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梅珠 钟宝平
自愿救助致人损害的伦理阻却与制度构建
邹梅珠 钟宝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好人”条款——第184条为“自愿救助”行为披上了“保护衣”,为“敢做”奠定了法律基础。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9条到“好人”条款的嬗变昭示了传统侵权之债的责任说在“自愿救助”中适用的不合理性。无论是公平责任说、特殊的无因管理说还是行政协助说都无法为“自愿救助”者致人损害提供合理的伦理基础和请求权基础。有必要确立侵权行为的三层民事法律结构,把自愿救助行为与致人损害进行整体性分析,同时加入公序良俗考量因素,进而建构中国“好撒玛利亚人法”制度。
自愿救助;致人损害;请求权基础;伦理阻却;损害赔偿
本文的“自愿救助”是指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 《民法总则》)第184条中“自愿实施救助行为”这一概念的前提下,分析因自愿救助行为致使受助人损害的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 《民则通则》)第109条适用于“自愿救助人因救助行为自身受损害”的情形,并不适用于“自愿救助致使受助人损害”的情形。为了解决“自愿救助致使受助人损害”给司法实践所带来的难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了“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文,最后审议通过。
正如古人所言,“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修改后的 《民法总则》所增加的“好人”条款无疑能够解决自愿救助者“敢为”的后顾之忧,但是同时也带来了“新问题”,即在现有的侵权责任法损害赔偿分配体系中如何解决自愿救助行为致人损害的后续损害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