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广顺,司书岩
(辽宁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本刊特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治进路
房广顺,司书岩
(辽宁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全面依法治国对协商民主的基础和保障作用,表现为整体性的法治基础作用和具体性的法治保障作用两个层面。其现实成因在于民主发展的历史经验、协商民主的实际运行、现代治理的实现要求,没有法治保障就没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其实践基础在于民主立法、法治文化、党的领导,使全面依法治国对协商民主的基础作用和保障作用得到规范与发挥。
协商民主;全面依法治国;法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协商民主逐渐呈现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品牌”建设的趋向,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的全面依法治国也已经全面起航。在此背景下,理清以法治为内核的全面依法治国和以民主为内核的协商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特别是明确全面依法治国对协商民主建设起到的作用,有助于促进协商民主的更好发展。
全面依法治国对协商民主的基础和保障作用,表现为以全面依法治国主导的整体性的法治基础作用和以协商民主所需求的具体性的法治保障作用两层作用。这种作用的形成不是单向度的,而是以法治为内核的全面依法治国为达成自身的完整性要求,同以民主为内核的协商民主为达成自身的完整性要求,按照各自的逻辑要求所形成的一种互动统一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