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佳芮
(西北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西安 710063)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吴佳芮
(西北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西安 710063)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刑事司法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少年刑事司法改革对于未成年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中的启动和实施、内容、调查程序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基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现行法律框架以及司法实务现状,分析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并对如何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展开思考。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刑事责任;量刑程序;量刑证据
由于未成年人的发展状态和人格结构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不能对自身犯罪人格的形成过程承担全部责任的特定属性,现代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理论的基本前提之一就是把未成年犯罪人视为一类特殊的犯罪主体,以教育和矫正为重。我国未成年刑事政策的“教育、感化、挽救”基本方针也体现了这一点。在量刑时更是极力彰显对未成年人的宽容和关怀,社会调查制度就是具体体现之一。尽管为改造、矫治被告人树立“以犯罪人为导向”的刑事诉讼程序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围绕其中典型问题进行阐述。
“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即指,在办理未成年案件中,不仅要调查案件所涉及的犯罪事实,还要有专门机构对未成年犯罪主体的犯罪背景、个人情况、家庭环境等进行专业调查与分析,从而对未成年犯罪主体的人身危险性做出系统全面的评估,进而形成具体的社会调查报告,以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参考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