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超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刑事从业禁止研究
黄超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从业禁止制度是刑法修正案的一次创新,该制度与禁止令、前科等制度有着很大的差异。从业禁止的职业范围界定一来要符合预防再犯罪的目的,二来需要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附随性、选择适用性、功能补充性和强制性的特征来看,从业禁止应属于保安处分的范畴。适用从业禁止制度应当适当,即符合必要性、关联性、可行性和罪刑相当的原则,可以在适用前引入社会调查机制,适用后结合保证制度与监督制度以便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
从业禁止制度;禁止令;刑法修正案
自《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从业禁止的制度规定,关于从业禁止制度的研究问题也随之而来,如我国刑事从业机制格局,从业禁止制度中职业之范围界定,从业禁止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以及从业禁止制度适用原则等问题。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由于法律规定内容不甚明确以致法官在具体案件适用上存在疑惑,从而限制从业禁止措施发挥其作用。本文从综合性的角度出发,秉着刑法谦抑性与责任主义的原则对从业禁止问题进行思考,以期能为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问题提供一定借鉴。
从业禁止是预防犯罪人再犯罪的一项制度设计,与之相关的刑罚制度还包括禁止令与前科制度。这三类制度都具有相同目的和功能,在适用上也有相似之处,为了避免新规定的从业禁止被架空,对三种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十分必要。……