密结合这些模块中涉及到的法条、法理,具体来说,随着近几年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的逐步推进,理论讲授这一教学手段应当重点围绕三个部分发挥优势:一是执法规范化理念在办理治安案件中的应用;二是与执法程序直接相关的具体法条;三是与实体行为认定直接相关的具体法条及司法解释。

(二)理论讲授的角度与方式方法。

以总论部分治安案件的概念与特征为例,传统的理论讲授方法可能是直接给出治安案件的概念,逐一分析概念中包含的要素,指出治安案件的构成要件等。而从贴近实战的教学角度来说,“治安案件的概念”这一知识点,在实际办案当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往往是治安案件的识别,基层科所队每天应对大量的警情,这些警情中哪些部分构成了治安案件,需要进入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这个是需要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从“以任务为导向”角度,对这个部分的理论讲解就不能仅是给出概念、分析概念,而可以依托大量的实际案例,比如教师给出一系列的“警情”,包括一些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民间纠纷、意外事件、困难求助、医闹事件、恶意欠薪等纷繁复杂且贴近实战的情境,引导学生根据教师讲授的治安案件的概念来辨析哪些构成治安案件。这种理论讲授的方式方法角度的转变更有利于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变成实际的判断能力。

再比如,总论部分关于治安案件查处基本原则的内容,这部分内容通常会涉及到执法规范化理念的问题。“执法规范化理念”内容非常之多,包括这一提法的由来、背景、内涵等,在其他法律课程当中也会涉及这一问题,如果漫无边际的讲述,对学生来说并无针对性,与相关法律课程内容也会有重复。如何针对本门课程,针对治安案件的办理来讲述“执法规范化”,举例说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第57条:“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就这两个法条,笔者询问学生如何解读,有学生会认为法条有冲突,进一步引导后,教师指出第57条强调的是“办案场所”即如果是在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进一步教师可就这个具体法条讲到执法场所的规范化建设问题,这也是执法规范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是第52条,还可以引导学生思考,为什么首先是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单位进行,然后才是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进行询问,启发学生对不同情境下执法方式的选择、人性化执法的问题、执法过程中如何尊重被执法对象问题的思考。

理论讲述要结合案例与具体的法条相结合,比如,早年成都发生的小女孩饿死家中的案件,当事人李桂芳被带回派出所询问过程中,反复向办案民警提起自己有一个三岁的女儿单独在家中,但相关的办案民警都没有引起重视,对李桂芳决定采取强制戒毒也没有履行通知家属的程序,就这个案例,可以引导学生思考,为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要赋予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李桂芳的这句“家里有一个三岁的女儿独自在家”,这句话就是一个活生生的“陈述”,因为警方没有认真地听取与核实,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同时还可以引发学生思考通知家属这个程序规定的意义,促使学生思考“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实际办案当中为何会被民警忽略,障碍在哪里,如何改进。讲述案例、分析法条,引发思考,这一过程让学生从活生生的现实层面来理解貌似单调、冰冷的法条背后的意义。综上所述,理论讲述不是不重要,而是如何能与具体的办案相结合,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这种思想一旦融入学生的思想中,将会在他们今后的执法过程中生根、发芽,我们的培养目标不应仅仅是一个个机械的执法工具,而是有独立思考能力,能够做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有创造性思维能力的执法者。

二、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是治安案件查处课程中常用的教学手段,传统教学中多用的案例分析教学法笔者称之为是静态案例分析,比如教师给出一个治安案件,让学生指出这个案例中有哪些错误,错误既包括执法程序上的错误也包括实体认定上的错误,基本形式就是执法资格考试中所用案例的模式,这种案例分析模式应用在实体认定部分的教学,或是作为考试考核的一种手段,或是应用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课程教学上都是可以的,但对于《治安案件查处》课程来说,这种静态案例分析不能够促使学生将对法条的记忆、理解转化成实际的办案能力,要让学生在动态的执法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形成实际的办案能力,则必须将这种静态的案例分析转化成动态的案例分析。对于动态的案例分析如何具体运用于教学,笔者主要做了如下探讨:

(一)由学生根据静态案例,改编成具体的执法情境进行演练。

如大家都知道的经典案例“夫妻看黄碟案”,作为静态的案例教学,就是把该案件编写成一个案例,由学生指出该案中民警执法过程中的问题。作为动态的案例教学,可以由教师先介绍整个案件的过程,由学生将之改编成具体的执法情境,包括具体的执法语言、执法动作,在执法情境的设计中可根据教学点来调整难易程度,为执法环节设置相当程度的障碍,一组学生担当扮演者角色,一组学生担当观察者角色,扮演完毕后,由观察组指出具体执法中的问题,然后再由原先的扮演组学生示范正确、规范的执法过程,扮演完毕,由学生谈论执法体验。这样一个过程就完成了由静态的案例到一个有具体执法动作、执法语言、执法情绪的动态案例的转变,学生可以亲身体验到法条是如何活化成执法动作、执法语言的过程,从而完成从知识到能力的初步转化。

(二)依托实际办案过程,由教师提供一个警情,引导学生由接处警开始逐步完成案件办理过程。

如治安案件中最常见的殴打他人案件,传统的静态案例教学就是教师提供一个殴打他人的案例,学生指出民警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种挑错式的案例分析法至多是让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进一步复习了学习过的相关法律知识,而很难让学生感受到真正办理一起殴打他人案件需要具体做哪些工作,在做得过程中会遇到哪些困难,如何解决这些困难。如果转化成动态案例教学法,则可以这样操作,教师先不要提供整个案件的全貌,依托实际的办案过程,提供一个殴打他人的警情,由学生从接处警开始,站在主动主导的位置,进入办案的过程,然后教师在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处理各个环节,根据真实的案例,不断设置执法困境,引导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比如,在殴打他人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于伤情可能构成轻伤的情形,必须做伤情鉴定,教师可以设置这样一个情境即被侵害人始终拒绝做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应当怎么做。引导学生从多个角度包括执法办案中如何掌握对方的心理,多沟通、多告知;如何实际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治安调解具体的适用范围针对个案如何界定;对被侵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的情形具体在案卷当中如何固定等方面综合分析解决问题。这一情境,如果是静态的案例分析,学生只能掌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伤情鉴定的一些规定,而作为动态的这样一个案例教学过程,学生能够感受到实际执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境以及如何运用所学知识去解决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形成实际的办案能力。

另外对于《治安案件查处》课程中,“治安调解”这个知识点,从静态案例角度来讲述,内容无非是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治安调解的程序等,学生很难真实体会到一个具体个案,究竟适不适合调解,实际办案中,除了要考虑法律因素外,办案当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因素,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案件后续的走向,而应用动态案例教学,教师可以通过设置各种情境,让学生在具体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感受到治安调解在办案过程中的应用。

动态案例教学需要教师梳理出实际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境,依托相关警情、案例,在教师与学生的双向互动中完成。与模拟实训教学法相比,后者主要应用于具体技能的训练,前者主要侧重于训练学生对办案过程的一个综合主导能力、对法言法语的运用能力以及在办案过程中解决矛盾、平息纷争的能力。

此外,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不是一种单独的教学模式,它可以与其他各种教学手段相结合,综合发挥作用,比如与模拟实训教学法相结合,在具体案例的基础上,突出训练学生的某一个技能点。

三、模拟实训教学法

模拟实训教学法是当前《治安案件查处》课程教学中,广为运用的一种教学手段。这种教学手段对于学生掌握办案过程中的某些技能点非常有效,但目前在运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模拟实训内容的确定。

目前《治安案件查处》模拟实训的内容主要采用模块化设计,具体根据教学单元,大致包括治安案件受案模块、调查取证模块、决定模块等。受案模块又包括接处警、案件受理、案件移送等;调查取证又包括治安案件的传唤、询问、检查、勘验、检测、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方法的模拟实训;决定包括告知、听证、送达等环节的模拟实训。

笔者认为首先是否以上所有内容都有必要应用模拟实训的教学手段是有待商榷的,比如先行登记保存、扣押以及告知程序主要涉及到的是法律文书的填写,并非必须通过具体的执法情境来操作;治安调解,教学内容非常宽泛,对于调解的适用条件可通过静态案例分析法来教学,对于调解的方式方法,要结合群众工作等课程,采用工作法介绍与动态案例分析教学法来教学;还有比如勘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明确规定,现场勘验参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一教学内容有相应的其他课程支撑,也并非一定要在本门课程中重点进行实训。

笔者认为模拟实训要精选执法情境,主要应用在一些法条对于其实际操作环节有具体方式以及程序性规定的教学内容,如传唤、询问笔录的制作、检查、辨认等。它与动态案例教学法的区别在于,模拟实训未必非要依托具体案例,它可以不需要案例,而只是就某个技能点单独进行训练,如检查,如何具体实施检查,辨认如何组织等。

(二)模拟实训的组织实施。

模拟实训这种教学方法有赖于教师在实施前做充分的准备,如精选执法情境、场地保障、相关法律文书保障、相关警用器材保障、分组小班上课、考核相关知识点的设定、讲评环节的准备等。

目前在实践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小班制教学难以保障,由于教师人数有限,基本上,教学对象均在50人以上,很难保证每个学员都有机会参与模拟实训,即使采取分组同时进行实训的方式,也很难保障每组学员都得到教师的指导,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退而求其次,分组同时进行实训,教师总体点评与学员互评相结合,尽量保证每个学员都能参与到实训过程中。二是教师经验不足,对模拟实训组织、设计不够得力。模拟实训是一种基于事先设计的对真实执法情境的模拟呈现,执法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模拟实训虽然有事先的设计,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可能完完全全按照计划去表演,对于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境,需要教师能够随时应变,做出相应的指导,这对于教师本身的执法办案水平是很大的挑战,如果能有实战部门的教官搭配学院教师共同参与实训的设计、组织,会更有利于模拟实训教学的进行。另一方面,由于学院教师接触实战较少,对于一些案情比较简单明了的案件的把握没有太大问题,但对于一些相对比较复杂的案件,涉及社会矛盾比较复杂,需要动脑筋“经营”如何达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案件则难以驾驭,这都需要实践部门的教官能够提供相关案例,深度参与实训案例的设计。3、目前基层的执法办案信息化水平越来越高,如果能在传统模拟实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实训信息化的水平,将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办案能力。

四、模拟卷宗教学法

治安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与内容最终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文书中,进入执法检查或者复议、诉讼阶段后,相关主体也主要是通过法律文书来审查整个案件的办理,因此,模拟卷宗教学法对于学生迅速掌握办理治安案件常用的程序、法条非常有效且便于操作。

模拟卷宗教学法一方面可以同模拟实训教学法结合使用,应用在实训过程中相关法律文书的填写,另一方面,模拟卷宗教学法也可以单独使用,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1.由教师提供一个静态的完整的案例,包括查处过程以及查处结果。由学生填写纸质或者进入模拟执法办案系统填写整套的执法卷宗。这种方式可以考核学生对行政案件立卷规范的掌握情况,对各类法律文书填写形式上的要求的掌握情况,对法条引用的准确度等多方面的综合能力。

2.由教师提供一份存在问题的治安案件的卷宗,由学生指出这份卷宗中存在的问题。这种方式也可以设立多个考点,如实体认定是否准确、法条引用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相关程序是否有遗漏等。模拟卷宗的教学模式可以帮助学生从被动的记忆法条,转向主动的应用法条,可以让学生快速的掌握办理一起治安案件案件常用的法条、程序。

模拟卷宗教学法相对比较便捷,考核标准也比较具体、明确,有助于教师清晰的看到学生对于相关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对于考核学生掌握相关法条、知识的程度是一种很好的方法,但对于学生是否真正具备了办理案件的能力,在办案过程中如何具体“说”、具体“做”的能力还要依赖于模拟实训的考核。

五、微课程教学法

近几年,随着各种科技手段与新兴软件的运用,课堂教学的方式方法已更加的灵活多样,微课程就是新出现的一种教学模式。

由于基层民警每天面临着大量繁重的工作任务,难以抽出整块的时间充电学习,微课程可以将一些知识点碎片化,化整为零,供民警根据需要随时随地学,此外,对于一些实操性较强的知识点,微课程加视频的教学方法更加直观,便于学员迅速领会相关要点。在不具备实训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实训内容分成相应的模块制作一些微课程来弥补实训的不足,如关于检查、辨认、勘验、检测、治安案件卷宗的装订等内容,在十分钟之内,结合相关视频,完全可以将知识点交代清楚。

微课程的内容选择非常重要,对于一些浅显、直观的知识点,口头讲述完全可以解决问题的,不需要选择微课程的方式,因为微课程的制作相对比较耗费时间和精力。对于一些不能仅仅从文字层面感受,而需要借助于视频画面来感受,且民警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知识点,如结合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执法场所规范化建设“四个一律”的要求,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安全检查这个知识点,就可以制作相应的微课程,让学员对该知识点形成更直观、深刻的印象。

笔者认为微课程就像放大镜,在浩如烟海的法条、知识体系中,在授课教师系统化讲解知识的基础上,对于一些重点、难点、实操性较强的知识,将其打碎打散,用微课程的方式将其放大,集中十来分钟的时间,用吸引人的文字、图片、视频,全方位解读,给学员留下深刻印象。

目前,《治安案件查处》课程常用的教学手段主要包括以上这些,各种教学手段各有利弊,关键在于教师如何根据相应的教学内容选择、搭配,理论讲述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形成对相关知识点的系统的认知;案例分析帮助学员从被动记忆法条转向主动应用法条,初步形成知识到能力的转化;模拟实训促使学员形成实际的办案能力,迫使学生具体地去“说”和“做”;模拟卷宗教学法,让学生进入工作岗位后,招之即来,来之能战;微课程加视频教学法帮助学生快速、直观的领会相关知识的重点、难点。本文仅对这五种教学法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还有待于与实践部门的同志进一步探讨、磨合,取长补短,形成综合、完善的教学、考核体系,推进《治安案件查处》课程教学的进一步深化。

[1]杨 鹏.《治安案件查处》课程改革研究[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5,(4).

[2]张 晗.《治安案件查处》课程模拟实训教学初探[J].教育教法探讨与实践,2015,(6).

[3]张先福.《治安案件查处》课程实践教学探讨[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

(责任编辑:赖方中)

D0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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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5612(2017)02-0095-06

2017-03-02

李 蓉,(1978-),女,安徽合肥人,安徽公安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治安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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