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发舶港与发舶权

2017-04-12 12:14陈少丰
史志学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变法泉州港口

陈少丰

(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福建泉州362000)

宋朝的发舶港与发舶权

陈少丰

(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福建泉州362000)

宋朝对发舶港和发舶权的管理经历了从松散到严苛再到务实的过程:熙丰变法前,基本上市舶港口和非市舶港口都能发舶,发舶权分别掌握在市舶机构和沿海州军手中;熙丰变法期间,朝廷限定市舶港口为发舶港,而且还划分了发舶港的贸易区,发舶权由市舶机构掌管;熙丰变法之后,发舶港和发舶权依照变法时期的规定,取消了划分贸易区的做法,市舶机构可签发前往所有区域的出海公凭。公凭的签发单位是路级机构市舶司,由市舶司和发舶港口市舶务的两级官员联合署名。

宋代 发舶港 发舶权 熙丰变法 出海公凭

宋代市舶司的设立及市舶条例的实行,有力地保证了市舶贸易的进行。而在市舶贸易中,贸易船只的发遣又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拥有发舶港和发舶权就意味着在相当程度上掌握了市舶贸易的主动权。因此对于发舶问题的探讨是认识市舶贸易的重要一环[1]代表性论著有:(日)藤田丰八著.魏重庆译.宋代之市舶司与市舶条例.商务印书馆,1936;曹家齐.宋朝限定沿海发舶港口问题新探.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黄纯艳.宋代近海航路考述.中华文史论丛,2016,(1);陈少丰.宋代未立市舶机构港口之海外贸易.海交史研究,2016,(1).。本文将在之前研究的基础上,以熙丰变法时期(1068—1085)为界划分三个时期,对宋代中国境内的发舶港和发舶权问题再做厘清和补充,以就教于学界师友。

一、熙丰变法前的发舶港与发舶权

开宝四年(971),宋朝设立广州市舶司,正式开启市舶贸易。太平兴国三年(978),泉漳纳土,吴越归地。宋朝相继掌控闽浙的一批港口。据《宋会要辑稿》:“太平兴国(976—984)初,京师置榷易院,乃诏诸蕃国香药宝货至广州、交趾、泉州、两浙,非出于官库者,不得私相市易。”[2](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P4203)此时宋朝仅有广州市舶司,而国初的海外贸易已在泉州、两浙等港口进行。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宋朝在立国初期并未限定发舶港口。

端拱二年(989),两浙市舶司建立,宋朝规定“自今商旅出海外蕃国贩易者,须于两浙市舶司陈牒,请官给券以行,违者没入其宝货。”[2](P4203)此时的两浙路市舶司置于杭州,淳化三年(992)移司于明州,咸平二年(999)明、杭各置市舶司(市舶务)。如果按照字面理解,此时全国出海贸易的船只必须到两浙路市舶司领取出海公凭,从杭州或者明州发舶。同时也就意味着剥夺了广州市舶司的发舶权和广州作为发舶港的地位。广州的船只必须绕道千里北上两浙领取公凭发舶,实在是令人费解。这条规定要么没有严格执行,要么就是如曹家齐先生考证的废止于咸平二年九月[3]曹家齐.宋朝限定沿海发舶港口问题新探.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P91)。

庆历年间(1041—1048)的《庆历编敕》和嘉祐年间(1056—1063)的《嘉祐编敕》的规定都是“客旅于海道商贩者,不得往高丽、新罗及至登、莱州界。若往余州,并须于发地州、军,先经官司投状,开坐所载行货名件,欲往某州、军出卖。许召本土有物力居民三名,结罪保明,委不夹带违禁及堪造军器物色,不至过越所禁地分。官司即为出给公凭。”[1](宋)苏轼.苏轼全集(卷31)·乞禁商旅过外国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P1245)由此可见,沿海州军包括非市舶港口亦可向当地政府申请公凭,就地发舶。如尚未设立市舶司的泉州“泉人贾海外,春去夏返,皆乘风便。”[2](明)解缙.永乐大典(卷3141)·陈偁.中华书局,1986.(P1836)

由上可知,熙丰变法前,朝廷基本上并未限定发舶港(除989—999年间),市舶港口和非市舶港口都能发舶,发舶权分别掌握在市舶机构和沿海州军手中。这是由于北宋前期,朝廷尚未制定严密的海外贸易管理条例,管理办法较为粗放,目的较为单一,即掌控原南汉、吴越、泉漳等地的海外贸易资源,通过舶货专卖获取高额利润,以充实中央财政[3]陈少丰.宋代未立市舶机构港口之海外贸易.海交史研究,2016,(1).(P16-17)。

二、熙丰变法时的发舶港与发舶权

熙丰变法期间,朝廷以“理财富国”为方针,统治者意识到“东南利国之大,舶商亦居其一焉。”[4](清)黄以周.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5)“熙宁二年九月壬午”条.中华书局,2004.(P239)因此强化市舶司的职能,将发舶港限定在有设立市舶司的港口集中管理,而且港口越少越便于集中管理,尽可能地垄断所有的海外贸易资源,以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3](P20)。

元丰三年(1080),朝廷规定“诸非广州市舶司,辄发过南蕃纲舶船,非明州市舶司,而发过日本、高丽者,以违制论。”[1](P1245)宋廷不仅规定了广州和明州为发舶港,还划定了各自的贸易区。元丰八年(1085),朝廷增加了杭州为发舶港,“诸非杭、明、广州而辄发海商舶船者,以违制论。”[1](P1245)杭州与明州距离接近而且同属两浙路市舶司管辖,因此贸易区应该也是高丽、日本。地方政府被剥夺了发舶的权力。泉州商人“熙宁中始变市舶法,往复必使东诣广,不者没其货。”[2](P1836)如此一来,造成了许多不便。正是“旧制惟广州、杭州、明州市舶司为买纳之处,往还搜检,条制甚严,尚不得取便至他州也。”[5](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9)“煕宁八年十月壬辰”条.中华书局,2004.(P6594)

由上可知,熙丰变法期间,朝廷限定市舶港口为发舶港,而且还划分了发舶港的贸易区。此时的发舶权由市舶机构掌管。

三、熙丰变法后的发舶港与发舶权

元丰八年(1085)三月初五,哲宗即位,太皇太后高氏垂帘听政,熙丰新法时期的市舶条例再次经历调整。元祐二年(1087)和三年(1088),泉州市舶司和密州市舶司相继成立。泉州、密州市舶司的设立标志着宋朝放弃了用极端严厉的手段保证少数市舶司垄断海外贸易的做法[6]章深.重评宋代市舶司的主要功能.广东社会科学,1998,(4).(P75)。但是,市舶港口为发舶港以及市舶机构掌控发舶权的规定却延续了下来。

据《元祐编敕》:“诸商贾许由海道往外蕃兴贩……,州为验实,牒送愿发舶州,置簿抄上,仍给公据。方听候回日,许于合发舶州住舶,公据纳市舶司。”[1](P1245)可见,发舶港必须为有设市舶机构之地,市舶机构掌握发舶权。

政和三年(1113),秀州市舶务成立。绍兴三年(1133)前,温州市舶务成立。绍兴十五年(1145),江阴军市舶务成立。这些设立市舶司和市舶务的港口都是发舶港。

元祐五年(1090),“杭州市舶司准密州关报,据临海军状申,准高丽国礼宾院牒,据泉州纲首徐成状称,有商客王应昇等,冒请往高丽国公凭,却发船入大辽国买卖”[1](宋)苏轼.苏轼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P1244)。可见,密州是发舶港。据《宝庆四明志》卷六:“光宗皇帝嗣服之初,禁贾舶至澉浦,则杭务废。宁宗皇帝更化之后,禁贾舶泊江阴及温、秀州,则三郡之务又废。凡中国之贾高丽与日本,诸蕃之至中国者惟庆元得受而遣焉。”[2](宋)罗濬.宝庆四明志(卷6).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P5136)这说明在明州(庆元)一地发舶前,其他四个市舶务也可发舶[3]黄纯艳.宋代近海航路考述.中华文史论丛,2016,(1).(P216)。

另一方面,熙丰时期市舶港口划分贸易区的做法废除了。原来规定只有明州、杭州才能发舶至高丽。但是在泉州设立市舶司之后的元祐四年(1089),苏轼建议将高丽僧人寿介送往泉州港随商船回国,因“泉州多有海舶入高丽往来买卖”[1](P1222)。只不过由于明州前往高丽的航程较近,中国商人还是更乐于从明州发舶。“泉之水势渐低,故必经由四明。”[4](宋)赵汝适著.杨博文校注.诸蕃志校释(卷上)·新罗国.中华书局,1996.(P151)所谓的“泉之水势渐低”指的是泉州位于高丽的较南端,距离较远,航程不如明州短而直。同时泉州亦能发舶至南海国家。由泉州的例子可知,其他市舶港口亦可发舶至任意贸易区(法令禁止的敏感地区除外),只是海商更倾向于选择更便捷的航线和发舶港。

接着探讨一个问题,出海公凭是由哪一级的市舶机构签发的呢?路级市舶司还是下属的市舶务,抑或两者共同签发?前文所引的“须于两浙市舶司陈牒,请官给券以行”说明两浙路市舶司有发舶权。元丰二年(1079),宋廷规定“贾人入高丽,资及五千缗者,明州籍其名,岁责保给引发船,无引者如盗贩法。”[5](元)脱脱.宋史(卷186).中华书局,1977.(P4560)这说明明州市舶务也有发舶权。

还可以从崇宁四年(1104)的一张泉州商人李充从明州发舶赴日贸易的公凭中窥得端倪。这张公凭的抬头单位为“提举两浙路市舶司”,末尾署名官员有四,分别是“朝奉郎通判明州军州管勾学事兼市舶谢在判”“宣德郎权发遣明州军州管勾学事提举市舶彭在判”“宣德郎权发遣提举市易等事兼提举市舶徐”“承议郎权提举市舶郎”[6](日)三上为康.朝野群载.收入(日)黑板胜美编.新订增补国史大系(卷20).东京吉川弘文馆,1938.(P452、455)。由此可知,公凭的签发单位是路级机构市舶司,由市舶司和发舶港口市舶务的两级官员联合署名。每张公凭仅限使用一次。

这里有必要说明的是虽然市舶司官员名字在市舶务官员之后,但符合宋制,即官员名字从小到大依次排列。如熙宁五年(1072),三司签发给日僧成寻的关于参访五台山沿途接待问题的公文末尾的署名依次是“判官副使使”[7](日)成寻著.王丽萍校.新校参天台五台山记(卷5).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P358)。

这一时期宋廷关于发舶港和发舶权的管理比较务实灵活。既保障了市舶港和市舶机构的优势地位,又适当地放松了对贸易区的限定。

四、小结

通过全文的论述可知,宋朝对发舶港和发舶权的管理经历了从松散到严苛再到务实的过程:熙丰变法前,基本上市舶港口和非市舶港口都能发舶(除989—999年间),发舶权分别掌握在市舶机构和沿海州军手中;熙丰变法期间,朝廷限定市舶港口为发舶港,而且还划分了发舶港的贸易区,发舶权由市舶机构掌管;熙丰变法之后,发舶港和发舶权依照变法时期的规定,取消了划分贸易区的做法,市舶机构可签发前往所有区域的出海公凭。公凭的签发单位是路级机构市舶司,由市舶司和发舶港口市舶务的两级官员联合署名。(责编:高生记)

陈少丰(1984—),男,福建厦门人,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学术部馆员,历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宋代海外交通史。

本文为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海上丝绸之路文献目录整理、编纂与研究(项目编号:15YJC8700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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