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一起生活满2年,法院就得判离婚吗

2017-04-13 18:32
农家科技 2017年2期
关键词:夫妻感情雅丽婚姻法

编辑同志:

我與陈某于2001年结婚,婚后感情较好,生育一女儿。2010年3月,陈某将自己想到广东打王的想法告诉了我,我表示支持。此后,陈某一直在外地打工,每年过春节时才回家与我共同生活一段时间。2014年春节,陈某没有回家,之后也从未回家过。不久前,陈某突然回来向我提出离婚,我不同意。陈某却说,我们已经分居2年多时间,按《婚姻法》规定,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也得判离婚。请问,我们的情况属于夫妻分居吗,是不是夫妻分居满2年,一方想离就得判离?

读者 沈雅丽

沈雅丽读者:

如你所述,陈某认为只要不在一起生活就算分居,夫妻分居满2年法院就必然判离婚,这属于冰婚姻法》条文规定的片面理解。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判决“准予离婚”的重要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虽然《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但是,对于该项规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准确把握:一是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因双方感情不和,现实生活中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而分开生活的情形不包括在内;二是分居满2年的时间应该是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的,则分居时间应该是从再次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而不能将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三是即使夫妻双方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条件,也只有法官在调解中发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后才会判离。

本案中,陈某从2013年春节之后一直没有回家,夫妻分开生活虽已有2年多时间,但究其原因是陈某在外地打王。而非因你夫妻二人感情不和所致,也就不构成《婚姻法》所说的“分居”。而且,不能简单地认定夫妻二人没有在一起生活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如果陈某以你们分开生活时间已满2年为由起诉离婚,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23003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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